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镇抚司设镇抚一人,从五品。自洪武十五年锦衣卫添设北镇抚司后,南镇抚司似已不再问理本卫刑名,其职掌“专理军匠”而已。
2北镇抚司
《大明会典》曰:“洪武十五年,设镇抚司。……其北镇抚司,本添设,专理诏狱。”《明史·刑法志》亦曰:“洪武十五年添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由上述记载可知,北镇抚司亦系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惟其设置较晚于南镇抚司。
“锦衣卫狱”(或简称锦衣狱)实即“北镇抚司狱”(或简称镇抚司狱),亦即世所称“诏狱”。北镇抚司设镇抚一人,从五品。品级虽与南镇抚司镇抚相同,但北镇抚司镇抚权力极大,6超过其品级。北镇抚司隶属于锦衣卫,就体制上言,北镇抚司应由锦衣卫指挥使监督,镇抚应听命卫指挥使。明代中期以后,这项体制大体上仍被遵循着,卫指挥使的权力与地位均超过镇抚,卫指挥使得指挥监督镇抚。明宪宗成化十四年(1478)以后,这项体制完全被破坏。
明代中期以后,北镇抚司独立性愈来愈大,关键性的转变是在成化十四年(1478)。《大明会典》曰:“成化十四年,始增铸印信。”又曰:“凡问刑,悉照旧例,径自奏请,不径本卫,或本卫有事送问,问毕,仍自具奏,俱不呈堂。”《明史·刑法志》亦曰:“(成化)十四年增铸北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明世宗嘉靖初年,御史曹怀言:“朝廷专任一镇抚,法司可以空曹,刑官为冗1矣。”北镇抚司镇抚之威权可见一斑。
3经历司
各京卫之下均设经历司,锦衣卫亦同。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七品。
“掌本卫文移出入等事。”
4十七所
《大明会典》(万历年间修)载,锦衣卫所属有十四所。(此十四所系千户所)惟《明史·职官志》载:“锦衣卫……统所凡十有七。”可见锦衣卫所属千户所,在万历以后,增加了三个千户所。《明史·职官志》并没有详载这十七个千户所的名称,只是概括地说:“中、左、右、前、后五所、领车士。五所分銮舆、擎盖、扇手、旌节、旌幢、班剑、斧钺、戈戟、弓矢、驯马十司,各领将军、校尉,以偏法驾。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后、中后六亲军所,分领将军、力士、军匠。驯象所,领象奴养象,以供朝会冻列、驾辇、驮宝之事。”从这段记载中,只看到(1)锦衣中所,(2)锦衣左所,(3)锦衣右所,(4)锦衣前所,(5)锦衣后所,(6)上中所,(7)上左所,(8)上右所,(9)上前所,(10)上后所,(11)中后所,(12)驯象所等十二所名称,其余五所名称不详。
锦衣卫所属军士,无论是将军、校尉、力士、军匠,其数目都不固定,所谓“恩功寄禄无常1”。锦衣卫官“嘉靖以前,文官子弟多不屑就。万历初,刘守以名臣子掌卫,其后皆乐居之。”其实早在正统年间,中贵子弟就已经乐居锦衣卫官,《明史·兵志》即曰:“正统后,妃、主、公、侯、中贵子弟授官者,多寄禄锦衣中。”
锦衣卫十七个所,分置官校,官指千户、百户、总旗、小旗等,校指校尉、力士,他们除了直驾、侍尉之外,专司侦缉,名为“缇骑”(缇骑一语4自汉代,原义为穿着红色戎装的骑兵)。锦衣卫军士“鲜衣怒马”,总人数应在数万人以上。
锦衣卫权大位尊,权贵子弟多寄禄卫中,奏带冒衔锦衣。嘉靖初年,曾查核冒滥武职,《春明梦余录》载:“自正统后,贵妃、尚主、公侯、中贵子弟多寄禄卫中,递进用事。至正德间,奄宦擅权,贵幸子弟以奏带冒衔锦衣者尤多。……今查应革者二千一百九十九1,岁省度支十万计。”一次汰二千一百九十九1,可见当时锦衣卫冒滥之严重。
5东司房与西司房
锦衣卫下设东司房与西司房。惟此二机构之设置不见于《大明会典》,仅于《明史·刑法志》中见之。《明史·刑法志》曰:“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明熹宗天启五年(1625),魏大中即曾“羁锦衣卫东司房”,惟东司房与西司房之详细情形,目前尚不明晰。
三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的职掌锦衣卫原系军事机关,但因皇帝之信任,职掌扩大至司法审判。本节仅讨论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其职掌无关司法审判者,均不予论述。
关于锦衣卫之职掌,《大明会典》载:“锦衣卫……其职掌,直驾、侍卫、巡察、捕缉等事。”《明史·职官志》载:“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
