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历届国家领导人和政府的重视和倡导,为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活动的发展,营造了一个非常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每一任总统都在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行动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1933~1942年,为克服经济危机和适应战争要求,罗斯福总统建立了“国民保障合作组织”,动员数百万美国人付出了16~18个月的义务服务,救助失业家庭、修建高速公路、重振美国经济。1961年,肯尼迪总统在著名的就职演说中要求青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号召美国人民投身公共服务。1964年,作为“向贫困开战”的组成部分,约翰逊总统建立了志愿者服务组织,给成千上万美国人提供了为低收入社区成员服务的机会。1989~1990年,布什总统在白宫建立了“国家服务办公室”、“阳光基金”,以支持志愿者服务行动。1990年,经国会通过,布什总统签署了“国家和社区服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学校开设社区服务课的权利和义务。1993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授权社区计划和社区项目法”,实施“国家社区服务计划”,鼓励各年龄层的美国人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克林顿总统称之为“投资于未来的理想”。1994年,国会通过了“KingHoliday服务法案”,将马丁·路德金日作为志愿服务日,并由“国家服务合作组织”负责率先组织实施。1997年2月,克林顿总统及夫人希拉里,前总统卡特、福特及里根参加了“国家服务合作组织”举办的关于志愿者行动的最高层会议。会上,他们肯定和强调了AmeriCorp及其他社区服务计划在满足美国年轻一代的需求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999年10月,为庆祝AmeriCorp诞生5周年并拥有15万名成员,克林顿总统、科林·鲍威尔将军在白宫为第一批“国家社区服务计划”奖金获得者颁奖。
(2)政府的免税政策。美国税法第501款概括了符合免税条件的组织类型,其中列出属于免税范围的非营利组织的类别有25种以上。几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免收国家和地方的财产税、营业税。同时,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助的公司,如其捐助款不超过总收入的3%,亦免除各项税收。
(3)资金支持。20世纪6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依赖服务收费、捐赠,有时依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金。一般而言,政府基金占非营利机构总收入的比例相对较小,并且政府没有提供特定单项服务的功能。政府对非营利服务组织的支持在过去的20年中获得迅猛发展。联邦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花费,50%以上投向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签订合同,提供可得到公共基金支持的服务种类包括日托、抚养、对儿童的保护性服务以及针对精神病患者、日益丧失生活能力者的社区服务项目。其他如庇护、咨询、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及受歧视儿童等服务项目,都是在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下进行的。如AmeriCorp是国家社区服务项目,旨在通过为基于社区的服务提供教育来鼓励和推动美国公民特别是青年人投身于全国范围内的社区事业并使之取得成效。由前总统克林顿于1993年签署的关于建立AmeriCorp的法令规定:凡高中毕业生或大学生、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为自己所居住的社区或全国其他任何社区提供1~2年的志愿服务,政府除给予他们提供服务期间每年7500美元的基本生活费外,还提供每年4725美元的教育奖励来资助他们接受更高的教育或替你偿还上大学的贷款。
4)公众的多元价值观
非营利组织得以存在的第四个原因与这些组织的能力或它们执行的服务职能关系不大,但同它们在提高一种关键的社会价值——自由和多元价值中的作用有较为密切的关系。正如约翰·S·穆勒(JohnStuartMill)在他的经典性论文《自由论》(OnLiberty)中所指出的那样,“政府运行在各个地方都差不多。但对于个人或志愿协会来说,他们的经历却是千变万化。”非营利组织鼓励为公众利益而着想的个人创造性,正如营利性公司中鼓励着眼于公司利益的个人行动一样。实际上,现代西方社会中大多数变革都起源于非营利部门——人权、环境保护、社区安全、儿童福利以及妇女权益等。即使假设政府在满足人们需要方面比非营利部门有效率得多,广大人民仍会坚持把一个强有力的非营利部门作为自由的捍卫者和保证一定程度的多元性的机构。
非营利组织往往有能力在被政府忽略的领域发现新的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进行必要的和有益的实验,并由此找到提供相关服务的较好途径。我国的希望工程、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儿童基金会等不少领域都是非营利组织开创和运作的。组织非营利活动的团体和个人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以非营利活动牟取个人和团体私利(金钱、地位、荣誉、权力等)。经济学的行为假设理论可以解释这类行为。第二类动机带有利他主义色彩,但也期望获得某种回报,包括精神上的快慰。在经济学上必须对这种“合乎的理性”问题给予宽泛的理解。第三种动机是纯粹利他主义的。不少实证研究都发现,很大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发起人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宗教色彩。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事业当成一种使命。真正的利他主义者可以用自己的行为带动更多的人变成慈善和公益事业的支持者。纯粹利他主义的存在对经济学的行为假设是个挑战。
5)公众团结一致的需求
非营利部门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通过它来表达一致的观点。托克维尔写道:“在民主国家,结社的科学是科学之母;一切其他科学进步都取决于它的进步。”之所以这么说,原因在于:“在民主国家中……所有公民都势单力薄;他们自己很难单独完成任何事,也没有人能够强迫其他人给他提供帮助。因此,如果不学会自愿地互相帮助,所有人都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需要志愿协会来人为创造那些在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很难自然产生的联合行动,在致力于民主化建设的国家尤其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托克维尔认为这一现象是如此显著,以至于“在一个新诞生的机构里,如果是在法国,你会看到一个政府;如果是在英国,你会看到一位绅士;而如果是在美国,你会发现一个协会。”他还指出:“如果生活在民主国家的人们没有权利或没有欲望为政治目的而结社,那么他们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但他们仍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他们的财富和爱好;考虑到如果人们从未养成在日常生活中结社的习惯,那么文明社会本身也会处于危险之中。”
总而言之,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虽有些历史偶然性,但它同时也有其必然的社会基础:市场在满足公共需求方面的先天缺陷、政府作为克服市场失效的唯一机构的内在局限、平等的社会成员对促进相互合作的迫切需要,以及现代社会的与多元性及与自由相联系的价值观等,所有这些,都推动了非营利部门的发展。
3.我国非营利组织产生的动因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同样也源于政府与市场失灵的存在。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动因。我国非营利组织产生和发展动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导致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留下了广阔的管理和服务真空,这种真空对非营利组织产生了强烈的需求。
(2)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市场化带来的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产生了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源,使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不依赖政府而独立地生存和发展。
