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1632-1704年),是继霍布斯之后,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对于利益与政治的认识,洛克也是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其理论基础的。但好像是同样的瓶子装着不同的液体一样,在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内容上,洛克与霍布斯却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现是:第一,在以利益为基础的国家和政治的起源上,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所设想的那样一种战斗状态,而是和平、友爱和互助的状态。对于利益,他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38〕并且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三大基本权利。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指导着人们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39〕。但是,在自然状态中,美中不足的是,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裁决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又没有一个公共权力和裁决者来保证裁决的执行。同时,由于自然法是由各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行为的裁判者,但利害关系使人们常存偏私,或者由于缺乏对自然法的认识而违背之,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利益矛盾和纠纷。于是,为了财产和生命安全,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40〕,从而便互相订立契约,自愿放弃惩罚他人的权力,并按照社会成员一致利益和意志,推举出管理公共事务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就是政府或者国家。他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利益〔41〕,还有生命和个人权利。第二,洛克与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点:一是他认为在国家中,人们没有放弃和转让其保全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订立契约时交出的只是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二是他认为被授予权力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因而掌权者就必须受契约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来行使其权力。因此,国家的统治者一方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作为个人,他们又与社会成员是平等的,不能享有恣意横行的特权。第三,正是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洛克与霍布斯的君主制不同,在政体上他主张分权制。他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执行和对外三种权力。他认为:“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42〕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在这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最高。但又不是专断,它必须以公众利益为限度。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政体形式:即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的、并通过由他们委派的官吏来执法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认为,最好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的复合政体。这就是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而执行权和对外权则由君主行使。这样以防止任何人和机关专断和滥用权力。君主必须服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也必须受人民委托的制约,即立法不得侵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四,洛克与霍布斯的思想比较,还有其独特的一点,这就是他为了防止政权的专制和腐败,还提出了人民革命和政体解体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是判别政治权力是否代表他们利益的法官。当人民普遍感到他们处于暴力和专制的危险时,他们有权起来进行革命,反抗和推翻制造暴力和专制的政权。因为人民的自我保护是天赋予人的自然权利〔43〕。
洛克关于利益与政治的思想,毫无疑问,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阶级力量对比的现实具有密切联系,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在理论上的反映。但是,从利益角度看,他明确地把生命、自由、财产权等利益作为契约和政治的起点和归宿,这对于资产阶级保护其利益在政治上起了意识形态合法化的强大作用。从政治角度看,他的分权制约思想虽然在表面上是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体现,但其实质却在于削减和限制王权,为资产阶级议会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谋划良策。同时,他关于防止专制和腐败的思想,在当时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洛克是资产阶级划时代的政治思想家,他关于利益与政治的理论,为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既排除了障碍,又开辟了道路。另外,应该强调说明的是,一般人都认为,分权思想是孟德斯鸠创立的,其实不然。分权学说的真正鼻祖是洛克,孟德斯鸠的贡献在于他完善了洛克的分权思想。
(四)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爱尔维修
