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研究利益的本质和结构体系、政治的本质和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时,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在社会的利益和政治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或者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正是人的这种预期目的和自觉意图,使人们在利益和政治交互运动的历史进程中,反映出一些规律来。这种规律性,表现在利益与政治的范畴内,就是主体实现利益的活动规律和进行政治活动的规律。下面我们分述之。
一、实现利益的活动规律
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主体利益的实现总体上是主观和客观辩证统一的规律。客观是指在主体的意识之外,并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现实事物。而主观则是主体对利益的认识和思想。这种主客观辩证统一的规律反映在实现利益的活动过程中,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作用于主观的利益意识,而主观利益意识又能动地作用于客观存在的事物。二者的关系,既有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又有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主要解决的是主观的利益意识与利益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从而在认识上使主观利益意识与利益需要的对象实现统一。而作用与被作用的关系,主要是主观利益意识能动地作用于客观存在的需要对象,从而对客观的需要对象进行作用以使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与此同时,又使主观的利益意识也得到发展。最后,在实现利益的活动过程中,逐步达到主观的利益意识与客观的利益需要对象之间的统一。这正如毛泽东所说,人们对其利益要“得到预想的结果,一定要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1〕。这就是主体在实现利益的活动中,主观与客观辩证统一的总体规律。在这种总体规律的指导下,根据我们的研究,认为主体实现利益的活动规律,大致如下:
1.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利益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史记》中说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2〕,即属此列。其二是说,人类社会每一事物的发展中都有人们自始至终的利益活动。不论是主体处理与自然的关系的活动,还是进行政治等社会活动,都是实现其利益并不断调整利益关系的活动过程。而利益的特殊性,是指人们之间不同利益相互区别的各自特点。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利益,每种利益各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在实现利益的活动过程中,同一种利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在特定社会的条件下,各种群体的利益要求是不同的,农民要解决脱贫问题,工人要解决失业问题,二者的利益需要显然是各有其特殊性的。再如,一个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利益需要,一个社会更是如此。这就是利益的特殊性。人类社会的利益关系就是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联结,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不断地转化,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只有认识了利益关系的这个精髓,才能掌握利益活动的本质,从而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政治控制和管理。
2.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结合。利益,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人们追求利益的最大满足也是客观的,这在任何社会都是不变的、绝对的。这就是利益的绝对性。例如,一个社会在当时的条件下,其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是人们想要多少就有多少,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客观存在,这是绝对的;同时,人们也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各种活动,这也是绝对的。利益的相对性,是指人们利益的实现都是有其条件的,都是变化发展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实现的利益,都只能是某一方面、某一层次利益的实现,社会不可能一下子满足所有人的所有利益。同时,人们的利益也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例如,在一种条件下,人们的利益相同,其所进行的活动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的关系可能具有合作性;而在另一种条件下,人们的利益相互矛盾,其所进行的活动就可能出现差异,甚至互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难以协调。这就是利益的相对性和可变性。人们利益的实现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是在这种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结合中发展的。例如,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所制定的中国经济建设分三步走的战略,就是利益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的最好说明。
3.竞争性与协调性的结合。竞争性是说在社会特定的条件下,各个主体之间为了实现或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利益,必然存在着互相争胜的关系和状态。每个主体,不论是个人还是一定的群体,莫不如此。在各种阶级的关系中,阶级斗争以至武装斗争即是这种利益竞争的暴力形式和最高形式。但是,为了在这种竞争中保证人们利益的实现,除了竞争之外,人们还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不然,任何人想实现利益都是难以想象的。而协调性就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一方面把利益的实现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另一方面是主体在竞争中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再一方面是对利益的调控做到统筹兼顾,等等,这即是竞争中有协调,协调中有竞争,二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纵观历史,凡是把利益的竞争与协调结合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就发展迅速,人们的利益就能很好地实现。否则,不是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就是因利益的激烈冲突而导致社会的变革。
4.独立性与依赖性的结合。利益的独立性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要实现其利益,首先必须独立活动,自力更生,而不得把其基点建立在依靠他人的基础上,这对任何主体来说都是如此。二是主体经过活动,实现的利益都是自己的,而非他人的,这也是独立性的体现。利益的依赖性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可能全靠自身的力量来实现其利益,他们只有与其他主体进行不断的交流和合作,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利益。其二是说主体获得的利益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利益的实现在客观上不致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其利益的实现是不可设想的。这就是利益的依赖性。如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中走自己的路,自力更生,同时对外开放、争取外援,就是利益的独立性与依赖性的最好结合。
