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度,然后对第(12)列中的相对损失比率进行可信性调整。
例如,在一定模型假设下,完全可信性需要1082次索赔。部分可信度可以根据平方根法则来确定,则对于区域B,索赔514次,部分可信度为68.9%(=槡514/1082)。从而可信性调整可以通过可信度乘以(初步调整-1)得到。例如从(12)和(13)得知,区域B的初步调整量为8%,但其可信度为0.0689,所以可信性调整增长5.5%(0.08×0.689)。
第四步是对于区域变化进行冲销调整,以便使整体费率水平变化保持不变。冲销调整的过程如下:首先,用当前费率水平下各区域的实收保费分别乘以相应的可信性调整,再将各结果相加(见第(15)列的最后一行),所得结果除以当前费率水平下各区域的实收保费之和(见第(5)列的最后一行),就得到冲销因子(offbalancefactor),结果见第(14)列的最后一行。其次,用可信性调整除以冲销因子即得到冲销调整,结果见第(16)列。作为验证,我们看到当前费率水平下各区域的实收保费分别乘以相应的冲销调整再求和得到的值(见第(17)列的最后一行)刚好就是第(5)列最后一行的值。最后,利用当前相对数和冲销调整计算修正后的相对数。
设整体指示费率增长6%,则区域A的费率变化为5.2%(=1.06×0.992-1.0);区域B的费率变化为12.3%(=1.06×1.059-1.0);区域C的费率变化为2.8%(=1.06×0.970-1.0)。区域B对区域A的费率相对数为0.598(=0.56×[1.123/1.052]),区域C对区域对A的费率相对数为0.470(=0.48×[1.028/1.052])。
3.纯保费法
费率相对数也可以通过纯保费方法调整。纯保费法与损失率法的区别在于损失率法采用已经保费,而纯保费法采用已经风险单位。如果已经风险单位数已知,则当前费率水平下的已经保费可以通过风险单位数与当前保费相乘得到。
表92演示了计算区域相对数的纯保费法,其中采用的数据与表91的数据类似。区别在于,纯保费法使用“基本风险单位”,而不使用当前费率下的保费收入。基本风险单位等于投保的风险单位数(如汽车年)乘以各费率变量的费率相对数。
与损失率法用相对损失比率作为初始调整不同,纯保费法的初始调整建立在相应的纯保费基础上,这里的纯保费等于最终损失除以基本风险单位。可信性调整的计算与损失率法相同。冲销调整采用当前业务的基本风险单位,而不用实际风险单位。
9.2对汽车保险免赔额的分析
9.2.1免赔额的意义和种类
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车险经营中,规定一定金额的免赔额或一定比率的免赔率非常普遍。从世界保险市场来看,免赔额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市场应用很广。最初是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较小的免赔额,目的是减少小额索赔的费用支出。在最近5—10年间,有关大额免赔的规定迅速地增加了。这是因为免赔额的存在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是减少小额索赔,减少理赔的次数和手续,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节省保险经营成本;二是降低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保费的大小与赔付额是紧密相连的,承保人将要负担的平均赔付额减少,投保人要缴纳的保费自然随之降低;三是免赔额的规定体现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担风险的思想,所以能够增强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控制损失概率的增大,减少道德风险;四是保险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大事故的查勘理赔管理体制,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五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现金流稳定。
免赔额的种类有很多,并且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1.相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franchisedeductible)是指当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损失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损失金额来赔偿。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如下:
0当X≤d时
X当X>d时
注:Y为保险人的赔偿金额,X为损失金额,d为免赔额。
假设损失X的概率密度函数和分布函数分别为f(x)和F(x)。则保险人发生∞
赔款的概率为1-F(d),保险人支付的平均赔款金额为xf(x)dx。
这是最简单的免赔额,其作用是减少小额索赔,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
但是在实际的经营中可能会遇困难。而损失金额很容易人为地提高到超过免赔额的水平,规避开免赔额的限制。于是,这种免赔额反而会增加道德风险。它对保险公司的管控能力也是一个挑战。
2.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ordinarydeductible)是指当损失额在免赔之内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损失额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如下:
0当X≤d时
X-d当X>d时
则保险人发生赔款的概率为1-F(d),保险人支付的平均赔款金额为∞
(x-d)f(x)dx
与相对免赔额比较来看,这种免赔额既能真正起到既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又能起到减少道德风险的作用。当损失发生的时候,无论如何,被保险人都要承担一部分损失,所以在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会尽力防范风险或者减少损失。
在绝对免赔额中,将有一部分人——损失小于免赔额的人,其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即使是损失超过免赔额的,也有一部分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是较少的。对于这部分小额赔偿解决不了承担风险能力差的人的困难,对承担风险能力强的人又无足轻重。而且同样要花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精力,所以绝对免赔额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缺点。但是通过设置多档次的绝对免赔可以部分地弥补这个缺点。
3.弹性免赔额
这种免赔额设计的基础是绝对免赔额,同时还考虑了不同的投保人的经济承担能力。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将投保人群分为低收入和高收入的两类,分别用L和H来表示,设d1<d2,当投保人群为L时,这种弹性免赔额由于考虑了投保人的不同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能力,所以不仅降低了总索赔频率,还提高了赔款金额,避免了绝对免赔额的尴尬。另外,当高收入人群的免赔额为d2时,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为X-d1,这同时保证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水平的稳定。
4.递减免赔额
递减免赔额(disappearingdeductible)是指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免赔额是逐渐降低的。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如下:设d<d1烄0当X≤d时*dX-dd1-d,当d<X≤d1时,X当X>d1时,这种免赔额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大而减少,有利于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损失时获得充分的赔偿。
5.递增免赔额
递增免赔额是指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免赔额也是逐渐增加的。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如下:设d1<d2<d3<,烄0当X≤d1时X-d1当d1<X≤d2时
X-d2当d2<X≤d3时
这种免赔额在设计的时候既可以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而增加,也可以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而增加。对于大额损失或多次损失的被保险人具有惩罚的性质,所以有利于实现促进防灾防损的目标,鼓励和引导被保险人加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防范。
6.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一定比率计算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金额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关系如下:
其中,r为绝对免赔率。
*=r×X
采用绝对免赔率相当于比例保险,可以增加被保险人的责任感,增强防灾防损意识。但是这种免赔率并不能减少小额索赔,所以起不到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的作用。
9.2.2对国内免赔额的实证分析
1.我国车险市场推行免赔额的过程
从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以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一直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制度,即相当于实行的是比例保险,这跟别的国家不一样。根据上面的分析,这种免赔率的规定对于鼓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减少道德风险,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方式却不能避免小额索赔,从而达到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和被保险人保费支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