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生活的一般意义上说,在社会关系中,人之所以需要合作,除了人天然的分工不同之外,就是因为人在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分工,有分工就会有人的需要不可能依靠自己单独的活动来实现的现实,他或者必须以适当的活动方式和他人进行交换;或者必须与其他人的活动发生联系,彼此之间齐心协力进行合作;或者与他人同时进行交换和合作,从而实现其需要。这就是人的需要及其实现需要的活动的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反映。而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不论分工、交换和合作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只要有人彼此进行活动,那就会有一个基本规律出现,这就是每个人都想获得好处,都不会做无用功,都想实现其需要,甚至使自己的需要在互动的过程中增值。但是,客观现实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况且,人是很复杂的,因此,在人互相交往和合作的社会关系中,往往出现有获利的,有没有获利的;有害人的,有被人害的;有两利的,有两害的等等。正是如此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使人们实现需要的关系就转化为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了。尽管如此,人们在其互动中还是以获得的需要(这里可以说好处)为满足,为吉利,为益处。所以,需要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就成为利益了,即利益关系。对于上述推论,如果我们反思一下中英文关于“利益”的认识,是不谋而合的。中国古代人说利益是获得收益、好处。并且是和则生利。和既有合作之意,又有和睦之意。英文的Interest是在……之中。如在其中就必然关心、产生兴趣,直至利害相关,即有了利害关系。这两者结合起来,就反映了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由此可见,中西方的文化在人类文明的本源上是相通的,而不是隔绝的,更不是冲突的。
从社会关系的内容来说,在以主体活动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中,由于主体所处环境的特定性,由于主体需要的差别性以及主体活动的不同性,因而,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的内容十分丰富,也特别复杂。但是,不论这些关系多么复杂,它首先是以实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要的生产活动及其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生产关系的表现,第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第二是由此产生的各主体(其间以社会集团为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三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及由此产生的消费关系。这三种社会关系的相互矛盾和运动,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实现需要的关系转化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来理解呢?首先,在所有制关系方面,有的主体占有生产资料,有的主体不占有生产资料;有的主体占有生产资料多,有的主体占有生产资料少。这种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不占有,占有的多少,决定了各个主体能否实现其需要,或者实现多少需要的利害关系问题,所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在此就转化为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了。其次,在各个主体的相互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主体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有的处于服从地位;有的起决定作用,有的不起决定作用。这种支配与服从、决定与非决定的关系,不仅仅是人的地位问题,也不仅仅是谁说话算数不算数的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各个主体是否平等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他们的需要能否实现,或者实现的多少和程度的问题,因此,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问题就转化为其需要的利害关系问题,而利害关系的实质就是能否获得利益的问题。再次,在社会的分配关系中,虽然人们都在进行一定的活动,但是,有的人凭借其占有的生产资料和所处的社会支配地位,来巧取豪夺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有的人虽然进行了艰苦的劳动,却只能取得仅仅维持生计甚至难以维持生计的物质。随着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关系的产生和逐渐发展,主体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就产生了,于是,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转化为利害关系了,这种利害关系常常以是否获得利益为本质和表现形式。正是在总结了以上三点的基础上,恩格斯深刻地指出:“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8〕从主体需要的同类性和差异性来说,在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应该承认,在一定条件下,主体的需要具有同类性,这即是各个主体或者某些群体具有相同指向的需要。例如,中国现在进行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四个现代化,就是中华民族需要的同类性的表现。中国农民种田对于科技需要的相同性也是如此。但是,主体在社会中或者因为经济地位和能力水平的不同,或者因为血缘关系、性别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的不同,或者因为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信仰关系的不同,等等,常常出现差异性。所谓差异性,就是各个主体之间或者某些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指向的需要。这种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指向的需要,使主体实现需要的活动方向有可能是各走各的道,有可能是相互偏离,也有可能是相互对立。主体活动方向的不一致,导致需要的矛盾和活动方向的偏离,甚至导致摩擦和活动方向的对立,从而引起相互冲突。当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可能都满足每个主体的需要时,而矛盾、摩擦和冲突的结果,或者是各方相互妥协,各有所得而安;或者是以牺牲一方的需要为代价来满足另一方的需要;或者是一方的部分需要屈从于另一方的部分需要,等等,如此而来,不论各个主体怎样进行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是什么,当这些调节或者处理主体之间需要关系的活动产生了,实质上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产生了,这样,差异性的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通过主体的活动就转化成利益关系了,或者说转化为利益了。
以上所述,不论是从需要通过社会关系转化为利益的过程来说,还是从利益是主体因需要而在活动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的反映来说,都可以证明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