……盗贼奸究,卫涂洫,密缉而时省之。凡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明史·刑法志》载:“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锦衣卫)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又载:“世宗立……复谕缉事官校,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他词讼及在外州县事,毋得与。”
由上述记载可知,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约有下列数项:
(一)侦缉:上述记载所谓“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原则上,锦衣卫所侦缉的是所谓“机密重事”。
但事实上,其所侦缉的范围非常之广,可以说是无所不包。
(二)逮捕:上述记载所谓“捕缉”、“缉捕”,兼指侦缉与逮捕。
(三)审判:上述记载所谓“刑狱”、“断治”、“鞫狱录囚”皆系审判。
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如深入研究,则发现上述三项职掌只不过是其大略而已。锦衣卫有关司法审判之职掌非常广泛,兹分述之如下。
(一)侦缉例一:洪武二十六年(1393),“锦衣卫指挥蒋献告蓝玉谋反,下吏鞫问……狱具,族诛之。”
例二:(天顺初),“锦衣卫指挥逯杲听事者言,诬(弋阳王)奠壏蒸母,帝令(靖王)奠培具实以闻,复遣驸马都尉薛桓与杲按问。”
例三:(天顺初),校尉言:“(李)斌素藏妖书,谓其弟健当有大位,欲阴结外番为石亨报仇。”(逯)杲以闻,下锦衣卫,(门)达坐(李)斌谋反。
锦衣卫侦缉四方,百姓畏之如虎。其侦缉之情形,《明史·刑法志》载:
“凡缙绅之门,必有数人往来踪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官为囊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细潜入,佣夫贩子阴为流贼所遣,无一举发,而高门富豪局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
(二)拘提(逮捕)
例一:天顺元年(1457),“命锦衣卫差官往执宁夏神铳内官高平、公干云南内官阎礼,并籍其家以来,俱砾于市。”
例二:嘉靖二十二年(1543),“上曰:‘各省乡试,出题刻文,悉听之巡按,考试教官莫敢可否。……叶经职司监临,事皆专任,并同(周)矿等,陈儒等,俱令锦衣卫差官校逮系至京治之。’”
例三:天启六年(1626),“(丁)乾学籍居京城,(高)守谦先时故与有隙。
至是,已夤5珰门下为锦衣官。知乾学方以触珰惧祸,拥集二千余人,突入其家,称奉驾帖拿门。乾学方俯伏听旨,诸奸将棍石乱击,又倾抢财物,一哄而散。乾学以殴伤愤死。”
例四:万历元年(1573),“王大臣事起,冯珰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人’。胁高文襄(高拱),令自裁,家人皆痛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典故,几浪死矣。”
锦衣卫拘提人犯,只凭驾帖,无须精微批文。《大明会典》曰:“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实际上并非如此。成化十二年(1476),大学士商辂即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
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风闻。暮夜搜检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震慑,各怀疑惧。”
逮捕与拘提性质类似,锦衣卫逮捕人犯,也须驾帖。锦衣卫须持原奏到刑科签发驾帖。明世宗嘉靖年间,锦衣卫和刑科曾经为签发驾帖一事起争执,最后是锦衣卫获得胜利。《明史》载:“故事厂卫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科签发驾帖。千户白寿赍帖至,(刑科都给事中刘)济索原奏,寿不与,济亦不肯签发,两人列词上,帝先入寿言,竟诎济议。”
(三)监禁例一:(建文年间),“王宁,寿州人,既尚(怀庆公)主,掌后军都督府事,建文中尝泄中朝事于燕,籍其家,系锦衣卫狱。成祖即位……封永春侯。”
例二:(正德年间),“宸濠败,张忠、许泰诬(王)守仁与通,诘宸濠,言无有。忠等诘不已,曰:‘独尝遣冀元亨论学’。忠等大喜,搒元亨,加以炮烙,终不承,械系京师诏狱。”
