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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宗族活动的组织状况(1)

在社会学中,“社会组织”的概念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组织泛指一切人类活动的群体;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在其特有的规章制度维系下结合起来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本文所谈“组织”概念即为狭义的社会组织。

在家族活动中,礼制和律令规定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关系,五世内的家族成员根据礼制与律令的要求,习惯成自然地从事各种家族活动。家族成员在从事这些家族活动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另行建立特定的家族组织。再说,假设有特定的家族组织存在,那么,这种家族组织也应该以五世为限。这样,每个家族成员就难免同时分别属于多个不同的家族组织。也就是说,在进行家族活动时,每个家族成员要同时参加多个家族组织的活动。而每个家族组织又都分别包括不同的家族成员:在以己为中心的家族组织中包括三从兄弟在内的五世,而不含父的三从兄弟;在以父为中心的家族组织中包括父之三从兄弟在内的五世,不含己身的三从兄弟;以祖为中心的家族组织中包括祖之三从兄弟在内的五世,不含父之三从兄弟与己身的再从兄弟。以此类推,即如《通典》注引孔颖达言:“别子之后,族人众多,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族人一身事四小宗,并大宗为五也。”上下五代同时并存于世,实际上不可能;上下四代同时并存于世,可能性也不大;上下三代(祖、父、己三代,或父、己、子三代)并存于世,可能性就比较大。若此,三代同堂之家,就要同时参加三个不同的家族组织。而且随着祖、父、己三代向父、己、子三代与己、子、孙三代变化,所加入的家族组织也要随之变化。显而易见,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实际上,家族活动往往是很自然地由家族中年长辈尊者出面牵头,族中近亲属按礼的要求与风俗习惯自然会参加,没有另行形成家族组织的必要。而在宗族进行活动时,则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领导,并制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因为宗族成员的血缘关系已疏远(亲尽,同于凡人),彼此间没有亲属关系,如果没有建立特定的组织,就不可能采取联合行动。所以必定要有一个宗族观念强、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经济实力的族人出面牵头进行,组织成为特定的社会团体,制定出规章制度,共同执行组织的社会功能,以达到敬宗收族的目的。

宗族组织作为宗族观念的更高一层体现,它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状况如何呢?这一时期的宗族活动是否普遍具有这种组织特征呢?这就是本节要重点考察的问题。

一、相对和平年代宗族活动的情况

我们对这一时期宗族活动情况的探究,先从合族祭祀祖先、宗族谱牒、宗族财产、宗族首领和族规等外显形式是否普遍存在入手进行分析:

祖先祭祀

宋代以降,宗族成员对共同祖先的祭祀是宗族组织最主要的社会活动。“祠堂”是所有宗族成员共同祭祀祖先的理想场所。在宗族祠堂里供设着列祖列宗的牌位,象征着祖先的存在。通过祭祀活动,族众在严密的组织制度下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合族祭祀祖先的“祠堂”即为宗族组织的载体。但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祠堂尚未见。

“祠堂”一词,早在西汉即已出现。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祠堂”常见于文献记载。但这一时期的“祠堂”在性质上与宋以后的祠堂很不一样。据史载,当时“祠堂”的设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朝廷为某些大臣设置的“祠堂”。如:杜陵人张安世死后,汉宣帝“赐茔杜东,将作穿复土,起冢祠堂”;河东平阳人霍光死,宣帝“发三河卒穿复土,起冢祠堂,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奉守如旧法”;巴郡太守张翕卒,“夷人爱慕,如丧父母。苏祈叟二百余人,赍牛羊送丧,至翕本县安汉,起坟祭祀。诏书嘉美,为立祠堂”;永平初,马援女立为皇后。“至十七年(苑源年),援夫人卒,乃更修封树,起祠堂”;王莽政乱,“(益州)吏士饥疫,连年不能克而还。以广汉文齐为太守,造起陂池,开通溉灌,垦田二千余顷。率厉兵马,修障塞,降集群夷,甚得其和。及公孙述据益土,齐固守拒险,述拘其妻子,许以封侯,齐遂不降。闻光武即位,乃间道遣使自闻。蜀平,征为镇远将军,封成义侯。于道卒,诏为起祠堂,郡人立庙祀之”;北周河内温人司马裔“性清约,不事生业,所得俸禄,并散之亲戚,身死之日,家无余财。宅宇卑陋,丧庭无所,有诏为起祠堂焉”。

