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两类。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综合类证券公司则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自营业务;(3)证券承销业务;(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证券公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媒介资金供需。它一方面使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资金短缺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
资金,尽可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四,促进产业集中。并购重组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产业的集中和垄断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一般是通过并购来实现的。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与管理
1.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标准的承销过程由三个步骤构成:首先,证券经营机构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其次,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经营机构将与之签订证券承销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最后,证券经营机构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2.经纪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经证券交易所集中成交,其整个过程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客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二是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中交易。
客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从开始到结束,大致有办理股东账户、开户、委托、交收四步。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经营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代理原则、效率原则、“三公”(公开、工作、公平)原则。
3.自营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自营业务所使用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4.投资咨询
证券公司作为业务广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投资组合设计、估价等多种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还为客户提供有关资产、负债、风险等管理。
6.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除了上述的业务活动外,还有代理债券的还本付息和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证券公司的管理内容包括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等。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包括:经纪业务的管理、自营业务的管理和其他业务的管理几个方面。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包括自有资金管理、客户资金与证券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损益管理。证券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经理人员的选择与员工的培训等内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包括:证券交易风险的管理,证券自营风险的管理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功能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服务,证券清算交收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等。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运作来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专门为交易所提供集中登记、集中存管、集中结算服务的机构,称为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二是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为地方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提供登记结算及其他服务的地方机构,称为地方登记结算机构。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分别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资设立,并接受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根据业务需要,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清算部、资金交收部、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
地方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与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协议,代理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在当地的有关业务,一般设置营业部、清算部、业务部、电脑部等主要业务部门。
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是以安全、高效、低成本为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即中央登记、中央存管与中央结算。
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地方证券登记机构经主管机关批准,并根据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代理协议,主要经营以下业务:经批准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名册登记;上市及未上市记名证券的转让登记;代理有价证券的分红派息或还本付息;有价证券的集中代保管;代理本地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清算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又称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是指对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投融资、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运营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最大特点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把咨询分析建立在科学分析和现代技术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收集大量信息资料并予以加工、整理,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帮助他们建立有效的投资、融资策略,选择最佳的投资、融资方案。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营咨询机构;另一类是兼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兼营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接受投资人或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的主要形式有: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担当客户的理财顾问,帮助客户投资理财;策划企业的资产重组等。
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管理要求如下:第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四,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1.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和进行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与证券相关业务主要指证券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3.资产评估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4.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证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为各类公司债券和地方债券,有时也包括国际债券和优先股股票,对普通股股票一般不作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人只有道义上的义务,无法律上的责任。它对某些证券发行所定的较好的资信等级并不是向投资人推荐这些证券,而只是帮助投资人在可对比基础上对投资作出判断和决定。信用评级机构既要独立于发行人、应募者之外,又要独立于政府及证券主管部门之外,以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证券经纪人
信用制度的深化与股份公司的出现,使证券市场逐步发展起来了。经过长达五个多世纪的发展,如今的证券市场已达到了制度化和组织化的程度。对于投资者而言,证券市场并非资金筹集机构,而是资金筹集市场的附用品,是通过买卖代表公司所有权的票据(股权证书)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和工具,证券市场为持有证券的人提供了流动性和变现性的机会。在实现流动性和变现性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只是供给场所,作为证券买卖竞价议价的地方,证券交易所本身既不买进,也不卖出,更不决定价格,证券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双方。由于参与证券买卖投资的人太多,事实上不可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卖,所以,投资者便通过他们的经纪人以他们认为公平的价格出价竞买证券,或是在他们认为价格公平时再要价出售证券。可以说,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经纪人是实现证券市场功能的直接操作者。
一、证券经纪人及其作用
当证券发行并进入流通市场公开买卖的时候,有一种人专门从事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这种人便是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是证券买卖的中间桥梁,他们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证券,收取佣金,是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主要构成部分。
对于发行上市的证券的价格构成、买卖时机、公众心态和信息来源,投资者各持己见,于是形成了愿买者和愿卖者,并进而构成了证券流通市场。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由于参与交易的愿买者和愿卖者太多,不可能都在证券的集中交易场所进行直接见面洽谈,而且即使是进行场外交易,愿买者和愿卖者也不可能都以他们所满意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业的产生和发展缓解了这些矛盾,因为证券经纪业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促进买卖,它是从事证券买卖的中介和代理。
证券经纪业的从业者就是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他们一般都具有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直接进场进行证券买卖,且大多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证券经纪人熟悉整个证券市场机制和市场运行过程,谙熟市场术语,可以同时接受众多买卖者的委托,依据公认的竞价原则,使买卖双方尽量按自己的意愿成交。证券经纪人为投资者提供两种基本服务:执行指令和进行市场咨询。经纪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对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他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经纪人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进行市场咨询是证券经纪人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西方各大证券经纪公司都有出版投资信息的研究部门,大多数信息为公司内部注册人和证券经纪人所利用。假定一个投资者打电话咨询他的证券经纪人,说他对购买可以提供收入并略有增长的股票感兴趣,这个经纪人就可能用公司提供的参考材料来回答客户的要求。这些参考材料可能包括一系列推荐的有增长、有收益或两者皆有的各种股票清单,还可能是按行业划分,对每一行业的公司作单独的评论。另外,如果有的投资者希望迅速获利,想了解可以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股票,许多经纪人也能够为他们提供即时的信息与决策服务。
信息的质量是关系到投资成功度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制定投资决策的依据。几乎所有的证券经纪人都是投资信息的搜集者和研究分析者,他们提供的信息是为公众服务的,属于公共信息,范围从对一种股票的评论,到对经济、行业和公司进行的深入分析,还有涉及企业税收、期权、商品和类似的投资者感兴趣的信息。
如果说愿买者和愿卖者构成了市场,那么经纪人是市场运行机制中的桥梁,而信息便是整个市场运行的润滑剂。证券经纪人在沟通买卖双方的信息方面作出了贡献,他们创造着市场,同时也维持着市场的交易秩序。证券市场几乎就是经纪行、经纪人网络,这一网络与复杂而先进的通讯系统连接在一起,将各类投资信息及时准确地输往各处,使证券市场体系得到完成,市场机制得以形成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