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我们研究了利益的本质和内容。现在,该研究利益的现象和形式了。为什么呢?因为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但是,从范畴论来说,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内容与形式是一对范畴,二者属于不同范畴的问题。人们知道,就内容和形式而言,内容是构成事物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事物的结构、组织和外部形态等。内容和形式反映的是事物的现实存在,是从构成事物的结构和运动的客观性来讲的。就本质和现象而言,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构成事物各个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和现象是人们揭示内容和形式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的联系,它反映的是人们对于事物认识水平和认识程度的问题,是就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讲的。弄清了唯物辩证法这些基本观点,我们就可以明白研究利益的形式和现象是在什么意义上进行的。就它们作为两个范畴而言,我们研究利益的形式,是从内容在客观上的表现而言的。研究利益的现象,是从认识利益的本质来是说的。如果把内容和形式、本质和现象这两个范畴联系起来认识,那么,任何本质,都是有一定内容的本质,或者说,任何内容,都是有一定本质的内容。任何形式,都表现为一定现象的形式,而任何现象,也都是有一定形式的现象。因此,在认识了利益的本质和内容之后,我们就自然需要研究利益的形式和现象了。
根据上述认识,我们研究利益的形式,可以在两层意义上进行,一是把利益的形式放在内容和形式的意义上来理解,那么,利益的形式就表现为利益的种类,而我们要做的是把利益的种类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对其进行客观的描述。二是把利益的形式放在本质和现象的意义上来理解,那么,利益的表现形式就是价值,而价值作为一种现象,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研究价值的特性,一方面反映利益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认识利益的本质。如此而行,我们既可以对利益作为价值的特性,有一个深刻地把握;又可以对利益的种类即利益外在形态的多样性,有一个宏观的结构体系方面的清楚把握。下面,我们对此进行详细论证。
一、利益的表现形式——价值的特性
价值,作为利益的表现形式,它有哪些特性呢?从本质和现象的范畴来说,价值是利益的现象,而现象是纷繁复杂的,所以,我们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来认识价值的特性。根据现实观察和经验研究,我们认为,价值在反映利益的本质方面,大致表现出如下特性:
第一,从主客体的关系来说,表现利益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也就是主体的主观意识与客观对象的统一。具体地说,这种统一的表现就是,一方面,在主体实现利益的活动过程中,表现利益的价值,或者说价值的有用性,是以主体对其需要的意识和对当时客观对象的意识为基准的,这样,客体的价值就是以主体的需要及其价值评价为转移的,因此,价值具有主观的性质。另一方面,在主体实现其利益的过程中,价值的有用性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只有通过客体的具体对象的某种属性才能得到满足和体现。而价值的有用性,又是由于客观对象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来决定的,并且,这种属性不是以主体的需要或者主体的认识为转移的,由此而来,价值反映出其客观性。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我们说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第二,从实现利益的过程来说,价值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所谓绝对性,是指任何主体的利益都需要以获得某种价值为归宿,无价值的利益是不存在的。同时,不同的主体由于各种原因,他们之间常常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取向,并形成不同的价值观。这些在主体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是普遍的,因而具有绝对性。所谓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价值具有不同的利益标准;另一方面,同一主体对同一价值随着时空的变化,也会有不同的利益尺度。并且,这种不同的利益标准和不同的利益尺度反映在价值上,常常是变化的,正是由此,价值具有了相对性。正是由于价值在反映利益时表现出上述的普遍性、差异性和可变性,我们说价值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第三,从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来说,作为利益表现形式的价值,是质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所谓质的规定性,是说不同特性的价值在社会关系中对于主体的利益具有不同的效果和作用。如不同特性的物质资源,其价值对主体的利益具有不同效用。例如,衣可遮体和御寒,食可充饥和产生能量即是例证。所谓量的规定性,一方面是说价值量的大小或多少等数量关系对主体的利益产生会有不同数量的效用。另一方面是说价值量的变化或者不同的排列组合常常导致主体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变化。正是由于价值在质和量上存在着相同性和差异性,因而,主体在现实中所获利益在内容上也表现为质和量的统一。
第四,从价值所指向的对象范围来说,价值是广泛性与特定性的统一。所谓广泛性,是说由于主体需要的丰富性,因此,作为利益表现形式的价值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多样性,包括的范围具有广阔性。例如,它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内容所指向的对象;既包括现在的,又包括未来的价值内容所指向的对象;既包括有形的,又包括无形的对象等等,不一而足。并且,价值的广泛性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其范围也是日益拓展的,例如,在过去,人们就没有感受到信息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或者至少可以说认识程度不够,而在今天,信息就是金钱、就是生命,信息的价值甚至超过许多物质的价值。由此可见,表现利益的价值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但是,由于主体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区域和一定条件下的人,由于各个主体需要的差异性,并且,随着主体利益需要的变化性,因此,反映主体利益需要的价值,就只能是一定条件下具有特定性的价值。这种特定性就是特定的人与其利益需要的特定对象发生关系,从而使其选择的具体对象在满足其利益需要时反映出其特定的价值性。以上所述,就是价值的广泛性和特定性。从利益而言,人类生活就是这种价值指向的广泛性和特定性的统一,才使人们实现利益需要的活动既呈现出普遍性,又反映出特殊性,从而体现人类利益的丰富多彩性。
