登陆注册
4854300000024

第24章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审理程序(4)

(一)依告状鞫狱《大明律》第430条(依告状鞫狱)规定:“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

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二)依法拷讯《大明律》第420条(故禁故勘平人)规定:“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所谓依法拷讯是指:1须为得拷讯之人,2须依法定刑具拷讯。其详细内容均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二,兹不赘述。《诸司职掌》规定,刑部拷讯人犯先用笞决勘,再用杖决勘。惟事实上未必如此。

(四)狱囚取服辩《大明律》第440条(狱囚取服辩)规定:“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刑部审理京师案件完结后,应取囚服辩文状,即狱囚信服刑部所办之具结文书。如狱囚不服辩不肯具结,刑部应令调他司详审。此一“取服辩”程序,狡谲人犯得利用此一程序拖延案件之审理。

刑部十三司官1审理京师案件时,应依《大明律》及《问刑条例》审理。

刑部定拟判决时应注意下列四项定拟判决原则:

(一)断罪依新颁律。

(二)引律比附,议定奏闻。

(三)断罪不得听从上司主使。

(四)断罪引律令。

上述四项定拟判决原则之详细内容,请参照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之三,兹不赘述。

刑部十三司审理京师刑名案件完结后,应定拟判决呈堂官(侍郎及尚书)核阅。刑部十三司审理京师刑名案件完结后,可以有下列二种处理方式:

(一)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奏闻皇帝,连囚牒发大理寺。

(二)笞杖罪名,止具公文,连囚牒发大理寺。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即由刑部具本,奏闻皇帝,发大理寺复审。上述第二种处理方式仅限于笞杖轻罪,刑部得止具公文,移送大理寺复审,而无须奏闻皇帝。两种处理方式均须将人犯移送大理寺复审,惟此项移送人犯复审之原则,弘治年间已有例外。弘治十三年(1500)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特旨令‘问了来说’者,开具召由,奏发本寺审录。其余‘拟罪来说’,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凡奉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依照弘治十三年议准的规定,刑部(或都察院)奉旨审理京师案件时,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奉特旨今“问了来说”者,开具招由,奏发大理寺审录。

(二)若奉特旨令“拟罪来说”者,具本发大理寺审允,奏请发落。

皇帝在京师案件发交刑部(或都察院)审理前,若先降旨:“问了来说”,尚属合理妥当,若先降旨:“拟罪来说”,则似皇帝已于审理案件前认定人犯有罪,有未审先判之嫌。于此可见,明代皇帝司法审判权之巨大。

又依照弘治十三年议准规定的后段,京师案件是否送大理寺复审,“近例”又有新的规定。据笔者考察,所谓“近例”是指弘治十三年以后,正德四年(1509)颁布《大明会典》以前的新例。依照“近例”的规定,刑部(或都察院)奉旨审理京师案件时,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奉旨“送法司问”者,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后,由大理寺评审(即复审)具题。

(二)奉旨“送刑部拟罪”者,由刑部径题。

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仍维持京师案件初审及复审的规定。上述第二种处理方式,则京师案件于刑部初审后,即由刑部迳行具题,奏闻皇帝裁决,不再由大理寺复审。换言之,弘治末年以后,京师重大案件奉旨“拟罪来说”

者,刑部审理后,即可直接具题,奏闻皇帝裁决,这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重大变化。这使得弘治末年以后,刑部之权大为扩张,部权特重,刑部凌驾都察院及大理寺之上。

又《明史·职官志》曰:“弘治以后,(大理寺)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但依《明孝宗实录》弘治十七年(1504)八月乙丑,刑部主事朱瑬奏:

“左右二寺分外用刑”,大理寺卿杨守随复奏:“本寺亦号法司,自永乐年间额设刑具,岂为分外?”可见《明史·职官志》所称:“弘治以后,(大理寺)止阅案卷,囚徒俱不到来。”一节,与史实不合。“囚徒俱不到寺”一事,应在弘治十八年(1505)以后,亦即“正德以后”。

综合上述史料言之,自弘治十八年至正德四年的五年间,明代三法司的运作有了重大变化:

(一)京师一般案件,刑部(或都察院)初审后,移送大理寺复核,人犯不到大理寺。大理寺之审理方式由言词审理变为书面审理。

(二)京师重大案件(指奉旨送刑部拟罪者),刑部审理后,得直接具题,奉闻皇帝裁决,无须大理寺复核。

二大理寺复审或复核程序明初,大理寺的存废及职掌,几经变化。大理寺置而废,废而复置,复置而复废。洪武二十九年(1396),复罢大理寺,尽移案牍于后湖(大理寺设置沿革请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之四)。

