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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行政诉讼(3)

2.指定管辖。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种。事实原因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该法院实际不能行使职权。法律原因是指由于某些事实的出现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或继续审理本案。如因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全体审判员被申请回避,不能组成法庭审理某一案件的特殊情况。第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引起管辖权争议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人民法院同时收到起诉状。(2)行政区划变动期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造成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或者管辖权不明确。(3)对管辖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四)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交给下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23条对管辖权作了如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1)移交的行政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移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法拥有管辖权。

(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并非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和接受移送。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该法院确无管辖权的,该法院应当用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异议不成立,该受诉法院确有管辖权的,该法院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异议。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但对第二审法院就管辖异议所作的裁定,必须服从。

四、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决定立案审理的法律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要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待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有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2)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起诉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该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起诉。(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的,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起诉期限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司法解释》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在20年之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在5年之内,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标志就是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并立案,该案件的诉讼程序即开始。

2.审理。

(1)审理前准备。

第一审程序是特定的人民法院第一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进行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确定审判人员。同时也要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及被告答辩理由。合议庭还须审查被告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先行给付的情况存在,审查有无不公开审理的条件。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是:

第一,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依次宣布审判组织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本案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名单。依法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交代申请回避权,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介绍案情,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被告答辩的要点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宣读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

第三,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基本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在辩论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合议庭应给予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机会,其顺序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休庭评议前,合议庭应最后征询当事人有无需要提供补充的证据。

第四,合议庭评议阶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秘密评议案件,从而作出裁决。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和书记员签名。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评议作出结论后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第五,宣判阶段。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根据具体情况,宣判可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判时,由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告知当事人在5日内到庭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宣判应一律公开进行。

第六,闭庭。

(四)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都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享有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公正地开展审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一样,都是对同一诉讼案件的审判,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1)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对行政案件继续审理的又一独立的诉讼程序,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审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或者第三人。(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3)审判组织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的,既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陪审员。(4)审理方式不同。《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因此,第二审程序可以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形式,而第一审程序只能采用开庭审理形式。(5)审理期限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而第一审人民法院则须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五)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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