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是指保险人依据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程度、中介人参与程度和自身的服务及偿付能力,一方面通过编制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发展对策,调整、补充与完善市场竞争措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把公司的品牌、实力和经营理念经过他们的保险产品与服务送到千千万万的保户之中;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预期效果的分析与检验,结合保险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服务要素的融入,利用和扩展保险市场资源,为车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本章论述承保实务过程中展业、承保、承保代理、防灾防损、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续保与无赔款优待等内容。期望通过学习,结合保险实践,不但要掌握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实务规程怎么做,而且能理解与掌握为什么要这样做,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提高整个车险经营管理素质和服务质量水平。
4.1展业
4.1.1展业准备
1.掌握基础理论知识
(1)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学习掌握保险基础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条款、条款解释和费率、费率规章、熟记投保单、投保单附表要素、保额确定方法、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式等各项内容。
(3)学习机动车辆基本知识,如车辆基本构造原理、车型的识别和常见车型的价格。
(4)学习掌握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车辆保险的监管规定和要求。
(5)学习掌握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的规定与要求。随时学习上级分公司和本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是做好业务的基础条件。
(6)学习掌握本地保险同业机构达成的自律规章等制度。
2.掌握当地市场基本情况
(1)调查掌握所辖区域机动车社会拥有量、新增机动车辆信息和年检数量、各类车型所占比例、承保情况等。调查掌握所辖区域内机动车辆和承保车辆的历年事故发生频率,事故规律和出险赔付情况;分别建立社会车辆拥有量的保源数据库、车辆保险数据库和交通事故分析数据库,业务部门据此做好车辆风险分析与展业承保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学会运用公司现有的计算机和实务软件程序,分析业务结构、经营业绩和建立数据分库,使风险分析有理有据。一个完整、规范、准确的车险业务数据库可以按需分析出相关业务报表或提供数据模型,是提高续保和风险选择依据与效益。
(2)了解市场对车险险种的需求,选择取向,掌握客户投保心理动态和了解客户的需求。
(3)了解保险同业情况,掌握本地区保险市场竞争动态、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重点、展业方向及措施和手段。做到知己知彼,才能有的放矢。
3.保前调查
在不损害客户信誉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市场调查是非常重要的。调查项目有:
(1)摸清客户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用途及目前承保公司、保险期限或曾经投保的公司等。
(2)弄清客户的信誉程度、安全管理情况和历年度保险车辆出险与实际赔付情况。
(3)有的放矢地做好各类客户的公关工作。
(4)摸清客户与标的利益关系,确定有无可保利益。
4.制定展业计划,确定展业目标
(1)制定月、季、年度展业计划和策略,确定展业目标,展业重点,定期分析展业情况,合理安排展业时间;制定展业计划应实事求是,展业目标应明确无遗。
(2)做好续保工作,根据保险数据库资料制定续保工作计划,对续保业务做到心中有数。保险期满前一个月邮寄或上门发送续保通知书。
4.1.2展业宣传
(1)各分支机构和本地保险市场特征,宣传本公司车险名优品牌以及机构网络、人才、技术、资金、服务等优势。在宣传比较优势时,以正面宣传本公司的优势为主,宣传材料和宣传方式应避免损害其他保险人。
(2)宣传基本险、附加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承保理赔手续。重点宣传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和附加险与基本险在保障上的互相补充作用,并备齐有关宣传材料。
4.1.3展业方式
(1)展业坚持以自办为主,利用柜台服务、上门展业、电话预约承保、邮寄投保和网上投保等多种手段进行展业。
(2)广泛与代理人公司、经纪公司、独立代理人以及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海关、控购办、汽车销售商、大企业集团等单位建立代理和业务合作关系。
(3)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特别是机动车辆保险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不得对保险条款进行扩展性解释或超越权限向投保人私自承诺,误导投保人保险。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参加保险外,其他行政机关或保险公司不得搞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至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交通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而制定的带强制性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但不得与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联合发文稿强制保险,这也是《保险法》所规定的内容。
4.2签发保险单证
4.2.1告知
(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条款向投保人告知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特别要明示责任免除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
(2)对车险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解释容易发生歧义,特别是涉及保险责任免除的部分或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应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3)应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对可能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承保时可能进行特别约定或使用变动费率以合理控制保险风险的情况如实告知,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识对投保人进行误导。
(4)应对保户详细解释拖拉机和摩托车保险采用定额保单承保和采用普通保单承保的差异。
(5)在客户投保保险种选择与本公司因风险合理控制、有条件限制的承保险种之间存在差别时,应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2.2检验行驶证和车辆
(1)验证:检查行驶证、车辆登记书、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核实投保车辆的合法性,并确定使用性质和车辆初次登记日期。
(2)验车:检查牌照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行驶证记录一致;车辆技术是否符合运行条件;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投保盗抢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拓印车架或发动机号码,必要时拍照留底,将拓印的车架或发动机号附贴在投保单正面,照片冲洗后粘贴在投保单背面,并查验是否装备防盗设备。
重点检验的车辆是:
①第一次投保的车辆;
②未按期续保的车辆;
③单保三者险后申请加保车损险的车辆;
④申请增加投保盗抢险、自燃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车辆;⑤使用年限超过7年或接近报废年限投保车损险的车辆;⑥特种车辆或发生重大车损事故后修复的车辆。
4.2.3填具投保单
