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生命是自然生成的生命体。所谓自然生成,一是指人类本身是自然演化的产物;二是指每一个人都是两性结合、自然繁衍的生命结晶。目前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虽然可以做到体外受精、试管培育,但仍然是两性的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并且在母亲的子宫中发育直至分娩。从本质上讲,生命的诞生仍然是在自然生成的过程之中。人类在自然界中也是物种之一,人类是无法逃避自然规律的支配的。虽然人类能上天入地,能创造出似乎地球上没有的物品,但归根结底是循自然之“道”而行之,仍然跳不出自然规律的支配。更何况,生命自然中还存在着人类远远未掌握的无数奥秘,甚至还有人类被排除在外的某种和谐的秩序,它影响和支配着20亿年生命进化结果的诸多物种与系统。人类的生命科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人体、器官、细胞乃至基因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人类的生物医学技术也在飞速地发展,似乎如今人体的众多脏器都可以修复、更新,特别是目前的克隆技术、人类基因组工程的进展,使一些人滋生了“优化”人的生命、甚至创造人的生命的急切愿望。但是,人类究竟有没有能力打破自然生成的规律,向人的生命尊严挑战呢?谁又有至高的权威去取代上帝而制订出优等人种的标准,以推进人类的进化呢?
3.义利之辨
西方学者指出,当代社会“,权利”已越来越成为伦理学的中心。确实如此,强调人的尊严,就不能不谈人的权利,人是权利的载体,尊重人也就是要尊重人的权利。生命伦理学十分注重人的权利,特别突出地体现在强调个人的知情同意权、自主自决权。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就认为,医学伦理学的核心是“知情同意”。
伦理学家们之所以关切权利问题,除了因为当今社会的人们日益注重自身的权利这一走向外,还有伦理学本身的原因。以往的伦理学更多的是强调道义、义务,而这种道义、义务通常带有先在的意味,正因为是先在的,往往缺乏现实的基础,其实践未必合乎社会变革中的需求,甚至有时会与人们的需求相冲突。因而,讨论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就不可避免地要讨论权利与义务等相关的概念问题。
这里我们借用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常讲的“义利”这一对基本范畴,但我们的讨论不会囿于传统的内涵,而主要是着眼于现代意义上的诠解。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的含义很丰富,“义者正也”“,义者宜也”,故有正义、忠义、公义等称谓,概括而言,“义”是代表或者表达某种道德规范;“利”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也很早就出现,管子就曾入木三分地言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显然,“利”主要是指利益,但不一定是直指物质利益,虽然物质利益可能是其主要含义。我们把“义利”这对范畴解析成两个层面:善行(义)与功利,义务与权利,然后就其现代意义来作辨析。
(1)善行与功利
善行与功利,一般而言,很接近中国传统文化中义和利的本质含义。善行是指合乎道德原则或准则的行为,其前提是内心常存道德观念与道德目的。在当今的伦理学中,善行意味着强烈的责任,善行不仅是外在的行为表达,而且是内心的道德自律与义务。功利的一般含义是强调利益和效用。当代西方的功利主义,更是强调要依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义和利这两者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能否调和与统一?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义利之争持续不断,但占上风的总是抬高、褒奖前者而贬低或压抑后者。孔子就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东汉时期的董仲舒进一步强调:君子正其(谊)义而不谋其利。两人都强调“义”比“利”重要,崇扬“义”而鄙薄“利”,甚至以此来区分道德水准的高下。
今天,义利之争在新的形势下,其实质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根本性的伦理争议依然存在,而且日益困扰着人们。在当今社会,完全否认功利而只强调善行这样的价值取向不是没有,但并不普遍,尤其是在日趋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医疗不再是纯福利的公益性服务,鉴于卫生资源的有限性及合理分配的需求,医疗保健机构在贯彻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原则之时,不得不考虑经济效益,但两者孰轻孰重,很难把握。这似乎成了我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在医疗卫生政策制订中十分棘手的难题,同时也成了生命伦理学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之一。
义利之争还存在于当今生命科学的研究与生物医学技术应用的领域,而且正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人类基因组研究等之所以为世界各国关注和热衷,不仅是为了给不孕不育的患者带来生殖生育的福音,不仅是为了更有效地诊断、治疗疾病,不仅是为了促进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还因为这些研究与技术的开发、应用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毋庸讳言,在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中,某些相关的科学研究人员与机构,其着眼点不是“义”而是“利”,或者说是打着“义”的幌子去谋取非分的“利”,他们更多的是关心丰厚的金钱利润,占领高新技术的市场。于是,在这样的氛围中,人体精子、卵子的出售,人体子宫的出租,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坚持克隆人的“服务”,疯狂攫取、垄断宝贵的基因资源等现象的出现,便是不足为怪的了。平心而论,上述状况是非常复杂的,它涉及到经济、科技、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面对这些问题,首先要做详尽细致的调查,深入分析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在制订相关的政策与规范措施时,还要考虑运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理论知识作指导,但是,整个过程是不能缺少伦理的分析与审视的。应该明白,在任何时候都要以维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保持人的尊严为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中国传统道德中还有“见利思义”“、义然后取”的说法,用现代话语诠释,是说面对利益先要考虑一下道德的原则与根本的价值目标,应该权衡一下局部的利益与整体的利益关系,在不违背或不影响原则、价值目标与整体利益的情形下,去合理合法地获取自身的利益。这样的义利观无疑可以为面对并试图解决当今的伦理难题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2)义务与权利