诚然,社会关系的结构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划分。应该说,每一种利益关系都是该种社会关系的反映,或者说,每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它在利益关系中的反映。因此,需要在社会关系中转化为利益,就会出现有多少种利益关系就会有多少种社会关系,相反,有多少种社会关系也会有多少种利益关系。这样,利益关系的形式问题就是我们应该接着研究的问题,但是,由于我们在此主要是在宏观上和本质上研究利益,所以,我们把利益的形式(或者是种类)问题,放在下一章专门研究。
五、价值是利益的表现形式
当主体的需要通过其进行的各种活动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转化为利益关系时,利益关系就会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利益总是要有其外在的表现形态的。否则,谁会知道利益是什么呢?那么,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这就是价值。为什么是价值呢?下面我们进行分析。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仍然以确定价值的内涵为前提。对于价值,人们可能在不同的意义上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人生价值、自然价值、欣赏价值等等。如果从作为主体的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客体)改造成为能够满足人的利益需要的事物,那么,我们这里所谓的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利益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实际上也就是利益满足人们需要的有用性。它可能表现为物质性的,也可能表现为精神性的,或者表现为其他形式的。总之,价值是以对主体的利益需要在社会中产生的效果和作用为标准的。
那么,为什么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价值呢?如果把上述关于价值的认识放在关系论的意义上来理解,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价值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之间在利益需要和满足利益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凡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利益需要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具有肯定的意义,就是有用的,即是有价值的。凡是与人的利益需要无关的,或者妨碍人的利益需要实现的,对主体具有否定的意义,就是无用的,即无价值。由此可见,在这里,“‘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9〕。这样,价值就不仅仅表示的是它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必需的、有益的东西,而且是它深刻地表示着一种价值关系,即作为主体的人同其利益需要的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而这种特定关系在上述基础上,还反映着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关系,例如,有的主体以获得食物为利益,有的主体以获得权利为利益,有的主体以精神享受为利益,而这些都是以各自的表现形态出现,都以对主体的利益所产生的效用为衡量标准。正是由于以上如此复杂多样的价值关系的存在和变化,因此,价值关系就成为利益关系的表现形式。
价值既然作为利益的表现形式,那么,它有多少种形式呢?由于我们在这里主要研究和论述的是利益的本质,所以,对于价值的形式,我们把它放在下一章与利益的形式联系起来研究。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我们在前面论证利益时,大都是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的。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主体经过各种活动,没有满足、没有获得的需要是否是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在一定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不管满足不满足,不论获得了还是没获得,只要在主体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需要的利害关系,那就是利益。因为,如前所述,利益的本质就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其二,我们说利益是满足人们(主体)需要的价值,是就主体活动的动机、方式、方向和目的而言的,至于主体是否能真正满足或者获取自己在一定条件下的利益,那则是另外一码事。因为,在一定的现实生活中,主体利益的实现或者满足,是由主客观条件的各种关系所决定的,而并非现在常常流行的“心想事成”的简单呓语。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虽然各个主体都在进行活动,但是,各个主体利益的实现,常常出现复杂的情况,这就是:有的主体的利益得到实现,有的主体的利益没有实现;有的主体的利益可以实现,有的主体的利益难以实现;有的主体的利益实现的程度高,有的主体的利益实现的程度低,从而使社会的各个主体之间产生不同的关系,或者是彼此合作,利益均沾;或者是彼此争斗,两败俱伤;或者是你死我活,利益独吞,等等。而不论出现什么状况,反正,利益是主体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的价值,这个论点则是无疑的。而价值,作为利益的表现形式,它既是主体与客观外界各种资源的关系的反映,又是主体利益实现的载体。只有以价值为利益实现的标志和标准,主体利益才是真实的和现实的,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沿着整个社会利益发展的轨道而展现出光明的前景。
综上所述,所谓利益,就是主体在实现其需要的活动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体现出的价值。而在构成利益的各个要素中,人是利益的主体,需要是利益的根源和内容,活动是实现利益的中介和途径,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和转换机,而价值是利益的表现和载体,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相作用,互相制约,构成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须臾不可分的利益。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8页。
〔3〕《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页。
〔4〕关于需要与利益之间天然联系的详细论述,可参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9页;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2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16-517页。
〔7〕《经济管理》杂志,1981年第1期。
〔8〕关于需要的层次理论,可参考〔美〕马斯洛等著:《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172页。
〔9〕宋林飞著:《现代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14〕《毛泽东著作选读》(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