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形成的多边贸易机制。概言之,WTO规则是规则导向型的制度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WTO规则强调公平性、可预测性和连续性,也规定了每个成员方政府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排斥了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同时,WTO规则对各个成员方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对各成员方具有较强约束力。每一成员方必须根据WTO有关规则、协议和要求改革政府的行为,增加政府政策的法治性和透明度,为市场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例如:在贸易政策制定方面,WTO的原则和规定缩小各成员政府使用贸易政策的自由度,对各国应急的政策性贸易措施,施加了限制性影响;并要求各成员政府增强制定贸易政策透明度。所制订的政策必须是非歧视和平等的,且只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在GATT成员监督下,才可免除最惠国待遇的义务;WTO各成员政府可实施援引关税的行政措施,但这些措施都应是受约束的。等等。至此,在现代国际社会经济活动中,规则本位理应占据首要的地位。
九、透明度
法律的透明度是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透明度即指法律规则的公开性。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它应为所有市场主体所遵循。因此,它必须具有公开、透明之品质,被公之于众,为所有人所知晓。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理念,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开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就是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方得以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比如: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第10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将其有效地制定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和估价,关于关税、税收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要求,限制、禁止以及影响其销售、批发、运输、保险、仓储、检疫、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利用的法律、条例、司法判决和具有一般适用性的行政决定,以使各方政府和贸易商能够获知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布。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达成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效协定也应公布。”这一规定使所有成员及其国民在互相充分了解各自与贸易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及其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开展相互贸易活动。透明度理念在GATS第3条和TRIPS协议第36条,全面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此外,透明度理念还通过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加以强化。因此,按规定要求,WTO各成员方不仅应及时以官方形式公布所要求的法律性文件,而且还必须接受WTO贸易评审机构的定期评审,并向该机构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实施情况,以期达到最大的透明度。
十、可持续发展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颇有争议。根据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1年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共同发表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品质”。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理念,其朴素的形态由来已久,但作为一个科学的范畴,则是人类社会经过漫长发展历程才提出来的;特别在步入高技术蓬勃发展的知识经济新时代,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一项新的和处于形成发展的理念。目前,虽然此理念尚未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已在一些国际条约、重要的国际组织决议中,逐渐为人们所援引。如:1992年由177国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环境和发展里约(RIO)宣言》及其他文件中;在关于《建立WTO协定》前言也提及: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应有利于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等。此外,在国际实践中,如:在“美国和墨西哥关于进口金枪鱼争议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报告中承认“持续发展的目标,包括环境的保护和维系,已为总协议的签字各方所广泛认可。”
在知识经济时代,在国际经济法制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既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制度化,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所接受;又可构筑一种国际性体制监督、约束和参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主体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代际公平。所谓“代际公平”即不仅考虑当代的公平,也应考虑后代的公平。这种代际公平的基本价值取向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其一,“保护选择要素”即要求世代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不因当代人的发展和需求,而损害后代所必须依赖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及其对后代满足自身价值造成不适当限制等,同样有权享有相当的多样性。其二,“保护质量要素”即要求世代维持地球质量,不应使地球质量有所下降,并有权享受与历代相当的地球质量。其三,“保护获取要素”即要求世代公平获取遗产的继承,并应保护后代这种获取权。值得提及的是,这种代际公平应扩展到世代的范畴,以实现真正代际间的正义。重要的是对效率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强调高效率、综合效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统一)和最佳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统一等)。
(二)可持续利用。系指以可持续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其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为此,各国首先应加强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在开发和利用环境活动中,采取有利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加强循环利用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再生补给能力。同时,亦应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多样性,实现对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必须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减轻生态环境负担,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系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环境,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环境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
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环境和自然资源。所以,如不保护好环境,各种环境资源遭受破坏,即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反之,如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来说,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强调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和环境的和谐关系。在现代国际环境保护法中,此理念体现为要求各国应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加强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强化对环境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利用。
与此同时,在国际经济法制的具体制度中,在评价行为合法性上,可持续发展理念应涵盖如下细目理念:(1)系统性理念,即必须从行为是否兼顾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因素。(2)长期性理念,应既考虑当代人需求满足问题,也要考虑后代人需求的满足。(3)综合成本理念,即不但考虑行为实施的直接支出,也应包括资源和环境的损耗成本。
十一、全球化
国际范围的全球化趋势正在深刻影响着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全球化理念直接冲击着传统国家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当前,对全球化的认识不一,尚未形成统一正确的说法。它是一个可从多视角、多领域、多层面、多维度探讨的概念。关于全球化概念,有人认为:由经合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奥斯特雷(SylviaOs-try)在1990年首先提出;但也有人认为:早在1985年就有人使用。此后,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全球化的认识也逐步丰富、深化,涌现出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综观多种理论学说,对全球化内涵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理论观:其一是“自然演进论”,这种论点即是将全球化视为一个客观的历史演进过程,是某种不以具体的环境、地域、社会体制、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其二是“西方主导论”,此论点把全球化看作是一个与西方主导的现代化同步演进的过程,是西方国家刻意换取的产物。而较全面的全球化概念理应综合这两种认识来探析。全球化是一种客观的历史进程,此过程涵盖了人类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根本利益的矛盾运动,表现为这两大类利益及各行为主体间利益互动和实现的过程,并由此产生全球化进程中的两大矛盾:全球化和本土化矛盾以及国际社会各行为主体之间矛盾。因此,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和当代全球主要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
综上可见,全球化包含的内容极其丰富,其基本内涵是指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经济、生态等的全球性整合运动。其中,经济全球化最受人们关注。世界各国、各地区通过密切的经济交往和协调,经济上相互联系和依存、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形成世界经济从资源配置、生产流通的多层次和多形式的交织和融合,使全球经济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有机整体的一种经济发展趋势,从而使国际经济向真正全球市场经济的转变。鉴此,在国际经济范畴内,突出“全球化”的作用极为重要:一则使国家在法制选择上正确处理好国内和国际的关系,二则避免引发频繁的国家间冲突对抗,并可大大减少国家及其居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成本。
传统国际经济法治的许多理念是在国家法的土壤上孕育滋生出来的。它和现代尤其与全球化时代日趋形成的国际经济法治理念实不相称,当前时代的法治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合的法治理念,并必将逐步促成这些理念的形成。因此,全球化时代必然伴随着对传统国际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挑战。比如,国际组织立法、国际惯例、全球统一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客观存在,向国家法一元论观念的挑战;超国家法、超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世界性强行法的存在对国家意志论的挑战;等等,在这种种挑战过程中也将伴随着新、旧国际经济法学理念之间的相互冲突、竞合,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适合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念体系。21世纪的国际社会是充满矛盾和危机的社会,更是一个高度的相互依存的社会,国际经济关系呈现新特点,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这些都影响人们传统国际经济法理念变更,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