明代大理寺复核直隶及各省案件,定制于洪武十七年(1384)。洪武十七年,明太祖谕法司曰:“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着为令。”由这项谕令可以推知,洪武十七年,大理寺也同时取得京师案件的复审权。

洪武末年制定《诸司职掌》,规定大理寺复审刑部及都察院移送的京师案件,从此确立“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但约三四年后(即洪武二十九年),明太祖复罢大理寺。在明太祖复罢大理寺的期间(洪武二十九年至洪武三十一年),明代京师案件的初审机关是刑部、都察院及五军都督府,至于复审则以“多官会审”方式行之。严格言之,“多官会审”并非复审机关。

洪武三十年(1397)六月辛巳朔,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上谕刑部官曰:

人言法家少恩,此后世用法之过,故有是言。朕观唐虞之世,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安有是言哉。尔等每论囚,引至朕前,虽详其致罪之由,然一时裁决,恐未得其平。自令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其余不必亲至朕前,但以所犯来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详加审录。冤者即为奏闻,无冤,实犯死罪以下,悉如律,其杂犯死罪者准赎。

建文初(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复置,成祖初(洪武三十五年秋七月),仍置大理寺。明成祖虽然延续建文旧制,仍置大理寺,但在永乐十八年(1420)以前,大理寺并非单独进行京师案件的复审。在永乐十八年以前,大理寺得会同各衙门复审刑部及都察院移送的京师案件。《大明会典》定曰: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门外。

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大理寺得单独进行京师案件的复审,是在永乐十九年(1421)。《大明会典》定曰:“永乐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这项敕令所称的“洪武年间定制”就是《诸司职掌》。从永乐十九年开始,明代三法司审理京师案件,基本上遵照《诸司职掌》的规定,即由刑部及都察院初审京师案件,并由大理寺复审刑部及都察院移送之京师案件。

京师案件(无论案件轻重),刑部初审后,应送大理寺复审,明人谓之:

“详拟罪名”。关于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的程序,《明史·职官志》曰:凡刊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复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2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又《明史·刑法志》亦载有关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的程序,惟较《明史·职官志》为简略,语焉不详。《明史·刑法志》曰:

(京师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2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明史·职官志》曰:“不(否也,指情罪不允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明史·刑法志》则曰:“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明史·职官志》所定义的“照驳”和“参驳”是正确的,《明史·刑法志》所定义的“照驳”是错误的。

又《明史·职官志》曰:“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明史·刑法志》则曰:“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调他司再讯”或“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两者均系“调问”,所谓“番异”是指人犯翻供(推翻原招),告诉冤枉而言。《明史·职官志》所定义的“番异”是错误的,《明史·刑法志》所说的“番异”及“调问”是正确的。必先有人犯番异,方有改调隔别衙门问拟。

又《明史·职官志》曰:“下九卿会讯,曰2审。”《明史·刑法志》则曰:

“会九卿鞫之,谓之2审。”两制所定义的“2审”基本上相同,都是正确的。

至于《明史·职官志》曰:“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与《明史·刑法志》所称“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基本上相同,都是正确的。

明代弘治以前,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的程序,应以《诸司职掌》所载者为准。《明史·职官志》及《明史·刑法志》所载者,既欠详尽又欠确实,只能作为次要的参考资料。明代弘治以前,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的程序,洪武末年编定的《诸司职掌》定曰:

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军都督府断事官五司,问拟一应囚人,犯该死罪徒流者,具写奏本发审。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发审。

俱由通政司挂号,另行入递。预先差人连案同囚,送发到寺。照依该管地方,先从右右寺审录。若审得囚无冤枉者,取讫各囚服辩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领赴堂2审无异。取据原问衙门司狱司印信收管入卷。

将囚连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听候发落。候递到各项奏本公文到寺,将奏本抄白立案,务要仔细参详情犯罪名,比照律条。

如罪名合律者,准拟。本寺依式具本,同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给事中,编号收掌。然后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报原衙门,如拟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亦依式具本,将原来奏本缴送该科收编,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但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或中间招情有未明者,必须驳回再问。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参详罪名,准拟合律,照驳不合律,及送问等项,并如前行。

若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果有明白证佐,取责所诉词状,案呈本寺。

连囚引领赴堂2审相同,将囚连案依前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将原来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缴送该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后仰令左右寺抄案,备开囚人供词,行移隔别衙门再问。若二次番异者,再取本囚供状在官,照例具奏。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官2审回奏施行。

