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管理活动及其法律依据自身的特征,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还存在关于层级上的特别的要求。这一点与司法活动的法律适用有所不同。如《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如果一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要对相对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则其在作出该决定时只能适用法律,否则为适用法律错误。又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一行政主体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却只依据和引用了地方性法规,则这一适法行为也是错误的。规范的多层次性与适法主体的多层级性、管辖权范围也是紧密相关的,二者都根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来确定。
(4)结果要素。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结果表现为一定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即法律适用必须以一个具体明确的决定或结论的产生为要件。行政决定的作出,标志着法律适用阶段或过程的完成。这种结论在形式上通常可表现为特定的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公布(但并非完全以此为要件)。行政行为所直接依据和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文书中作为行为的理由和依据予以具体、明确的引用,排除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对法律规范的笼统的、模糊的引用。
1.3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研究意义
1.3.1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作用
第一,促进依法行政,推动行政管理的依法进行。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行政主体依法适用法律规范作出行政处理的过程也就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法律适用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贯彻法律、执行法律,切实实现法律对各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调节作用。通过法律适用来确定和保护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促进法律规范的新陈代谢的功能。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随时直接接触各类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之可以形成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行政法律规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适应性和灵活性,其必须适应行政管理的现时需要而不断改进。行政主体在适法活动中,发现与现时的行政管理实践不相适应的规范,或已出台的新规范与上位法及其他相关规范存在冲突时,应及时、主动地依其职责直接进行修订或请示上级进行相应处理,以使法律规范不断适应行政管理形势与政策的变迁和需要。
1.3.2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地位
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行政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行政违法的重要课题。
首先,在立法实践上的意义:
有关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解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冲突和适用。该章共有15个条文,其中大部分与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相关。
这些条文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中解决行政法律规范冲突、选择规范性文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其他的行政法律规范也有相应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见,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各行政法律规范当中一般都有所规定。这说明我们已开始在立法上对法律适用进行规范和要求。
其次,在理论研究上的意义:
(1)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发生于行政处理或决定的作出阶段,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特定的行政行为种类或模式,它包含于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之中,构成特定行政行为模式的内容。适法行为并不直接导致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其必须融入整个行政行为之中,通过引导行政行为的作出而起到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调节和确定。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阶段的完成,标志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作出。如行政主体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这一结果可以看成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阶段的结束。其可以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如法定的默示规定。
(2)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必经和必备的过程与阶段。行政行为适法过程中相关要素的变化,如选择的法律规范的变化等,将导致整个行政行为内容的变化;适法过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整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3)行政行为未经适法过程或适法过程不合法等总是构成行政程序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强调适法主体的依法适法,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行政行为民主性的增强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案例3】杨某诉区政府信访办案中,行政程序中有关告知、说明理由、给予机会陈述辩解等规定均被执法者置之度外,看不出行政主体依法适用法律的过程和活动,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因欠缺形式上及实体上的合法要件而构成违法。法律适用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同时也是职责,依法履行是其根本的行为方式。案中,强调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法律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主体的严格依法行政。
(4)从行政适法与执法的关联上看,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有利于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法律对行政主体法律适用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其行政执法的要求。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问题都密切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是一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从行政行为中的法律适用阶段就开始进行规范,对于整个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等问题的解决,以至行政法治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探讨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具有现实性与迫切性:
对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在理论研究中较少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予以专门讨论。一些行政法教材中,只是将其列入行政行为法律依据部分进行概要的介绍,还有的则是根本不予涉及。对特定模式的行政行为进行探讨时,一般也仅至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一层面,很少单独提出“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并不规范,尤其是涉及到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时更是混乱,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又给错误或违法的适法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这在一定程序上放纵甚至促使了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谋取自身利益、侵害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并通过法律适用的手段得以掩盖其违法性,使不法行为合法化。
对于一个涉及社会生活各层面、各领域,又如此频繁使用的国家权力及其适用,目前法律上的规范可以说是相当薄弱的。我国的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在适法权力上,存在非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适法权、有适法权的行政主体滥用或者超越法定的适法权的情况。机关林立,权限交叉,权限重叠,互相矛盾。在适用规范上,高位阶规范失于笼统,低位阶规范失于越权与冲突。规范不公开,非法律性的规定或内部规则过多过滥。在救济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仍普遍存在,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于法无据,行政适法权的滥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救济。
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再加上我国加入WTO之后大量的涉外性的行政管理事件的出现,这些新的形势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法律适用制度的规范和发展呼唤立法、执法、司法各项制度的完善。WTO规则中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成员国的行政管理提出的要求,因此而产生的如法律规范的公布,冲突规范的适用,原有法律规范的立、改、废,以及对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法律规范的适用,都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及解决,是我们切实履行WTO规则要求的前提和保障。行政执法效果大多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体现,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作出该具体行政决定时的法律适用决定。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对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研究、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规范行政行为中的法律适用,对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等都有着重大的作用。所以,它是进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涉及行政权理论、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及行政违法理论等多方面的理论与制度,下面我们将分别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