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征上,既然国家是个机器,那么,它必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这些部件虽然复杂,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三类,一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人——官吏;二是有实现权力的强制机关,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三是有供养官吏和强制机关存在和运行的捐税和国债。这三类部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国家成为一种具有特殊的整体功能的机器,或者说是治理社会的活生生的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恩格斯称其为公共权力或者政治权力。而公共权力作为一种特殊机器,它的整体功能的体现就是公共权力具有强制的权威性,即占统治地位的权力主体强迫被统治的权力主体服从的权威性。正是政治权力的这种权威性,保证了国家政权对于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权威性的调控。当利益一旦通过政治权力的调控,主体的利益便会得到政权力量的保护。谁如果不服从或破坏这种对于利益的权威性调控,谁就有可能受到政权机器的制裁。这样,为了使利益的权威性调控有利于己,并且,保证权威性调控的利益的正常实施,各权力主体必然把国家政权作为自己从事政治的核心。这就是说,不论是在阶级社会还是在人民掌握政权的社会,各权力主体都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来展开政治活动,建立和处理政治关系、利益关系。其具体表现是:一方面,各个权力主体都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根据国家政权的活动内容、方式以及任务而进行活动;另一方面,它表现被统治的权力主体如何夺取政权并依靠政权来对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权威性调控。而掌握着国家权力的主体如何通过统筹兼顾的方式调控该社会的利益关系,从而维护其政治统治权力。维护了统治权力,当然,也就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它表现在人民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就是人民作为权力主体,如何运用政权来保卫和巩固其利益以及调整和解决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以上所述,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调控的核心。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从本来意义上说,国家本身是个机器或者工具。但是,由于国家这个特殊机器的特殊功能直接关乎着人们的利益,因此,国家政权的获得又成为主体活动一种利益。这样,人们为了国家政权而展开错综复杂的斗争,从而使国家政权成为政治的核心。这正如列宁一针见血地说到,一切革命的首要的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上述可见,政治的客体或者对象是利益和政权的统一。正是由于这种客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政治活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其表现形式就是特定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下面,我们予以详细分析。
(三)政治的实质是特定社会的特殊关系
理解这一问题,首先要说明的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这里的特定社会,是指自国家产生以来,在经济、阶级关系、民族、宗教、文化、社会、历史、生活习惯等方面各具有特色的社会。
为什么说政治的实质是特定社会的特殊关系呢?因为在各个特定社会中,为了实现或者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了获得政权,各个权力主体之间在展开活动时,必然发生错综复杂和变幻无常的关系。这种关系除了上述特定社会的条件不同外,由于政权对于利益权威性调控的特点不同,因此,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特殊性的关系。而这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治关系都是以群体的形式出现。因为政治从来都不是少数个别人的行为,所以,围绕着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和所形成的关系,不管主体的大小,都是以各个利益群体之间关系的形式出现的。即使政治活动中有个体的活动,他(或她)也是在代表一定群体进行政治活动的。例如,政党领袖、国家领导人或者宗教界人士所进行的活动和所建立的关系等(当然,他们私人的家庭活动和关系除外),都是以其所代表的群体利益在进行活动的,而并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同时,虽然一些政治家因其个人智慧和历史功绩而彪炳千秋,但他也违背不了其代表当时群体利益进行活动的规律。而群体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主要以阶级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当各种权力主体为了对利益进行权威性调控而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都是以阶级集团或者政党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我们称之阶级关系。这种阶级关系主要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被统治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总是要不断反抗统治者对其利益的剥夺。而统治者为维护其利益的权威性,也总是采用多种方式对被统治者进行控制。因此,“政治就是各阶级间的斗争”关系〔24〕。但是,阶级关系不仅仅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的斗争关系,它还包括领导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各阶级内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等。
其二,某一权力主体掌握国家政权成为统治阶级之后,经过一定的社会变迁,而作为其利益斗争对立面的阶级由于各种原因已不存在,这时,其国内的政治关系主要是掌握政权的阶级的内部关系。毛泽东曾经对此作过正确的判断,他说:“过渡时期完结、彻底消灭了阶级以后,单就国内情况来说,政治就完全是人民内部的关系。”〔25〕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时,中国经过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发展,叶剑英在1979年的国庆讲话中宣布,“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26〕,接着,中国共产党1981年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7〕这样,除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之外,国内的政治关系主要就是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而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虽然有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关系,但在政治上,政治关系主要以阶层关系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地区、产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出现,党和国家对于利益的调控主要是正确处理各种群体的利益关系。例如,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江泽民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就是例证。
其三,政治是政权与全局性问题之间的关系。当社会发展到社会关系主要是某一权力主体内部的关系时,这时政治的实质就表现为政权与全局性的关系,如果某一问题带有全局性,并且只有通过政权才能解决时,那么,这时政治就成为政权和全局性问题的特殊关系了。例如,中国现今各个阶层的利益分配关系,地区差距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各种经济成分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对外开放和自力更生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和关系的处理,既具有全局性,又要靠政权的力量来正确解决,因此,在我国,“在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以后,这个政权同人民的关系”,即政治关系,就基本上是政权与全局性问题的关系〔28〕。例如,邓小平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就是从政权与全局性问题的高度观察政治关系的典型范例。
其四,政治赋予社会关系以特殊社会规范性。这就是说,在特定社会,国家政权以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普遍性来管理各种社会关系。虽然在国家内部,法律关系涉及的社会关系特别丰富,有一些法律关系并不以政治的形式出现,但是,在总体上,法律是执政者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因此,立法、执法、司法在根本上都是为政治服务的,甚至老百姓的守法也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政治的性质。同时,由于法律的最突出的特性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普遍的强制力,这样,政治就以法律的形式,把社会关系固定为特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化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政治是特定社会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对于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的最后一章进行详细论述。
其五,政治以政党的形式使社会关系具有了特殊性。政党是当今世界上一种普遍的重要的政治现象。一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政治组织,大都是以政党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党代表一定阶级或者阶层的根本利益,是由本阶级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组成的,是本阶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有一定的政治纲领、组织章程和严格纪律的,是以掌握和行使政权为目标的。因此,在特定社会中,只要某个阶级、阶层或者利益集团形成了政党,那么,政党内部的关系,就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中,所有的党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都必须服从政党的领导和政党的纪律。即使政党中有的成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政治,那也是在政党的安排下公开地或者秘密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这就是政治以政党的形式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表现。毛泽东对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曾经深刻地评价说:“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29〕以上五个方面,说明了政治的实质即是特定社会的特殊社会关系。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稍加说明,即我们说利益的实质是社会关系,政治是特定社会特殊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关系是什么?从现象上说,利益和政治都是社会现象,利益和政治的联系就是它们是在特定社会发生的。从特性上说,二者的区别,体现在政治反映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而关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理解了上述五点,人们可能对其区别就比较容易掌握了。
(四)政治的活动是权威性调控利益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