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房地产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房地产投保和承保,也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等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等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来收取保险费。
四、房地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房地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指的是体现房地产被保险人权益,实现房地产保险补偿或给付职能的行为。
1.索赔
索赔是指房地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房地产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房屋财产保险的索赔程序是:
(1)发出出险通知。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房地产保险人。
(2)被保险人应尽力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3)提供索赔文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向房地产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有保险单、产权证、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书、受损财产清单等。如果该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还须出具权益转让书。
(4)领取赔偿金。保险赔偿金额经双方确认,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期限领取赔偿金。
2.理赔
理赔是指房地产保险人处理房地产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工作。房屋财产保险的理赔程序是:
(1)立案编号,现场勘查。
(2)审核单证。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单是否有效,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受损财产是否在保险财产范围内,有关损失、费用的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施救费用开支是否合理等。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3)损失核赔。即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4)给付赔偿金。保险赔偿金额经双方确认,房地产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赔偿金。
(5)代位求偿权取得。当保险财产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房地产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应向被保险人取得相关权益转让书,取得代位求偿权。
在房地产人身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凭保险单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经保险人核实后,即按规定付给保险金。如涉及第三方责任问题,保险人不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最后,房地产保险索赔还有时效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也有时效,一般由保险人规定。
房地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房屋财产保险
房屋财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房屋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如按投保人的类型可以分为企业团体房屋保险和居民房屋保险;按房屋性质可以分为商品房保险和自有住房保险等等。
1.企业房屋保险
(1)适用范围。企业房屋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向保险人投保该险种的单位。这些单位包括国营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2)保险财产。投保人对所保房屋具有可保利益。
(3)不保财产。指承保后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房屋等,如违章房屋、危险房屋等。
(4)保险责任。企业房屋保险的责任范围有火灾、爆炸、雷击、崖崩、雪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建筑物倒塌、倾倒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按权益转让规定进行赔偿。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即使属于保险房屋,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除外责任。对由于战争、军事行为或暴乱、核子辐射或污染、地震、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房屋损失以及保险房屋的自然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6)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企业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根据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或根据估价或其他方式确定。
房屋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损失赔偿根据不同的投保方式相应按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一般只承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7)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企业房屋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限,保险责任以双方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到期日二十四时为止。企业房屋保险费率主要受房屋的建筑结构和房屋的占用性质的影响。建筑结构和房屋占用性质不同,危险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也不一样。此外,保险房屋周围的环境、防灾设施的情况也影响保险费率。
房屋财产保险除了企业房屋保险外,还有属于家庭的房屋保险,或者属于单位、居民兼有的房屋保险。
2.商品住宅保险
它是一种为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宅购买者所购的住房在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
(1)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宅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或居住人。
(2)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属于保险财产;保险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正处于翻修或建造中的房屋,属于不保财产。
(3)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冰雹、洪水、外部运行物体的碰撞以及外界建筑物的倒塌等造成保险财产的损毁;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抢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4)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战争、军事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地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保险财产自然损坏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可续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实务上,有的保险人规定以房屋购置价格乘以房屋增值系数再加上最近一次装修费用作为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房屋增值系数由保险人提供。
(6)保险费。无最低保险费规定,同时有无赔款保险费率折扣优惠。
(7)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财产的实际情况并一次缴纳保险费,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房屋的使用性质或建筑状况如果有所变更,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1个月内通知保险人;保险房屋如果发生所有权转让或居住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在1个月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应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发批单;被保险人如同时或先后向除本保险人外的其他保险人为同一财产投保同一保险责任时,应事先或及时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和保险金额通知本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