在洛克之后,虽然法国的孟德斯鸠对分权学说贡献突出,卢梭在人民主权论上堪称巨人,但真正把利益与政治的理论推向高峰的却是爱尔维修。
爱尔维修(1715-1771年),是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爱尔维修研究利益与政治,与以往天赋的道德论和抽象的善恶观不同。其突出特点,是以功利主义的伦理观为其理论基础的。爱尔维修认为,由于各族人民的利害关系既有差异又有变化,因此,其道德观和善恶观自然不会相同,甚至对立,并不断变化。正是由此,爱尔维修认为,道德的基础是“自爱”。什么是自爱?自爱就是各人对事物表现出“一种喜欢快乐和憎恶痛苦的情感”。这种情感常常使人避苦求乐,力图保存自己。说白了,自爱就是利己之意。既然人都是自爱的或利己的,那么,爱尔维修就得出了这样一个著名论断,即“利益是我们的惟一推动力”〔44〕。并且,“人永远服从他理解得正确或不正确的利益”〔45〕。在这种自爱的基础上,爱尔维修阐明了他的道德观。他认为,道德必须和利益结合起来,“如果爱道德没有利益可得,那就决没有美德”〔46〕。这即是说,人们追求利益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道德的。但是,爱尔维修认为,真正的美德是“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很紧密地联系起来”〔47〕。
在上述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基础上,爱尔维修提出了他的政治观。同以往的政治思想家一样,他也从自然法和契约论来阐明其政治观。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为了衣食等物质利益和防止凶猛动物侵袭的安全利益,通过协议联合成社会。而协议最神圣的结果是人有了财产所有权。为了保障财产权和自由权,人们需要巩固协议的手段即法律。由于法律是全体一致通过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如何使公正的法律得到遵守呢?爱尔维修认为,必须以惩罚违法为保障。而这需要一种力量。因为在世界中,力量高于一切,力量高于理性。而国家权力就是保证实施法律的力量。于是,人们创立了国家,把它作为履行法律的强制机关,以保护公民的利益。这是爱尔维修显然不同于其他伦理政治思想家的突出特点。其他的思想家往往是空洞地或理想地谈道德,而爱尔维修则是从现实利益和国家权力的高度来谈道德的。这可以说是他的高明之处。
既然国家产生了,那么,国家以何种统治形式来行使权力呢?爱尔维修认为共和政体最好。因为这种政体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了。其特征是国家最高权力同等地分给一切阶级或等级,并为大多数人谋利益。自由、幸福的人民在这里服从的只是为其利益制定的法律。在具体的统治政策上,爱尔维修认为主要有两条:其一是教育。因为人的天性无善无恶,一切都是由后天感觉获得的,所以,后天的教育对人的才智、美德乃至整个社会的风气有意想不到的影响,它也对人们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样,爱尔维修又回到其功利主义的伦理政治观上了。其二靠法律。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也规范着人们的后天行为的善恶观。并且,他从利益的角度对法律作了界定,他说“公共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48〕。在此基础上,他区分了良法和恶法。他认为,违反公共利益的法律,是恶法,是冒法律之名为非作歹;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不变的法律。其所以神圣,就在于它以深知人的本性及其真正利益为基础〔49〕。所以,依靠神圣的文明的法律是人们为实现公共利益乃至“民族兴盛”而形成美德的基础。把法律与利益联系起来,区分良法和恶法,这可以说是爱尔维修在政治上的突出贡献。其三是贤人政治。以上所说的教育和法律,可以说是教化与刑政并举。那么,如何保证有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教育呢?爱尔维修则乞灵于天才人物。因为只有“天才,才能用好的法律代替坏的法律”,才能有勇气使人们接受好的法律〔50〕;并且,只有天才,才能推行好的教育,鼓励人们去讲真理。这也就是说,要实现利益与政治的巧妙结合,只有依靠高明的政治统治者来进行,而不能让那些既无才能又没勇气的平庸之辈治理国家。
爱尔维修的思想可以说是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是,他用唯物的眼光把利益与政治的研究推向了高峰,对于后世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他提出以良好的教育和法律去治理社会的思想,特别是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的思想,以及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的思想,可以说在今天,仍不乏其时代意义。马克思认为,爱尔维修把唯物主义运用到社会生活方面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中的几个主要因素:感性的印象和自私的欲望、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人类智力的天然平等、理性的进步和关于进步的一致、人的天性的善良和教育的万能等等,这些学说是法国人赋予唯物主义以机智,使它有血有肉,使它文明化了的标志〔51〕。这可以说是对爱尔维修思想的中肯评价。
(五)19世纪英国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边沁、密尔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历史地位的变化,自由主义成了19世纪西欧各国广泛流行的一种政治思想。就利益与政治而言,耶利米·边沁和约翰·密尔是功利主义政治观的两位代表人物。
边沁(1748-1832年),英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对利益与政治的认识,首先是从他的功利观开始的。在边沁看来,所谓功利,就是外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带来的利益或快乐,而痛苦和快乐是人类的两大主宰,人们之间的是非标准,因果关系,皆由其定夺〔52〕。但是,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其具体表现就是人人都想“趋利避害”地“取得和占有财富”。这样,利益就成为人们行为的惟一标准和目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由于利益没有性质上的差别,而只有数量上的差异,因此,每个人在追求其利益时,自然就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即社会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53〕。据此,边沁又提出了关于利益计算法的一个非常著名的命题,即社会应以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