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EuropeanParliament),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设议长1人,副议长14人,议长和副议长任期均为2年半,可连选连任。欧洲议会最初只是个咨询和监督机构,并不具有直接的立法权力。经过《单一欧洲条约》和《马约》的两次修改补充,欧洲议会的权力得到了很大的扩充和加强,目前欧洲议会已经成为欧盟的立法机构之一,与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还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马约》规定在内部市场、保护消费者、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决策”。在另一些重要领域,如签署国际协议、新成员加入欧盟,理事会必须征得欧洲议会同意。
欧洲理事会(EuropeanCouncil),即首脑会议,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制订一体化“总的政治指导原则”,讨论欧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首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和一次非正式会议,必要时还可举行特别首脑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欧盟理事会(CouncilofEuropeanUnion),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欧盟理事会是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的,所以又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根据议题不同,参加会议的分别为外交部长、农业部长、工业部长、运输部长等。部长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就欧盟各项政策进行决策,并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事宜,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分享立法权和预算批准权,并负责批准由欧盟委员会预先谈判并签订的国际条约。欧盟理事会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以简单多数(15票当中的8票)、有效多数(87票中的62票)和一致同意三种表决机制进行决策。欧盟理事会之下,还有不同级别的协调机制。欧盟理事会主席国的任期及轮任顺序与欧洲理事会的规定相同。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ofEuropeanUnion),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简称欧委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欧委会受欧洲议会的监督,负责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负责经贸等方面的谈判,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但在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欧委会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欧委会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20个委员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设主席1名和副主席2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委会其他委员人选由成员国政府商主席候选人后提名,按此方式提名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需一并经欧洲议会表决通过,然后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根据《马约》,自1995年起,委员会任期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仲裁机构。欧洲法院主要职能有两项:一是负责解释欧盟的各项条约和法规,同时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条约和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二是审理不服欧洲初审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欧洲法院现有15名法官,15个成员国各推选1名,其任职资格是“独立性无可怀疑的人”。另有9名检察官,其中英、法、德、意有权各推荐1名,其余5名由其他成员国轮流推荐,其任期均为6年,可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1989年9月1日增设了初审法庭(CourtofFirstInstance),法官15名,任期6年,可连任,每3年改选一半。欧洲初审法院初期的管辖权相当有限,仅负责审理违反竞争法和涉及欧盟官员的几类案件,1992年签署的《马约》将初审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除反倾销案以外的一切由自然人或法人起诉的案件。
欧洲审计院(EuropeanCourtofAuditors),设在卢森堡,由12人组成,均由欧盟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及其各机构的账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盟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对接受欧盟援助的非成员国进行调查等。其特权在受到挑战时,可通过欧洲法院得到保护。
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CentralBank)简称欧央行(ECB),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是欧盟欧元区国家统一货币、发行欧元后的中央银行。其前身为欧洲货币局(EuropeanMonetaryInsti-tute)。1998年6月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任命欧央行行长、副行长及执行董事会的4位成员,这一天被视为欧央行的正式成立日期。欧央行和欧元区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共同组成“欧洲央行体系”(EuropeanSystemofCentralBanks),负责制定欧元区统一的货币和金融政策,以维持欧元区的价格稳定、刺激欧元区的经济增长。欧央行设监管理事会(GoverningCouncil)、执行董事会(ExecutiveBoard)和“欧央行常务理事会”(GeneralCouncilofECB)。欧央行行长正常任期为8年,但由于欧盟成员国对第一任行长人选争执不下,后达成折中方案,两位行长候选人各任4年。