(8)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房屋产权证、赔偿申请单、其他有关单证;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处理可比照企业房屋保险的处理。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批单批注。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但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追偿权移交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3.自购公有住房保险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自购公有住宅的所有者或居住者。该自购公有住宅是指因住房制度改革而出售的原公有住宅。
(2)保险财产。自购公用住宅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3)保险金额和损失赔付。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按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列,其中自购公有住宅的房屋实际价值按当年房管部门公布的公有住宅出售成本价(不含增减系数的折旧率)计算。被保险人不按上述方法投保,出险时将按比例赔付。此保险其他方面,诸如保险责任等与商品住宅保险基本一致。
4.房屋利益保险
房屋利益保险承保的内容是房屋财产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带来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增加和收入的减少。例如,前述商品住宅保险中可以附加因保险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财产受损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临时住宿费用。房屋利益保险有一赔偿期,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的一段时间。该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一事故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该时期,超出赔偿期的利益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
以上是以保障房屋财产利益人的经济补偿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房屋财产保险。在实践上,有的保险条款尚欠完善,房屋实际价值、房屋损失价值的确定也有欠不妥之处,这都有待于改进,以促进房屋财产保险的发展。
二、房屋建筑工程保险
这是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投保。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具有保险利益的有关各方,包括业主、主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的建筑师、设计师、监理师和其他专业顾问等。由于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须向保险人投保,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由此引起的追偿责任,保险单都加贴共保交叉责任条款。如果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相互的责任事故,每一个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都可以在保险单规定的项下得到保障。
2.保险财产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合同提供的直接保障,承保的财产以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为依据。其内容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在工地的物料;房屋建筑用机械、工具、设备和临时工房及其屋内存放物件;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财产;附带安装工程项目;工地内的现成建筑物和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
3.保险责任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承保各种自然灾害,盗窃、恶意行为、企业员工因缺乏经验、疏忽、过失等造成的事故;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除上述责任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事故和清理现场的费用。
4.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包括:因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物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的失灵;领用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以及有关文件、账簿等的损失;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和免赔额内的损失等。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另行加保,其责任不在房屋建筑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内。
5.保险金额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本身的保险金额和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前者以建成该项工程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为使被保险人获得足够的补偿,被保险人可以先按预付的合同工程的价格投保,完工后再按工程最后的实际价格调整整个工程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也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结算。后者也相应确定,列入保险单中。
6.保险费率
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承保范围大小、承保工程本身危险程度、承包人及其他承办人的资信状况、保险人本身承保同类业务的以往损失记录等情况来确定,保险费率一般按年费率计算。
7.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期限,起始日从工程动工日起或自被保险项目所列的财产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终止日按以下规定中先发生者为准: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日期终止,若部分使用,则使用部分保险责任终止。此外,房屋交给业主使用后,还有一个保证期,在此期间,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事故的,承包人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需负赔偿责任的,可以加保保证期间的保险责任。工程延期,保险期限可以扩展,但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8.理赔
房屋建筑工程的理赔,以恢复保险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可以重置重建受损项目或原地修复,也可以支付现金。保险金额若低于建筑工程总价值、重置重建金额,其差额作为被保险人的自保。
三、房地产责任保险
1.房地产公众责任保险
(1)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保险。其承保在行使该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此险种的除外责任有因房屋结构改变所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由产品责任保险承保了的各种损失。
(2)承包人责任保险。其适用于房屋建筑、修理工程等承包人,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险种中房屋建筑部分也可纳入房屋建筑工程保险之中。
2.房地产职业责任保险
这是对房地产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可以归入此类保险中。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律上承认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体种类可由保险人保险条款认可。
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勘察设计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负的赔偿责任。此险种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故意不按现行标准进行的勘察设计;冒用持证单位名义进行的勘察设计;不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的勘察设计等所带来的损失。
此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接受勘察设计项目签订合同时开始,民用项目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工业项目至正式投产时终止。如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或试产,直接交委托方使用的,终止日在委托方使用日起半年为止。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勘察设计上的错误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赔偿责任,赔偿超过其免收的勘察设计费的50%者,超过部分由保险人负责,但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受损部分勘察设计费的150%为限。
此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应收取的勘察设计费,费率一般规定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责任保险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是个有待拓展、创新的险种。
四、房地产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