《大明会典》所载洪武二十六年定例之文字与《诸司职掌》所定大理寺复审程序之文字,完全相同,兹不赘引。《诸司职掌》所定大理寺复审程序,基本上沿用至弘治末年。正德初年以后,京师人犯俱不到大理寺,言词审理变为书面审理,大理寺之复审变为复核。京师重大案件(指奉旨送刑部拟罪者),刑部审理后,得直接具题,奏闻皇帝裁决,无须大理寺复核。

依照《诸司职掌》之规定,大理寺左右寺复审刑部移送之京师刑名案件时,可以有下列三种处理方式:

(一)如罪名合律者,准拟。

(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驳,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则仍照驳,驳回再拟。如三次改拟不当,则行参驳。若人犯招情有未明者,则驳回原衙门再问。)

(三)若囚人告诉冤枉番异,且大理寺会审相同,将原案发回原问衙门,由大理寺行移隔别衙门再问。(如二次番异者,具奏后,会同各衙门堂上官会审,奏闻皇帝裁决)。

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景泰六年(1455)及弘治十七年(1504)有一些重大变化。

(一)景泰六年(1455)六月己亥,“南京大理寺右寺寺正向敬言:‘比者两法司鞫囚有二弊:其一,推情论罪不当、审不允者,辄调问,痛加箠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冤。请自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乞禁令如律。’从之。”(北京三法司亦同)

(二)景泰六年(1455)冬十月丁卯,“南京大理寺右寺正向敬言:‘臣见本寺审录南京刑部、都察院轻重罪囚,间有情罪不当诉冤驳回问理者,原问及调问官往往衔之,痛肆箠楚,迫其曲承。是致刑狱多冤,伤和召异。乞敕法司,今后本寺驳回诸囚,原问官务在详谳,不许箠楚及辄呈堂调问。其驳回三次者,本寺照《诸司职掌》备具供词,移文调问。或原问官情有增减,罪有出入,并许誉正其罪。’从之。”(北京三法司亦同)

(三)弘治十七年(1504),刑部复准:“各该司、道必先推鞫明白,问罪送审。中间倘有冤枉,不肯画字,或招情未明,驳回三次,改调司、道。或原问官事涉嫌疑,虽未及三次,亦许调问,悉遵前项《诸司职掌》并见行事例施行。”

(四)弘治十七年(1504)(大理寺)奏准:“(凡驳问罪囚,)原问官事涉嫌疑,或有偏拗者,不拘一次、二次,听本寺驳调问理。若不改,本寺径行隔别衙门问理。又驳回犯人若不须提人者,轻事限五日,重事限十日完报。若故意淹禁,致情轻犯人累死者,听本寺指寔参奏。”

依景泰六年的规定观之,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驳回刑部三次时,大理寺得调问别衙门。又依弘治十七年的两项规定观之,大理寺复审京师案件,人犯或“倘有冤枉,不肯画字,或招情未明”,或“原问官事涉嫌疑,或有偏拗者”,大理寺得驳回刑部(或都察院)再拟或再问。但依《诸司职掌》,只要“囚人告诉冤枉番异,且大理寺会审相同”一次,大理寺即得行移隔别衙门再问。

换言之,《诸司职掌》有关调问的规定比较宽松,弘治十七年的敕令比较严格,又弘治十七年刑部复准的敕令,须大理寺驳回三次,刑部(或都察院)始须改调司(道)复审。《诸司职掌》上所称“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一节(即所谓参驳)几成具文。

据笔者考察,正德初年以后,大理寺复审京师人犯时,人犯俱不到寺。

既然人犯俱不到寺,则《诸司职掌》所称《囚人告诉冤枉》(即番异)或“二次番异”已无可能发生。《诸司职掌》有关“番异”或“二次番异”几成具文。

嘉靖年间,大理寺卿刘玉曾上疏奏言“祖宗良法废坏殆尽”,并建言依《诸司职掌》“照驳”及“调问”,并依条例“三法司及锦衣卫会审”。大理寺卿刘玉疏:

(我朝)既设刑部以掌邦禁,又设都察院以司纠察,兼之问刑,又设大理寺以专审录。凡问过罪囚,具招送审。凡招不协情,情不合律,驳回三次,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具奏送问,谓之照驳。照者,照其情律也。若问有冤枉,囚自翻异不服,则取供行移,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同九卿2审。详载《诸司职掌》与《大明会典》,为制甚密。及查见行条例,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1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问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定夺。……奈何丰豫之余,人心玩怠……以求寔理为怪异,以论旧章为狂愚,遂使祖宗良法废坏殆尽,臣等有难尽言者……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作者李晓、张茗馨把普通百姓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棘手涉法问题,整理归纳为328问,并按不同的问题归类,《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分为民事行政、物权房产、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劳动保障、日常消费、损害赔偿7篇,每个问题以提出问题设题,以列举典型案例、律师说法、法律依据解答,读者既可以把自己遇到的问题对号入座,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又可依据《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所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线索进行查询,以求得更为满意的结果。
  • 农民人身赔偿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人身赔偿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人身赔偿法律案例精讲》以侵犯人身权案例为主,选取了三十多个具有代表性的侵权案例,包括法院审判案例和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典型调解案例。本书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向读者尤其是农民朋友介绍了有关处理人身权侵权纠纷的法律知识。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内容,但由于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纠纷都是人身权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权纠纷,恰恰这也是人身权中最基本、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内容,因此本书着重讲解的是人身权保护中的生命健康权保护问题,并重点介绍了侵权责任的追究和责任承担问题,希望对读者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正确处理人身权侵权纠纷,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