(3)人们需求层次的变化是非营利组织扩大的直接动因。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物质需求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然而,人们需求的满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生存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会追求享受需要与发展需要。人们的这种需要要求社会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教育、文化、医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服务。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效的情况下,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才能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因此,人们需求层次的变化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直接动因。
1.4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领域及其局限性
经济理论表明,当社会经济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会按照一定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效率达到一种最优配置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在无需任何成本投入的前提下,在确定购买决策之前,能够准确无误地对各家企业的产品进行比较;在选定购买某家企业的产品后,可以和该企业就其产品(服务)及其价格达成协议;可以知道该企业是否履行协议;如果对方违约,消费者可以得到补偿。
通常在标准化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市场上,这些条件是可以得到满足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产品自身的特性以及所处的环境,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产品进行评价,这样就难以达成最佳的协议。其结果是消费者难以有效地约束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行为,市场上会出现劣质高价的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用经济学术语来讲,市场上出现了“契约失效”现象。
此时,如果消费者同非营利组织进行交易,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自己的消费费用。尽管非营利组织有时也可以提高产品价格,降低产品质量,但是它们缺乏有效的动力源泉。因为组织内任何个人都无法从组织那里分享到利润。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仅要受市场规律的约束,而且要受法律“契约”的限制,即必须将所有收益用于组织的再投资。
1.4.1一般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领域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下列领域最为突出。
1.服务的购买者与服务的接受者分离的领域
当服务的购买者与服务的接受者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而且彼此之间很少沟通时,非营利组织就会发挥比企业更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的CARE组织主要以个人捐赠的方式收集资金;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向美国有需要的个人运送、分发食品以及其他的必需品,包括向印度挨饿的儿童派发牛奶;向非洲的贫困国家提供粮食等。
那么美国公众为什么不通过企业来完成这项任务呢?事实上,从事食品运输与配送的企业到处都是。为什么非要选择CARE这类非营利组织来完成呢?这是由于食品的接受者与捐赠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当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处于隔离状态时,购买者很难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能否有效地传达到自己期望的接受者手中。他们担心企业会偷工减料,甚至根本就不提供任何服务,而是从中牟取暴利,将利润分配给企业的所有者。但是,自己又无法亲自到印度或非洲,对整个食品的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服务来说,个人会倾向于借助非营利组织来完成,因为这类组织不受利润机制的控制,同时法律也对其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创造公共物品的领域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公共物品通常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同时对该物品的消费,因为向一个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与向多人提供的成本是相同的;二是一旦公共物品生产出来,就无法阻止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例如,空气污染的治理就是一项典型的公共物品。
如果公共物品以最优的方式提供,那么社会每一个成员所贡献的价值应该等于该物品的边际价值。但是,如果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消费者会倾向于不贡献或是少贡献。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与整个社会相比,个人的贡献所占比例相对很小,不会影响公共物品的供应量;第二,即使个人不贡献,他仍然可以享受由其他人贡献所创造的公共物品。因此,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他的贡献大小与其所享用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社会上每一个个人都遵循这种逻辑,那么即使社会对某种公共物品的需求量很大,真正的供应量却有可能很小,甚至为零。因此,在公共物品市场上,容易出现契约失效问题,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突出。
3.价格歧视领域
社会上许多艺术团体都是非营利组织,它们的大部分预算来自外界公众的自愿捐款。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典型的剧院或合唱团来讲,捐款的人一般也是买票观看演出的公众。通常这些艺术团体的门票都十分低廉。那么为什么它们不通过提高票价来弥补成本,反而依靠公众的捐款呢?事实上,即使它们将票价提高少许,社会需求并不会降低,而组织的收入则会增加。
从本质上讲,这是艺术团体采取的一种自愿性的价格歧视政策。虽然观众享受的服务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顾客所支付的价格却不一样。这一点是由艺术表演这一行的特点所决定的。
像歌剧、芭蕾、古典音乐这类高品位的艺术表演通常只能吸引很少一部分观众。但是,一旦某个节目开始决定上演,其启动资金是非常高昂的。而当节目搬上舞台之后,每一次演出的附加成本则是相对较低的。这样,演出一场与演出一百场的成本相差并不是很大。所以,只要票价足以补偿边际成本,就可以维持演出。另外,艺术团体也不可能对同样的演出制定不同的价格,或者是针对不同的观众制定不同的票价。但是,如何补偿初期所投入的固定成本,这是所有非营利表演团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自愿性的价格歧视政策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途径。非营利的艺术团体可以要求观众自愿捐款,前提条件是观众认为演出的价值高于票价。经验表明,许多观众都乐意额外捐献部分款项。但这种政策只能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因为艺术表演的质量与个人的捐款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只有非营利组织的“无利润分配机制”可以排除捐赠人的顾虑。
4.变相贷款领域
许多非营利教育机构都是依靠企业和个人的捐款来维持组织的日常经营,支付各种营业费用的。例如美国大学的捐赠主要来自已经毕业的校友。从本质上讲,这类捐赠是毕业生对在校生的一种资助。这种行为是对市场机制不完善的一种反应,可以弥补教育贷款机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