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InvestmentBank),总部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理财机构。该行宗旨是促进欧盟一体化、欧盟的平衡发展以及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统合。欧洲投资银行主要通过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欧盟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的项目提供资金便利,以支持欧盟落后地区的发展和产业转轨,并促进欧盟交通、通讯和能源等方面的发展。欧洲投资银行也可根据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发展援助或合作计划对欧盟以外地区的项目进行投资。该行由欧盟成员国出资合营,享有独立法人地位,下设行长董事会(BoardofGovernors)、总监理事会(BoardofDirectors)、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Committee)和审计委员会(AuditCommit-tee)。
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EuropeanEconomicandSocialCom-mittee)简称“经社委员会”(ESC),为欧盟咨询机构,于1957年根据《罗马条约》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但委员们平时均在所属成员国工作,只在召开经社委员会会议时才来布鲁塞尔。经社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由所有委员选出,任期2年。经社委员会代表雇主、工会以及中小企业、环境组织等经济和社会集团的利益,可应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或自发地对欧盟决策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影响发表意见,对欧盟决策提供咨询并施加间接影响。欧盟当局在就人员培训、就业、社会基金等问题决策前必须咨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
欧洲地区委员会(EuropeanCommitteeoftheRegions)于1993年根据《马约》设立,和经社委员会一样也是欧盟的咨询机构。地区委员会由来自于各成员国地区当局的代表组成,如市长、市参议员及地区政府首脑等。欧委会和理事会5个方面的决策必须咨询地区委员会的意见:1.经济和社会统合(包括结构基金);2.泛欧交通、通讯和能源网络;3.公共卫生;4.教育和青年;5.文化。在其他领域的决策上,地区委员会也可应欧委会和理事会的要求或自发地提出其意见,对欧盟决策施加间接影响。
此外,欧盟还有欧洲统计局、欧洲共同农业基金、欧洲投资基金、欧洲发展基金等机构,对欧盟的机制运行起辅助作用。
欧盟区别于迄今为止的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是非常明显的,欧盟有其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建立了商品、劳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内部统一大市场,实行共同农业政策和渔业政策,建立总预算,欧盟内部国家之间取消了传统的边界概念,使用同一货币,对外则实施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寻求“用一个声音说话”,甚至还将制订欧盟宪法和建立快速反应部队等,这些无疑使得人们对欧盟是否还应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性质产生了怀疑。有的学者认为,欧盟的组织架构已经具备了一个联邦国家组织架构的雏形,欧盟是使整个欧洲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的过渡形式。也有的学者认为欧盟仍然是通常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其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成员国主权的让与。但应该看到,目前的欧盟是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既有国际组织的属性,又有联邦的特征,这些实际上都反映了欧洲政治家在设计欧盟目标上的阶段性特点。尽管欧洲各国,特别是欧洲各大国在欧洲未来一体化的问题上还有不同的看法,但追求一个拥有单一宪法、单一政府和单一议会的欧洲联邦是相当多数的欧洲政治家和欧洲国家所追求的政治理想。
欧洲区域一体化的成功大大鼓励和带动了全球区域主义的发展,现在各种形式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正方兴未艾。除了已经建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正在扩大发展形成包括中国、日本和韩国在内的东亚共同体)外,还有中亚地区不断发展的五国合作机制(正在从建立之初的政治合作扩大为包括经贸在内的各方面合作)。另外,出现了区域主义的一种崭新形态——亚太经合组织(APEC),该组织成员国的各级领导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会面,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进行磋商和合作,扫除经济发展的障碍,推动了该区域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尤其是推动了该区域的经济与技术合作。
区域一体化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新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在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像欧盟这样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组织内,国家及其主权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的观念。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一些跨国界的犯罪,如走私、贩毒、偷渡和恐怖活动等,以及人类所共同面临的环境、生态等问题对国家主权也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而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就有可能破坏或限制国家主权。应该指出的是,新技术的发展为侵蚀国家主权提供了某些物质条件。空间技术的发展,使一国领土上的各种活动均处于别国卫星的严密监视之下;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各国内部通讯暴露在别国面前;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连网的发展,使人们很容易就越过国家边界传送信息、进行商业和其他各种活动,甚至从事攻击和破坏性的活动。新技术的发展动摇了国家主权的核心——国家边界的不可渗透性。
国家主权遭遇到淡化和削弱的现象是国际法在新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既不能没有原则地附和某些西方国家完全否定国家主权的观点,也不能一味简单地墨守成规,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完美无缺、不容置疑。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既然国家主权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那么它也应该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发展,而演变。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目前阶段应特别警惕某些西方国家打着“人权”、“反恐”等旗号,宣扬否定主权原则的谬论,企图推行霸权主义,以武力手段将西方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人权标准等强加给发展中国家。
联合国作用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