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是有条件的,首先,劳动者必须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资本家必须对劳动的物质条件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其次,劳动者失去除劳动力这一财产之外的一切财产,劳动的生产条件则表现为“他人的财产”;表现为“他的非财产”。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条件和劳动力处于对立的产物。
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条件和劳动者的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原始产权的主体是公有制,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收益权和财产的最终处置权的性质,决定了劳动力在本质上已经不是商品。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仍然要进入市场和流通,劳动力仍具有商品的形式,但劳动力的所有者与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的管理者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委托代管人之间的关系。
最早的劳动委托代管制形式的出现,可追溯到股份合作制,例如,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吸取了欧文合作社失败的教训,曾创立了一套建立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后来被称为“罗虚代尔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自8集股筹资,只分少量股息而不分红利;(2)社1平等,民主管理,不论股金多寡,一人一票选举;(2)入社不受政治、宗教信仰影响;(4)以市场评价作现金交易买卖,保证准斤足尺;(5)按购货金额比例分享利润;(6)盈余中提取2.5豫作为社1教育费用。
在“罗虚代尔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委托代管制的萌芽。
在这里强调的是劳动联合,而资本的联合只是从属的条件;坚持民主管理,对企业内部一切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
在国际合作运动史上成功的典范,还有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德国合作社和美国1工股份制等,然而不管这些合作社经营得怎样,都不可能成为主流,绝大部分只是昙花一现而已,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在“资本平等”的社会中,作为异端的“劳动平等”的萌芽必然受到抑制与打击。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以后,才真正有可能推翻雇佣关系,建立起新型的、在“劳动平等”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当然,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情况,66地比股份合作制产生时复杂得多,简单地复制股份合作制的做法是不行的,必须建立一套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劳动委托代管制。并把劳动委托代管制的建立与完善,作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促进劳动解放的重要标志。
我认为在建立劳动委托代管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承认劳动力在本质上已经不是商品,承认劳动者与社会主义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委托代管人之间的关系。
2.强调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首要的、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把促进价值发展和劳动力价值发展作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目的。
2.强调劳动所得神圣不可侵犯,从制度上保证劳动者所得的一部分能顺利进入再生产。无论是国有的、还是个人所有的过去劳动,再一次进入新的生产过程时,作为劳动成果代管者必须保证其价值得到“与时俱进”的保值和社会应给予的相应的平均奖励。
4.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者“举手表决”的权利。在兼顾劳动成1的权力和生产资料价值预付者的权力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四、生产资料预付类型与制度安排
这里,我们常用一个“生产资料价值预付者”的概念,而没有用资本家,这不仅仅是因为前者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更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资本家也并没有真正预付劳动力的价值。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只是在名义上预付了工人的工资,而实际上从再生产看,这一工资恰恰是工人自己劳动的产物,资本家预付的仅仅是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价值。因此从这一方面讲,资本家购买劳动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是资本与劳动之间不平等的契约的开始。
劳动的预付价值来4于劳动者及劳动者家庭,劳动者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一个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一般来讲,劳动者的生产与再生产主要由劳动者和劳动者家庭负责,其预付价值的形成有一种长期性和隐蔽性。同样当管理者又不同时是资本家时,管理的预付价值也不是来4于资本家,它也是由管理者和管理者家庭所预付。问题在于劳动的预付价值与管理的预付价值具有一种隐性的特性,而生产资料的预付价值具有一种显性的特征,具有一种直接的支付性,这就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带来了伪装,以对生产资料预付价值的直接支付和对劳动预付价值的名义支付,获取了企业的控制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越来越由劳动者所掌握,在劳动者预付生产资料的价值时将会产生怎样的运行规律呢?我认为到那时候,过去的劳动仍然会存在一种保值的冲动。
这是由价值的时间变动规律所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社会是发展的,生产力是在不断提高的,这样同一商品中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地减少其内含价值,为了使过去劳动在新形势下得到充分的继续承认,其惟一的办法是进入生产过程,通过运动保存自己的价值,这一过程我把它称作保值冲动。从理论上讲,劳动者为生产资料预付价值的收益应与生产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的内含价值量相等,如果为了激励劳动者更多地预付生产资料的价值,而给予额外的超量,应视作另一种制度安排。
问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预付价值的来4是复杂的,它不仅有来自劳动者过去劳动的积累,也有资本家通过资本剥削的积累(包括国外资本),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们的制度安排,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进一步讨论。但无论生产资料的预付价值来自于何处,只要劳动者预付了劳动的价值,就应该有自己的发言权,这里不仅是“用脚表态”的权利,更应有“用手表决”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生产资料的预付价值往往不是来4于劳动者个体,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我们的制度安排。从除时间外的三种资4出发,我同意张维迎在《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一书中的说法:“工人-所有型企业不是资本家-所有型企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页。
业的惟一取代形式,另一种取代形式是管理者-所有制企业”。
然而,我认为另一种取代形式不应仅仅为管理者-所有制企业一种。这一点我们可以先从生产资料价值的预付谈起,正如上面分析的,我们把劳动价值的预付、管理价值的预付作为劳动者及其家庭、管理者及其家庭的行为,这样生产资料价值的预付就成了企业制度安排的重要基础。从历史上曾出现的生产资料预付情况看,是十分丰富多彩的,有资本家预付型,工人预付型,管理者预付型,资本家与管理者共同预付型,资本家与工人共同预付型,管理者与工人共同预付型,资本家、管理者、工人共同预付型等。此外还有政府预付型以及政府与以上类型的排列组合。相应地,以上种种生产资料价值的预付类型都有一个相对应的企业制度安排。以上的种种类型虽然在历史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有的曾占有统治地位,有的只是昙花一现,但是这些繁多的类型为我们社会主义、特别是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当前我们所要研究的是,哪些制度最适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需要,哪些制度应成为我们当前的主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