锦衣卫狱即镇抚司狱,依明人记载,该狱十分阴惨:“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嗥呼,悄不闻声。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验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
锦衣卫狱所囚人犯有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者。如嘉靖年间,御史杨爵先后在狱七年,兵部1外郎杨继盛系狱三年。万历年间,御史曹学程系狱十年,临江知府钱若赓狱更长达三十七年。忠良之臣长系黑狱之中,令人悲痛。
(四)审讯(侦讯)
例一:(弘治年间),“内使刘雄过仪真,知县徐淮不以时供应。雄怒,弃关文渡江,愬诸守备太监傅容,奏其事。命械系淮,付锦衣卫考鞫之。”
例二:正统八年(1443),“内使张环、顾忠匿名写诽谤语,锦衣卫鞫之,得实。诏磔于市,仍令内官俱出观之,”
锦衣卫审讯时亦得使用刑讯。最重者受全刑,《明史·刑法志》载:“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具备,呼謈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刑求致死的情形很普遍。
锦衣卫使用之酷刑极多,其中一种酷刑,叫做“昼夜用刑”。据明人记载:“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
锦衣卫常奉旨与三法司会审大案,或派往外省会审大案,此种情形与锦衣卫单独审讯之情形不同,兹不赘述。
(五)移送拟罪锦衣卫审讯后,应移送法司拟罪。《明史·刑法志》曰:“而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嘉靖年间,刑部尚书林俊亦言:“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抚,讯鞫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
成化元年(1465)以前,锦衣卫移送法司时,原本只是移送人犯及供招等而已,并不能附加参语(参酌之语,意即拟罪意见)。成化元年以后,移送时得附加参语。《大明会典》曰:“凡(锦衣卫镇抚司)鞫问奸恶重情,得实,具奏请旨发落。内外官1有犯送问,亦如之。旧制俱不用参语,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锦衣卫有了附加参语之权后,等于有了准拟罪权。三法司的拟罪权被侵夺了。《明史·刑法志》即曰:“镇抚职理狱讼……然大狱经讯,即送法司拟罪,未尝具狱词。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法司益掣肘。”
嘉靖年间,吏部侍郎何孟春即叹曰:“法司于东厂及本卫之所送问者,不敢为一毫为平反矣,刑部尚有何人能少易抚司之按语乎!”(此处所称按语应即系参语)
(六)拟罪在君主政治之下,一切国家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均属于君主。
明代审判机关(三法司)并无现代所谓“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之观念,明代三法司对于犯罪案件只有“拟罪权”,但是这项权力并不是三法司所独有的,锦衣卫也有这项权力。
前已言之,成化元年(1465)以后,锦衣卫有附加参语之权,侵夺了三法司的拟罪权。但这仍然是间接的侵夺,在国家体制上,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只有三法司才有法定的拟罪权。
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在某些重大案件,皇帝早就授给锦衣卫拟罪权了,直接侵夺三法司的拟罪权。嘉靖二年(1523),刑科都给事中刘济即直言:“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所谓“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经三法司拟罪,迳由锦衣卫拟罪请旨,圣旨由内廷直接下达。
其实早在明太祖时,锦衣卫即已有拟罪权。《明史·刑法志》即曰:“太祖时,天下量罪逮至京者,收系(锦衣)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明代历朝皇帝对于付诏狱的重大案件,经常不经由三法司拟罪,而直接由锦衣卫拟罪,“旨从内降”,生杀予夺,在于一人。到了明代末年,在皇帝的眼中,锦衣卫与三法司一样,都是“刑官”。崇祯十五年(1641),言官姜埰、熊开元以言事下诏狱,左都御史刘宗周约九卿共救,奏言二臣当付法司。帝怒甚,曰:“法司、锦衣皆刑官,何公何私?”崇祯帝明白表示,锦衣卫与三法司一样,都是法定的审判机关。皇帝都如此认知,夫复何言?