这里的义(义务)和利(权利)虽然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但还是与义利的传统本义有密切的关系。“义务”本来就是道德范畴之一,并寓于义(善行)之中;“权利”虽然有丰富的内容,但讲到底与人们的利益不可分,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根本利益与其他的权益。从政治学上讲,“权利”概念在当代社会的日盛以及人们对权利的日益关注,是人们对现代社会的要求,即社会应该满足社会中所有的成员的最基本的需求,并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权利角度谈社会,就有一个“公平的正义”问题,这是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理论见解,他认为,从深层次考虑,体现“公平的正义”可以分为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①在制定宪法的阶段,公平的正义要求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同等的尊重;②当考虑社会权利上的可容许的不平等时,公平的正义要求他们必须是基于每个社会成员得到同等考虑的权利之上;③经济分配上的不平等只有当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中最少受惠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并且其社会合理期望得到最大可能的提高时,才是公正的。
罗尔斯的三个概念,分别从制定最高大法、社会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层面强调了尊重个人权利,特别是涉及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与权利问题,应该说是很有见地的。在生命伦理学中,强调知情同意和个人自主权,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为了保护患者(医疗领域中)和受试者(人体实验领域中)这样一些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不仅如此,更深的意义在于让这些弱势群体的每个成员,通过知情同意、自主自决原则的贯彻、实行,既承担起对自己生命健康负责的责任,又有利于避免医患之间的、试验者与受试者之间的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成为维护权益和缓解矛盾的重要伦理手段。同样,生命伦理学强调公平原则,主要也是着眼于弱势的人群,使之免受不公平的风险与负担,并获得基本的就医条件和卫生资源。归根结底,这些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的核心价值与理念。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人的权利观,特别是美国人的权利观是建立在其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基础上的,因而他们特别强调个人的权利、个人的自主权利,甚至把个人的权利提到至高的地位,似乎可以不受任何制约。这种状况在生命伦理学中最明显不过地表现在人工生殖、安乐死以及正待实行的克隆人的选择上。
在人工生殖上,西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育夫妇及单身者借用人工生殖技术而达到生育的目的。然而由此出生的孩子因失却血缘的父亲,也可能失却妊娠的母亲,而无法享有明确自己身份的权利。这就是说,因为坚持个人自主自决的权利,而可能导致后代失去其应享有的权利。克隆人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后果也许更为复杂。
在安乐死问题上也是如此,强调自主死亡的权利,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心理上的痛苦,更主要的是,还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进一步言,这是一个悖论:自主权利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与尊严,把自主权利扩展到自主死亡,也就否定了自主权利这一本身。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权利固然极其重要,但还应在一定意义上受到制约,在生与死的权利问题上,不能仅仅考虑个人的权利,还应顾及他人、群体、社会的利益。这样的话,当我们在强调权利时,并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义务,相反,还应充分考虑义务的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范畴,两者实际上是不能分离的。在现实生活中,因具体情境的不同,可能有时会突出或强调某一方面。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属弱势群体,因而要特别注重患者的权利,以保障其不受损害与侵害。但这并不是说,患者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相反,一个人要维护自己的生命,首先就应承担起自己生命的责任。同样道理,当医院面对一个急需救助的危重病人时,医护人员首先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肩负起治病救人的义不容辞之职责,而不能单纯强调经济利益。在总体上言,权利与义务应该是相应的、对等的、平衡的。享受的权利越充分,承担的义务就越大,因为你在享有自己的权利、保持自己的尊严之时,必定也要顾及他人的权利,必定也要尊重他人,顾及与尊重他人实际上也就是一种义务。这是从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层面而言的。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层面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前面已述及,使个人享有权利是对社会提出的道德要求,社会有责任提供公平的正义,从而尽可能使每个成员享有其应有的权利。那么,要使社会真正成为合乎人性的社会,形成公平的机制,每个社会成员必须为社会出力,尽自己的所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这就是个人的义务所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在做无谓的文字游戏,而是想表达一种强烈的道德意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多标榜个人的自主自决权而侵犯他人权益、引起社会混乱和负面效应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生命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超越的意味,人不仅要为个人,也应为他人与社会尽义务、作贡献。人的潜能的发挥与人格的完善,正是在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实施和展现。这才是生命的价值所在,也是整个社会道德精神面貌的体现,更是人之所以是目的的真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