综上所述,利益是人们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原因。主体利益的实现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活动过程。主体只有在特定社会中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与利益矛盾,才能最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但是,处理利益关系与利益矛盾,在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政治活动是最具有权威性和艺术性的,因此,我们研究了实现利益的活动之后,有必要探讨政治活动的规律了。
二、政治活动的规律
关于政治活动的规律,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处在不同的场合,常常有不同的说法。但其实质都是为了让人们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工作和斗争中,头脑清醒,辨明是非,学会并且善于从政治上判断形势,分析利益关系和矛盾,解决利益问题,调控好利益秩序。而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是掌握什么是政治活动的规律。因此,在研究了人们实现利益的活动规律之后,我们运用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的立场和方法,来系统地研究政治活动的规律。
政治活动规律是社会活动的规律之一。它是主体为其利益而在围绕国家政权采取行动的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趋势。要认识这一规律,在总体上,我们先要把握两点:其一,政治活动的根源和目的是利益。为什么呢?简单地说,利益是主体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实现其需要的价值。实现了利益,主体的需要就会得到满足。但是,由于在主客观诸多方面的差异,主体之间的利益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各个主体除了进行其他社会活动外,还必须进行政治活动,即围绕着国家政权采取行动,以实现其利益。这样,政治活动就有了双重性:一是它源于利益,二是它最终又谋求实现利益。因此,我们说政治活动的根源和目的是利益。其二,政治活动的核心是国家政权。为什么呢?我们在前面论述政治的本质已经说明,就是因为作为阶级统治或控制机器的国家政权,它有特殊的强制能力,即统治者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而国家政权的这种能力就使其对利益的调控具有权威性。其表现是,如果谁不服从或者破坏国家政权对利益所进行的调控,谁就会受到它的制裁。正是如此,各个主体为了使其利益得到权威性的确认、分配和保护,就必然把国家政权的获取、行使和巩固作为采取行动的中心。这样一来,政治活动的核心便是国家政权了。由此可见,利益是政治活动的动力,政权是政治活动的焦点。
那么,围绕着国家政权这一根本问题,各个主体是如何采取行动的呢?即政治活动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根据人类政治发展史,我认为,除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外,政治活动的表现规律基本如下所述。
(一)实力性与组织性的结合
所谓实力性,就是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政治活动可支配和可控制的实实在在的各种资源的多少和大小。这种实力性表现在物质上,就是政治主体拥有的有效资源的多寡,如进行军事斗争的武器装备和后勤保障是否充足,进行政治宣传或竞选的经费是否充足等等;表现在人力上,就是政治主体的大小和因共同利益而可联盟的主体的多少和大小,并且包括这些人力的素质如何,是否可组成浩浩荡荡的政治大军,是否具有随时可以支配的精兵强将等等;表现在信息上,就是政治主体的信息来源是否宽广,情报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可以达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表现在精神上,就是政治主体上的凝聚力、意志力强弱如何,是否具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团结奋斗的精神,是否具有坚忍不拔的意志和勇敢顽强、艰苦朴素的作风等;表现在道义上,就是政治主体是否真正代表着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得道多助。这几种力量融合为一体,不仅构成了政治主体的实力,而且反映了实力的大小强弱。政治活动就是各个政治主体这种实力的对比和较量的关系。正因如此,各个政治主体都在为获得这种实力进行着各种活动,并以此为依靠来围绕着政权进行斗争和较量。那么,政治主体怎样才能使其实力强大呢?或者说有了实力,如何巧妙地把这些实力运用于政治活动中去呢?这则是组织性的问题了。
所谓组织性,就是主体按照一定的宗旨、任务、系统、功能来巧妙安排自己的各种资源,使其能发挥出有机整体的最佳的效能,从而进行政治活动。这种组织性表现在物质力量上,就是各政治主体都要有效地利用其各种资源,把人、财、物合理地排列组合,并利用宣传、号召、动员和思想政治工作来使其成员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组织结构上,政治主体都要建立一套集中统一、分工协作、迅速灵敏、行之有效的领导体系和组织机构,来保证其政治路线、方针、政策的得力贯彻和有效执行。在处理各种政治力量的关系上,各个政治主体都要对各种势力进行分析,明确依靠谁,团结谁,争取谁,孤立谁和打击谁的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削弱和消灭敌方的力量,从而取得胜利。在领导核心上,各政治主体都要把能真正代表其利益,实事求是,胸怀全局,具有政治远见和领导能力,会出主意、会用人、会团结人,有威信、有影响的德才兼备的人推选为领袖,并期望在他们的领导下取得政治上的胜利。在行为规范上,各政治主体都要用一定的章程、法律和纪律来规范其成员的行为,以保证其政治行动的统一性和纪律性,从而使其实力有效地发挥出整体功能。通过以上的组织性,政治主体的实力性就会体现出来。这种实力不是各种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组合,是一种在质和量上都发生了转化的强大力量。
在政治活动中,实力性与组织性的关系是,实力性是组织性的基础,组织性是实力性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发挥作用,从而使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以强大的综合力量的优势来取得政权、行使政权和巩固政权,保证其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政治活动实力性与组织性的有机结合。谁把实力性与组织性巧妙地结合好,谁就会在政治活动中取得胜利。
(二)认识发展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结合
认识发展性,是指在政治活动中主体的认识具有从自发状态向自觉状态发展变化的趋势。这也就是从自在性向自为性的转化。所谓自在性,是说政治主体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权的取得、运用和巩固处于感性认识的状态。它具体表现为这个政治主体对国家政权的本质和活动规律的认识只是表面的、片面的或者局部的,因而在其活动中表现出自在性、分散性、盲目性甚至被动性。各国历史上各个阶级在革命时期夺取政权和上台后运用政权的过程中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例如,有的因其认识没有超越自在性,没有弄清楚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真正原因,没有掌握好把实力性和组织性巧妙结合起来的艺术,因而夺取政权的活动总是以失败而告终;有的因其对政权的运用和支配的认识处于自在阶段,不懂得怎样依靠有效的组织体系和综合国力来发挥政权的职能,因而在政治活动中使政权得而复失,等等。但是,从整个人类的认识发展史看,政治主体是有意识的主体,经过自在的活动阶段,它意识到自在的意识并不能指导自己的政治活动,解决不了自己面临的任务,达不到夺取政权、巩固政权和运用政权的目的。所以,它必然要超越其自在性,使其认识由自在的状态上升到自为的状态,即表现为自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