(七)执行依《大明会典》,“三法司处决罪囚,奉钦依者,俱该锦衣卫直日官,将原给驾帖,填写5由,列名批钤,以凭送问处决。”这是一般的正常法定程序,但锦衣卫执行死刑,常不依法定程序。除刑求致死外,有未奉旨即迳行杀害者,有奉皇帝命令杀害者,兹举二例以说明之。
例一:永乐十三年(1415),“前交趾参议解缙死于狱。时锦衣卫纪纲上囚籍,上见缙姓名,曰:‘缙犹在那?’纲遂希旨,醉缙酒,埋积雪中,立死。”
例二:崇祯十五年(1641),姜埰、熊开元以言事下诏狱。“帝怒两人甚,密旨下卫助骆养性,令潜毙之狱。养性惧,以语同官,同官曰:‘不见田尔耕、许显纯事乎?’养性乃不敢奉命。”
(第六节)其他机关
一宗人府
(一)宗人府组织《大明会典》曰:“国初,置大宗正院,秩正一品。洪武二十二年,改为宗人府。设宗人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掌皇九族之属籍。以时修其玉牒,书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谥葬之事。凡宗室有所陈请,即为上闻。
听天子命,初以亲王领之,后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明史·职官志》所载宗人府原有之“录罪过”职掌,移至三法司,而若干其他职掌“亦尽移之礼部”,宗人府成为一个地位崇高但没有权力的机关。
洪武二十二年(1389),改为宗人府时,“秦王樉为令,晋王、燕王棣为左、右宗正,周王、楚王桢为左、右宗人。”事实上,秦王、晋王于洪武十一年(1378)之藩,燕王于洪武十三年(1380)之藩,周王、楚王于洪武十四年(1381)之藩。明太祖任命他的五个儿子担任宗人府的职务,是有名无实的。
永乐以后,多以勋戚大臣摄宗人府事。《春明梦余录》即曰:“及建都北京,永春侯王宁,洪熙、宣德,武定侯郭铉署事。正统三年,始建府,西宁侯宋瑛;嘉靖中,京山侯崔元署事。宁、瑛、元,皆驸马都尉,铉,仁宗贵妃弟。崇祯五年壬申,推掌印,以近代多用都尉诸戚畹,太康伯张国纪辈起而争之,然竟用都尉。至(崇祯十一年)乙卯再推,复力争,仍用都尉万烨。”驸马都尉一官,位在伯爵之上侯爵之下。凡大长公主(皇姑)、长公主(皇姐妹)及公主(皇女)之夫,皆封驸马都尉。明代宣德以后,皇亲(含驸马都尉)常奉旨处理宗室犯罪案件。
(二)宗人府职掌(有关司法审判部分)
洪武年间,宗人府原有“录罪过”之职掌。后因宗人府不备官,仅以勋戚大臣摄府事,原有“录罪过”之职掌,移至三法司。宗室犯罪案件,依其情节之轻重,而有多种不同之处理方式。重大案件多逮至北京,由三法司会多官审理。一般案件多遣司礼监太监、三法司堂官(或司官)及锦衣卫等官往其封地审理。至于介于轻重之间的其他案件,则有多种不同处理方式,并无一定。
宗人府掌府事等官得会同三法司参与宗室犯罪案件之司法审判,兹举下列案例说明之:
例一:正统六年(1441)十一月乙卯,(明英宗)“书谕靖江王佐敬及各辅国、奉国将军曰:‘得王奏,言辅国将军赞俨告男佐忠不孝之罪,念系宗事之亲,今遣皇亲武定侯郭玹前去,同王及各将军拘执佐忠拥问明白,即送仪卫司收监奏来处置。’”
例二:嘉靖二十四年(1545)九月丁丑,楚世子英燿弑父案发。明世宗“诏司礼监太监温祥同驸马都尉邬景和、刑部左侍郎喻茂坚、锦衣卫都指挥使袁天章,会镇巡等官往按其事。……会巡抚单纯、巡按伊敏生验治徐景荣等各词服,论罪具奏。上复令法司集廷臣杂议,掌府事东宁伯焦栋等、吏部尚书熊浃等议曰:‘英燿性本凶残,行复秽恶,弑父鞭尸,天理灭绝,罪不容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