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健康和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遭受不幸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事故,以致死亡、伤残或年老退休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额或年金。
人身保险按保险的危险来分类,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三是人寿保险。
2.房地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房地产人身保险主要是指房屋被保险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险种。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非本意的和明显的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事件。人身意外伤害不承担人的患病死亡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项保险的内容主要有:
(1)保险对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房地产业从业人员都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投保,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从业的单位。
(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为一年,从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则按有关法规办理,保险费按保险金额和保险危险的风险的不同而不同。
(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的,或双目永久失明,或四肢永久完全残疾,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且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疾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疾的,给付保险金半数;身体其他部位伤残的,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伤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或医药等费用。
(5)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伤残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死亡证明书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规定年限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
五、房地产融资保险
房地产融资保险是指房地产贷款的贷款人为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而由借款人作相关投保的一种房地产保险,其包括的具体险种有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贷款建(修)房保险、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
1.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是指房屋抵押贷款的贷款人为了保障房屋抵押贷款的安全,而要求借款人将作为抵押的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的房地产保险。
(1)保险对象。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借款人)。
(2)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购买及建造、翻修、大修竣工后的房屋属于保险财产;借款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属于不保财产。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与前述商品住宅保险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4)保险期限。此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期限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或建房、翻修、大修竣工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房屋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担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采用足额投保原则,凡购、建的房屋以购、建房屋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翻修的旧房以旧房价值和翻修的费用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每年计收一次,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6)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按规定每年按时交付保险费,并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房屋的安全,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贷款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7)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申请赔偿应通过贷款人向保险人提出,并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赔偿申请单等必要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房屋遭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超过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付;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负责受损房屋基本恢复到合理的修理费,且不超过保险金额。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房屋实际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造成,按权益转让规定进行赔偿。
当保险财产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得到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后,当年的有效金额相应减少,为了使贷款抵押房屋继续得到足额的保障,在出险赔偿后,被保险人必须通过贷款人申请办理恢复保额的批改手续。由此也带来了相应的保险费计算,这种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损失赔偿后恢复原保险金额的,自出险之日起至当年计算期限止,按保险人赔款金额收取保险费(按月计收,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收),以后每期保险费按恢复后保险金额计算;二是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的,原保险单终止责任,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按相应金额计收保险费。
保险事项的批改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贷款期限的变化。如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按时还贷,要求延期或者借款人提前还贷而相应缩短期限的,都要通过贷款人办理批改保险期限的手续,相应增收或退还保险费。
②借款的偿还由借款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承担时,保险合同也将由继承人来履行。为此要通过贷款人申请办理更改被保险人的批改手续。
③期房转现房。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如果是期房,自投保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止。保险人已收取此段时间保险费,借款人可在实际取得房屋后在抵押贷款到期前收取最后一期保险费时,到保险人处办理期房转为现房期间的退房手续,保险人相应发批单。
此外,借款人可为已投保房屋的增值部分投保。增值额可由有资格的估价部门估价。投保时,由借款人主动通过贷款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2.贷款建(修)房保险
此保险常以综合保险形式出现。凡借款人用抵押贷款自行组织施工力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房屋的,应当在签订建(修)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同时,投保此险,直至建(修)房全部竣工为止。保险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修)房竣工之日止,以外墙面粉刷好(拆除脚手架)为标准,最长以6个月为期限。在保险有效期中,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在建房屋、建筑材料的损失、人身伤害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后,若贷款未到期或未能归还贷款,应将此保险转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应将此保险转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如果建(修)房未能如期竣工或竣工后被保险人未向贷款人及时办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手续,则由贷款人展延保险期限,并加收保险费。此保险还可附加拆房责任保险,使借款人(被保险人)在拆房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也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3.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承保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因借款人拒绝或不能按期偿付债务而造成的该贷款人损失的保险。此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经保险人认可的为购买商品房而向贷款人举借商品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包括潜在自然人);被保险人为向借款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
(2)保险责任。因借款人无力履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赔人拒绝履行该贷款合同和借款人解散、破产、被兼并或依法撤销,且无该贷款合同受让人的,从而导致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发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3)除外责任。造成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是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贷款审核的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或者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此可撤销此保险产并退保费率退还未到期保险费,已发生的赔款,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回。
(4)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总和;保险期限从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时终止;年保险费根据期初(年初)本息余额计算,保险费率根据首期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而定,并一次性收取总保险费。
(5)损失赔偿。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向保险金提出书面索赔申请。经保险人核实后,在收到索赔申请的1个月内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贷款合同项下所拖欠的本息(含逾期息和罚息)及其他有关费用,在此以后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直至借款人恢复履行贷款合同或保险人还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为止。
(6)权益保护。在支付赔款后,保险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还的债务及其利息(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处置抵押物。行使抵押物处置权一般要在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达6个月;或者借款人在恢复履行贷款合同之月起6个月内未偿清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利息;或者未经保险人同意,借款人改变抵押物结构造成损失,或出售、转让及再抵押抵押物时,依法从被保险人处取得该抵押物的全部权益,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付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行使。
保险人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了相应的税费和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利息后,若有余款,归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保险人对借款人具有追索权。对抵押物的这种处理是因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保险费实质是一种手续费,作为保险人从事担保业务的一种报酬。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有利于保障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但这一险种一般要与贷款利息的降低或贷款期限的延长乃至首期付款的降低结合起来,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才有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
4.商品房抵押贷款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