第五,从价值效用的时空性来说,价值是实在性与潜在性的统一。所谓实在性,反映的是价值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在当时的现实中是真实存在着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价值表现为主体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经过活动所获得的一定效用,它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有形的和有无形的,自然的和人为的,等等。价值的实在性对于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和前提的作用。但是,作为主体的人,由于其存在的客观条件性,由于其需要的发展性,因而在现实中常常存在着各种潜在的价值。所谓潜在的价值,一方面,它是指某种客观存在,在当时的条件下,主体对其没有直接的需要指向,但是随着主客观的发展,此种存在对于主体有用性是可以预见到的,是可以作为使用价值的。这样,此种客观存在就表现为潜在的价值。例如,人类对于南极和太空的探索和研究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它是指某种客观存在,主体在当时虽然未享用其价值,但是,主体确认此种价值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得到享用,能够满足其利益的需要。这样,此种客观存在就成为主体的一种潜在价值。例如,人们从播种种子到收获果实的过程即是如此;再如,人们抚养子女的过程也是以潜在的价值享用为表现的。再一方面,是一种既抽象又现实的潜在价值,这就是人们的某种愿望、理想和目的。虽然,它们本身是人自身所产生的,在现实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是,它们却是人们以自己的努力奋斗为现实需要。而当这些愿望、理想和目的一旦实现了,人们就会品尝到自己努力奋斗的现实价值。因此,理想和目的从利益的角度来认识,也可以说是一种满足人们自我实现其需要的价值体现。而当人们在为自己的理想和目的奋斗时,理想和目的则是人们实现需要的潜在价值,或者叫潜在利益。如果我们细心观察和反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利益效用方面的关系,就不难发展价值的实在性与潜在性的统一了。如果没有现实的价值体现,主体的利益就是空洞的。而如果没有潜在的价值,主体的利益就是短暂的,就没有主体的发展。
第六,从主体对价值效用的衡量来说,价值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由于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而且与政治效应联系特别紧密,我们将在第十二章专门论述,兹不赘言。
以上所述,是我们从本质和现象的意义上对于利益的表现形式——价值的特性进行的研究。下面,我们研究利益的外在形式,即利益的分类。
二、利益的种类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事物虽然以它的内容来表现其内部质的规定性,但是,它往往以一定的结构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结构是事物的各个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组合的形态。体系是由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1〕作为利益来说,由于主体需要的多样性,因此,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形式也以一种有机关联的结构体系出现。
那么,如何来掌握利益的结构体系呢?科学的方法,首先是分类,即根据上述利益的表现形式——价值的特性进行归类,其次,是研究各类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一来,我们既可以区别利益的种类,又可以为调控利益关系提供理论分析基础。
但是,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活动方式有别,形成利益需要的层次和类别存在着差异,加之人们研究的目的不同,因此,人们往往是根据需要按不同的标准对利益做出分类,并且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从研究利益与政治的关系的要求对利益进行分类,并研究各类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按照主体的区别,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1.个人利益,即私人利益。它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一切需求的总和。它通常表现为单个人为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所获取的或应获取的价值,或者表现为一个人因其他关系所获的或者应获的价值,例如物质的、精神的、政治的利益等。个人利益一方面区别于他人利益,另一方面又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的恣意,而是受社会条件所制约的利益。
2.群体利益。它是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集合成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它表现为群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实现其需要所获的或者应获的价值。群体利益随着群体大小、群体内部关系、群体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表现出多样性,如集团利益、阶级利益、阶层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等。我们根据各种群体利益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论述一下阶级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利益。
(1)阶级利益。阶级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因经济地位和所获价值的不同而构成的社会集团的共同利益。阶级利益虽然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但它以处于同一经济地位及其所获价值的大致相同为本质。同时,由于阶级利益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阶级利益往往是导致社会政治、经济的冲突的根源。
(2)民族利益。“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由于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等四个特征的决定,稳定的民族共同体必然有其共同的需要和价值判断,这即构成了民族利益。民族利益的内容和范围非常广泛,并且随历史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却始终是其根本利益,它以民族在社会中所获得的价值是否可以实现其生存和发展为标准。当然,在民族内部,也有阶级利益的存在。但是,不管阶级利益关系多么复杂,它都要受民族利益的制约。尤其是民族面临外来侵犯或其他有关民族生死存亡的利益时,民族内部的各个阶级就不得不放弃其暂时的或特殊的利益,来服从整个民族的利益。虽然历史上不免有民族内部的统治者为了其特殊利益,或者是出卖民族利益,或者是挑拨民族内部的利益纠纷和矛盾,甚至是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但其都以维护整个民族利益来为其美丽的罩衣的。因为谁都知道,没有了民族利益,自己的特殊利益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所以,民族利益是群体利益中一种特别突出的利益。
(3)社会利益。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但是,由于社会只有具体的社会,而没有抽象的社会,因而社会利益一般表现为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4)国家利益。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它拥有政治权力(公共权力)以及构成这种权力的武装力量、监狱、强制机关等附属物。国家就是以这种政治权力为核心、并且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进行活动而组成的政治机器。正是如此,国家利益实质上是国家中统治者的利益。由于国家的职能是为实现国家的总任务、总目的服务的,因此,国家利益通常以国家组织经济文化建设和其他公共事务,从而使其境内的居民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其所需要的价值为表现。这时,国家利益虽然在实质上仍是统治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它以调整和维护其管辖范围内全体居民的利益为表现形式,所以,它在外观上则与社会利益表现出一致性。所不同的是,当社会利益仅指国家内某一区域的社会利益时,那么,这一特殊区域的社会利益则要服从国家利益了。
同时,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也有一定的关系。当国家是由一个单一民族组成时,国家利益即民族利益,二者合而为一。而在多民族的国家中,某个民族的利益又是一种特殊利益,它服从于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