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代理制成为机动车辆保险传统市场营销模式的主流。但是,在经营机动车辆保险过程中,代理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包括代理人利用代理制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费用逐渐成为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以及代理人的违法代理行为引发的后果等均成为制约代理人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电子商务,尤其是B2C模式的出现,将引发保险领域的一场新的竞争,无论从提高效率的角度,还是从符合时代性的角度,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均有不可抵御的魅力。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最适合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的业务之一。现代通信手段迅速崛起,对传统的营销模式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只有跟上时代步伐,才能够在今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电子商务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它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领域的应用也具有明显的优势:首先,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较为适合利用电子商务经营的险种,原因是这种业务的风险较为规范,相应的保险产品及其定价比较简单。其次,利用电子商务可以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和价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根据研究表明,利用电子商务作为经营手段可以节约销售成本的30%、行政管理成本的30%、赔案处理费用的10%和赔款的5%。第三,电子商务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通过电子商务渠道,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持续的服务,同时可以提高服务的速度和透明度。第四,电子商务可以克服地理上的障碍和市场壁垒,使业务的范围无限扩展。第五,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代理人恶意控制的问题。
但是,我国保险业运用电子商务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由于互联网在我国起步较晚,有很多方面仍不完善,在网上开展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障碍。这些障碍必须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予以解决和克服。
第一,网络覆盖率低,认知度不高。虽然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增长最快的地区,但从总体来看,全国网络覆盖率仍不高,且分布不均匀。大城市如北京、上海也分别只有8%和2%,不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由此可见,如何扩大网络保险的认知度和影响面已成为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保险蓄势待发,但相应法规仍未出台。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及电子商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限制了网络保险的长足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颁布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保险市场。
第三,网上支付系统不完善,相关设施仍待发展。网上支付、货物配送和安全认证被视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根据权威调查显示,被调查人群中66%最关心投保后支付保费的转账安全性,19%更注重网络保险售后服务系统是否健全,15%希望得到全面的保险信息。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电子商务法规,网上安全、客户隐私保护、电子签名有效性及网上交易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未能解决,实施还有待时日。
第四,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应用能够也将给保险公司带来一系列问题,保险公司除了需要对原有的工作模式和流程进行重新的整合外,更重要的是解决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技术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务安全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就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网站的功能仍停留在发布险种条款、公司概况等信息,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即使个别案例的出现,仍不足以代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所以,现实情况离真正使网络保险成为保险业务主流还有一段时间。在宏观条件不太成熟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在涉足网上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认识到网络保险不仅仅是开展业务的诸多渠道之一,而且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新旧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和不断变化的竞争前景实施相应的组织和企业文化的变革,以支持由互联网驱动的、具有一定风险的、要求高效率的业务发展。
(2)保险公司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应将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保险作为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在对内部管理的重新整合的过程中,从电子化建设,包括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到业务流程设计、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应注意到与将来开展电子商务的配合。
(3)据中国调查事务所调查显示,47%的调查对象希望尝试网络保险,其中25岁以下的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兴趣(73%)远远多于45岁以上的人(29%)。可以看出,我国网络保险前景广阔,在增强自信心的同时,保险公司应注重针对性,细分目标市场,确定重点发展目标,同时兼顾其他目标。
(4)在新业务模式中,明确代理和其他分销渠道应遵循是一体化、多渠道战略的规则。在保证公司经营理念统一的情况下,采用多种营销方式,多方位展业。
(5)应注重提供丰富的相关信息以及质量上乘的服务。在现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服务质量尤为重要。在网络保险中也应尽可能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如相关站点衔接、疑难解答等。注重效率,及时回复,拓展服务范围和功能。
据统计,1999年全球网上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到1%,网络保险发展空间十分巨大。在计算机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世界,网络经济的进程也将大大加快。虽然目前我国网络保险刚刚起步,但是,利用网络进行保险营销已成为一个历史潮流,正日益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重视,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的营销模式也将面临着一场革命性的转变,实现真正意义的网上保险业务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这场变革中应争取主动,以确保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保持竞争优势。
1.5.12热点问题之十二: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责任和车险责任2000年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紧急公告指出:鉴于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决定自即日起吊销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从此,“三菱事件”开始浮出水面。随着媒体对于整个事件以及相关背景情况逐步和深入的披露,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受害者开始向日本三菱公司索赔。同时,由于“三菱事件”出现,使得产品质量保证与产品责任和车险保险责任的区分已成为实际业务问题。
根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属于这次“三菱事件”涉及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菱V31、V33帕杰罗越野车大约有7.2万辆。另外,还有大量的“三星”、“猎豹”和“警兴”等套牌车。按照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情况看,这些车辆的大部分均投保了车身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三菱事件”披露之前,这些由于安全隐患导致的损失大都是由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近两年就处理了多起三菱V31、V33帕杰罗越野车行驶中发生“车辆突然失控翻车”的事故,最为典型的是1999年7月31日一辆帕杰罗V33越野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失控,碰撞护栏后发生翻车,造成284900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可以说“三菱事件”造成损失的最大受害者应是中国的保险人。
从法理上讲,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由生产者负责。如果要向保险公司转嫁这三种风险,应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与车险是完全不同的,“三菱事件”就同时涉及这三方面内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车辆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则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就取得了对于车辆制造商追偿的权利。但是,在以往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际工作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三菱事件”的发生,使保险人认识到应当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的追偿工作,强化理赔人员的汽车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意识,以切实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