    本书是适应当前各地学习、培训工作需要而编写的。该书多数作者直接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对《条例》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有较深的理解、认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释义与应用》的出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学习、宣传、理解、执行《条例》,是有所裨益的。
热门推荐
  • 汉魏六朝百三家集杜预集

    汉魏六朝百三家集杜预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木槿年华之腹黑娇妻不好追

    木槿年华之腹黑娇妻不好追

    他为了她来到这个城市她为了复仇忍气吞声他们都有各自的秘密但她身上的秘密似乎更为惊人他们的遇见是缘分还是故意安排敬请期待……
  • 夫命难为:娇妻不二嫁

    夫命难为:娇妻不二嫁

    婚礼现场,妹妹高调抢走她的未婚夫。满天裸照,深爱的男人将她逼着签订了离婚协议。人生低谷,神秘人以代孕为条件帮她复仇……三年归来,她能否揭开真相的面纱?
  • 生人止步

    生人止步

    二十年前的一场风波,无数人欲穷其尽的洞口,却埋葬了多少人的尸骸,空留一块石头。二十年后,故事并没有结束,而那六具白骨,也带着我,卷入一场生死的风波……
  • 妖娆魔妃

    妖娆魔妃

    顾盼盼为救同伴身死,醒来后发现自己被活埋,身边还有一个男人与她同穴。眼看一个俊男要香消玉陨,在自身难保的情况下,是保存实力,还是见义勇为?貌丑花痴,无才无德,未婚同居,谋杀亲夫,这样的自己活得还真是招人恨……丞相之女,紫阳王妃,身份贵不可摧……未婚夫想不开要和她比谁先死,这样的脑疾无药可医的人救不救?谁知道,这世人眼中艳羡的一切,却因为隐形富庶家产引来寄于家门篱下的表姐处心积虑的谋害。欲联合他人灭她满门,这样的狼子野心该不该杀?为了护家人,保家业,她开始狠下心肠,步步算计,斗表姐,除情敌。此世誓要活得风生水起!【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冰舞流年

    冰舞流年

    他,优雅高贵,自幼受过贵族礼仪教导的贵公子。她,出身名门,令无数上层社会男子为之倾心的公主。他与她,相识在鸟语花香的季节。那是丘比特安排的一场美丽的邂逅。然而,他被家族安排前去国外,为了那个舞台上的舞蹈天使,坐在钢琴旁的优雅公主,他义无反顾的选择回国。那个浅浅的笑容,让她束手无策。是该爱还是该逃避?她低垂眼睑,长长的睫毛投射下两片小阴影,她到底该怎么办?他为了她,不顾一切的像家族反抗,他,到底能否成功摆脱家族的钳制?最后,是有情人终成眷属,还是彼此擦肩而过?
  • An Episode Under the Terror

    An Episode Under the Terror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清风走过的时光

    清风走过的时光

    “如果,我是说如果。我失忆了,不记得你了,你还会爱我吗?”夜轻染望着离她很近的莫千睿,问。他却把她拥入怀中,道:“但是我不会让你失忆。”当曾经很好很好的闺蜜来插一脚,夜轻染会怎么惩罚这个背叛者?【怪我怪我不会写简介。】
  • 浩天道魂

    浩天道魂

    在这片大陆上,没有炫丽的魔法斗气,没有诡异的异能,有的只是无尽的魂力。万年前天灵大帝横空出世。创立了大陆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帝国,天灵帝国。而这之后天灵帝国逐渐分裂,另外两个帝国屹立而起。现今帝国子爵,一代风云人物王水尹,正在谱写他的传奇,纵横浩天,成就无上魂道!
  • 青春是一场不老的战争

    青春是一场不老的战争

    霸道嚣张的大小姐,冷酷恶魔的大少爷,他们究竟是富家子弟,还是不可一世的黑帮老大,两人相遇又会擦出什么样的火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