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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行政强制执行(1)

本章要点

1.在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由法定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保证义务的履行。

2.先告诫后执行,从轻从优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理要求。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念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学界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其行政义务,强制的执行者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狭义的行政强制执行仅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考虑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我们采纳的是广义的理解。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之中,行政强制执行是否成立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意思决定的,其执行的行为内容依据行政机关决定,实现的也是行政机关的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实现的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尽管某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是由人民法院承担的,但人民法院是在行政机关的申请之下才介入的,并不影响其执行内容的性质和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这里所说的强制性是指一种客观力量的使用,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表现为这种职权在实际操作构成中的直接运用和对义务人的强迫,它本身就蕴涵着行政主体对义务人主观意志的违背和对义务人的单向操纵。

3.执行性。强制只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其目的是促使行政义务的履行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性,一方面表现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性上,即行政强制执行所关注的是执行性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涉及那些不需要执行的决定;另一方面,当行政机关作出了具有执行性的决定后,由于义务人不肯履行这一决定而难以执行,在这种不得已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有通过强制来保障该决定的执行。在此,“执行”具有关键性,它使强制执行成为必要,并通过强制执行这一手段实现行政处理决定。

就实施过程而言,行政强制执行有如下具体特征: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带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强迫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可以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1.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的,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出售伪劣产品,应停止而不停止的;二是负有应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也就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依法纳税而不交纳的或应服兵役而逃避的。

在考察不履行义务时,还必须视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的主观表现而决定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只能在义务人主观上不肯或不愿履行义务时实施。如果法定义务人是受某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履行的,在此情形下,就不能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另外,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一般都有时间限制,行政强制执行只有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才有实施的必要。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仍未持续至法定期限之外时,对义务人不适用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行政强制执行所要实现的是法定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义务,而不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与法定义务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者必须是人民法院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因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据此,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也相应有两种模式。一种就是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则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义务人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如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为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强制执行涉及法定义务人的切身利益,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此外,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实施范围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不是任何法定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强制执行。例如,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就只能由公安机关等极少数机关实施。

4.行政强制执行基于法定行政机关对法定义务人课以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实践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繁杂多样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理决定都能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只有那些对法定义务人科以一定行政法律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才能产生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而那些不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免除义务的决定、确定权利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都不发生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基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执行程序和法院的判决、裁定,强制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同为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有许多共同之处,但由于涉及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毕竟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执行的前提和内容不同。民事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的决议,执行的内容是上述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中的义务,执行的内容是义务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执行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民事强制执行一律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第三,申请执行人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否采用,以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征得义务人的同意。因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一方,不可能是法定义务人。申请民事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同时该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执行的标的不完全相同。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仅限于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标的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行为和人身。

第五,执行中能否和解的规定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无权处分国家授予其实施行政管理的职权,因而不可能与法定义务人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来结束执行程序,故不适用调解。而民事强制执行涉及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所引起的,都是行政机关经常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也表现出不同:

第一,性质和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者作出的科以义务的行政法律制裁,目的是通过处罚使其受到守法教育,吸取教训,具有惩戒性。行政强制执行不是一种处罚,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逾期的义务,目的是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

第二,种类不同。行政强制执行采取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等手段;行政处罚则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是一次性行为,但同一行为也可以对该义务人反复适用,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行政处罚则贯彻“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保证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依法采取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流通加以强行限制的各种手段。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但也表现出区别:

第一,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第二,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保证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第三,实施主体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第四,动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法定义务人的行为,即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者负有应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第五,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的区别。即时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即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公民或者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强制的范畴,但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表现出较大区别:

第一,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而即时强制大多不以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并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第二,适用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义务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即时强制的目的则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情况的发生,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措施相类似。第三,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通常应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诫等严格的程序;而即时强制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为避免给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即时强制通常是即时性的,其程序由于情况紧急而相对简单。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法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后者又可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机关的不同,分为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不同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对财产、对人身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义务的特点,可以分为对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根据执行方式分类更具法律意义。根据执行方式,即根据执行主体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一)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义务人履行其行政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中,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

其一,代履行。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法定义务时,如果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也能够达成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该义务相同的状态,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身或第三人代替该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该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被称为代履行。例如,义务人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请人代为拆除,并由该义务人承担拆除费用。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的角度来说,由于行政机关自身可代为执行法定义务,故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

但是,在使用代执行的概念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不应和直接强制混淆在一起。直接强制也是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而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但直接强制是强制义务人自身履行义务或对义务人的财产、行为作出强制,因而不具有行政机关代为执行的特性。第二,不应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执行中其他行政机关的代为执行相混淆。被委托的执行机关是代替委托机关代为执行,而不是代替义务人履行其不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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