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如投保车辆较多,投保单容纳不下则须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附表》。投保单及其附表填写应字迹清楚,如有更改,应让投保人或其代表在更正处签章。
投保单及其附表各栏填写内容和要求如下:
(1)投保人: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单位填写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个人填写姓名。投保人称谓应与车辆行驶证相符,使用人或所有人的称谓与行驶证上的称谓不相符或车辆是合伙购买与经营时,应在投保单特约栏内注明,以便登录在保险单上。
(2)厂牌型号:厂牌名称与车辆型号,登录应完整、正确。如东风EQ140,北京BJ212,解放CA140,丰田LSR等。
(3)车辆种类: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上注明的种类填写。(投保单上无此栏目,但电脑签单程序中必须输入,所以要在投保单厂牌型号内加注。)(4)号牌号码:填写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号牌号码,并要注明底色,如:京AF0236(黑)。
(5)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指生产厂在发动机缸体及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车辆行驶证填写;对于有VIN号的车辆,则以VIN号代替车架号。
(6)使用性质:按营业或非营业划分确定。
(7)吨位或座位: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行驶证注明的吨位或座位填写。货车填吨位,客车填座位,客货两用车填写吨位/座位。如:BJ630客车填“/16”,东风EQ140货车填“5/”,日本丰田DYNA双排座货车填写“1.75/5”。
(8)行驶证初次登记年月: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上“登记日期”年月填写。
(9)新年购置价:按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投保车辆同类型新车价格与车辆购置附加费之和填写。
免税车、易货贸易、赠送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比照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价格与车辆购置费之和计算。但须与投保人约定车辆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按该车购买时的发票价格为计算基础,并在特别约定栏内约定。
(10)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协商时掌握双方自愿原则,保险人应提示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保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的机关报车购置价(含国家规定的购置附加税费)。
②按照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通常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80%,除非另有书面特别约定。盗抢险、自燃险的实际价值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受比例限制,但对使用超过8年或与当地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不相符合的车辆,承保盗抢险、自燃险时应慎重。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汽车报废标准》执行,车辆使用年限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但出租车折旧时计算还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行政机构对出租车车辆使用年限的规定。
③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11)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选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补偿的最高限额。
①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②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但超过100万元之后,应选择以50万元的整倍递增。
③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12)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①全车盗抢险:最高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当实际价值高于车损险保额时,盗抢险保险金额须低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值得注意的是,没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号码或没有正式取得行驶证与号牌号码的车辆,其失窃风险和侦破追缴难度加大,都不应承保盗抢险。
②车上责任险:投保座位数的确定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座位数为限,也可在核定座位数内约定,但上述两种确定投保座位数的方式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每座限额及货损限额按双方约定填写。选择座位投保和不同座位选择不同限额投保时,应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投保的座位数限额数。对于摩托车排气量在50CC以下的,核定座位为1人,50CC以上为2人的,除非另有证明。而相对于定额保险单,是以车划分投保的,若以人数投保则必须特别约定或用普通保险单。
③无过失责任险:按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除5万元、10万元两个赔偿限额档次或按照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④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填写。赔偿天数最多以条款规定的最高赔偿天数90天为限。日赔偿金额可分档设置,但各分公司必须制定统一标准并明确上限,控制承保风险。
⑤自燃损失险: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同时自燃险保额须低于车损险保额。
⑥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格确定。但要提供新增设备的原始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并在特定栏中列明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⑦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限额。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限额档次和赔偿限额的确定办法。
⑧玻璃单独破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保险。保险费率分货车、16座以下客车、16座及以上客车三个小类,保费为新车购置价与所核定的相应费率的乘积。
⑨不计免赔特约险:本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车辆损失险和不产生效力。
(13)车辆总数:填写投保单及其附表所列投保车辆的总数。
(14)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为一年。如投保人要求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短期保险,但应征得保险人同意,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止时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至保险期限满日二十四时止,起保日不得是投保当日,最早应是投保次日零时。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车辆的保险期限为30天。定额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15)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应要求投保人详细填写此项内容以便联系。本栏目禁止填写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