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国际史上,中国国力衰微,内忧外患,是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东亚病夫”形象出现在世界舞台上的。中国饱受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欺侮和侵略,所谓“弱国无外交”,更谈不上在国际法上有所建树和贡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不依附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也不屈服于任何外来势力,赢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尊敬,同时在理论和实践上也为国际法的发展积极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核裁军是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内的理论和实践上突出贡献的典型体现。
中国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说到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就不能不提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是由毛泽东主席在国内提出,后来再由周恩来总理对外宣布的。而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则是由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与世界各国建交的问题,其中既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的国家。毛泽东主席就多次发表声明:中国愿意在和平、互利和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个原则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以及毛泽东主席在开国大典上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均有阐述,它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到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时,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印方的赞同,并写入了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在序言中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定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以及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1955年在印尼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通过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十项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1956年10月波匈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日的声明中,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更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之上,从而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原来作为处理不同政治制度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上升到处理一切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亚非会议后,中国与一系列国家发表的双边条约、联合声明和建交公报等大量有关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在上世纪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国家的承认,除了大批的发展中国家之外,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日本、美国等也都明确承认了这一原则。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地域上超出了亚洲、非洲的范围,得到欧洲、美洲、大洋州许多国家的承认,又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得到了许多发达国家的承认。事实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已经超越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是发展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发展和完善了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已有原则,因而迅速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巨大贡献。事实证明,无论国际关系如何演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经得起考验的,是最具生命力的。
中国在核裁军上对世界和平的贡献
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不但表现在对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上,而且还体现在积极主动地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实践中。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在军控和裁军方面,特别是在核裁军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赢得了一切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的热情赞扬。
核武器是一种大规模毁灭生命和财产的武器,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曾进行了激烈的核军备竞赛,世界长时间地笼罩在核战争的阴影下,对全球和平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早在1963年7月31日,中国政府就发表声明,建议全世界所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庄严宣布,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
为了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粉碎超级大国的核讹诈,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在1964年10月试制成功了中国自己的核武器。中国在发展核武器问题上一贯持十分负责和审慎的态度,核武库一直维持在十分有限的水平。中国的核武器始终以自卫为目的,从不威胁别国,从不参加核军备竞赛,也从不在国外部署核武器。
同时,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无条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是迄今做出并恪守这一承诺的唯一核国家。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努力,并已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无核区条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1995年4月,中国发表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最终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忠实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并为条约的无限期延长作出了贡献。中国在核武器扩散问题上的立场十分明确,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一贯恪守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法律义务。
中国历来认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消灭核武器这一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为了推动全球核裁军进程,中国政府于1993年10月明确提出,通过谈判争取不晚于1996年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其后,又自始至终参加了该条约的谈判。1996年7月29日,中国宣布暂停核试验,并于1996年9月24日条约开放签署日当天签署了该条约。中国支持尽早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
(“禁产公约”)。为此,中美两国外长曾于1994年10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997年4月,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结“禁产公约”的立场。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计划,并承诺在自愿交保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取与中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义务相适应的措施。
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中国于1994年1月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1994年9月4日,中俄首脑声明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以核武器瞄准对方。
中国坚决反对核军备竞赛,主张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在核裁军方面负有特殊责任,应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和运载工具,以为其他核国家加入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1994年,中国在第49届联大发言中指出,应当制订一项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中国认为,作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努力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采取一定的核透明措施是应该而且必要的。这些措施可在“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的框架内考虑。
1996年,中国在第51届联大又明确提出核裁军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中国一贯反对发展和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及破坏全球战略平衡和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1999年12月1日,为了维护全球战略安全和稳定,保持核裁军的发展势头,中国、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共同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维护和遵守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提案,并获得通过。
中国以自己的行动在核裁军问题上为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世界和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