吏民为纪念地方官吏而共立“祠堂”。如曹魏时,河东襄陵人贾逵,卒,“豫州吏民追思之,为刻石立祠”;东吴时,秦人将军箫二将,自誓“化为黄竹吾当血食此土以福斯民,遂随以没”,“百姓悯之,乃共营小祠庙以香火于兹”;石赵时,石勒曾“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殖嘉树,准岳渎已下为差等”,“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祠堂,给户奉祀”;南朝梁时乐安博昌人任昉,“(天监)六年(缘园苑年)春,出为宁朔将军、新安太守。在郡不事边幅,率然曳杖,徒行邑郭,民通辞讼者,就路决焉。为政清省,吏民便之。视事期岁,卒于官舍,时年四十九。阖境痛惜,百姓共立祠堂于城南”;北齐广平人宋游道,“刚直,疾恶如仇,见人犯罪,皆欲致之极法。弹纠见事,又好察阴私。问狱察情,捶挞严酷。兖州人为游道生立祠堂,像题曰‘忠清君’”;北周博陵安平人崔谦,“外御强敌,内抚军民,风化大行,号称良牧。每年考绩,常为天下最,屡有诏褒美焉。谦随贺拔胜之在荆州也,虽被亲遇,而名位未显。及践其位,朝野以为荣。四年,卒于州。阖境痛惜之,乃共立祠堂,四时祭飨”。门生故吏为恩公立墓祠祭。如吴郡陆云被杀后,有二女,无男,“门生故吏迎丧葬清河,修墓立碑,四时祠祭”。还有朋友帮助设立,如沛郡龙亢人桓典,“举孝廉为郎。居无几,会国相王吉以罪被诛。故人亲戚莫敢至者。典独弃官收殓归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为立祠堂,尽礼而去”。除此之外,还有自建祠堂的情况。如:河内张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堂,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诏令平陵徙亭它所”。

还有儿辈为亡父建立祠堂的。如南朝刘宋会稽永兴人郭原平,“父丧既终,自起两间小屋,以为祠堂。每至节岁烝尝,于此数日中,哀思,绝饮粥”。

在这一时期由族人设置“祠堂”的情况仅员见,即雁门人范隆,“父方,魏雁门太守。隆在孕十五月,生而父亡。年四岁,又丧母,哀号之声,感恸行路。单孤无缌功之亲,疏族范广愍而养之,迎归教书,为立祠堂”。

从“祠堂”设置的六种情况来看,前四类的设置者都与死者毫无血缘关系。第五类儿辈为亡父立祠也仅属于家庭范围内的组织功能。而族人范广为范隆父母所立祠堂,也仅为帮助范隆为其父母建祠堂,并非五世内外族人合资为先祖共建。再有从这六种“祠堂”设置对象看,又都是为某人而建立的祠堂。这些“祠堂”传之后世,或可成为某人后裔祭祀某人的场所,但不可能成为合族祭祀祖先的场所。

还有,这一时期“祠堂”特点表现为“起冢祠堂”,即“墓祠”。如楚人龚胜临终敕殓丧事时言:衣周于身,棺周于衣。勿随俗动吾冢,种柏,作祠堂。”颜师古注曰:“若葬多设器备,则恐被掘,故云动吾冢也。亦不得种柏及作祠堂,皆不随俗。”王符在《潜夫论·华侈篇》中称:“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檽梓楩楠,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务崇华侈。”贾谊也说:“古者,不封不树,反虞祭于寝,无坛宇之居,庙堂之位。及其后,则封之,庶人之坟半仞,其高可隐。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合,垣阙罘罳。”由此反映出“墓祠”的设立已为当时社会较普遍之礼俗。不过,这种在墓前立祠祭祖多在官僚贵族中,一般庶民多无祠堂,只在墓前祭祀而已。

所以说,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祠堂”设置都在坟墓旁,如宋以后将列祖列宗牌位置于一起的“祠堂”在这一时期尚未见。既然“墓祠”作为祭祀场所,那么,必为一人一祠,也就难以成为族人共同祭祀祖先的场所。

因为墓祠祭祀,即在祖先墓茔祠堂内致祭,所以在族人进行墓祠祭祀先祖时,一般都会先亲后疏,首先顾及自己直系近祖墓祠的祭祀。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比较贫寒的宗族,财力有限,更无法对历代祖先一一遍祭。这样,频繁的墓祠祭祀,就主要集中在高、曾、祖、祢直系近祖上(甚至仅限于父祖上),而对于高祖以上的墓祠祭祀,就很难顾及。因为高祖以上的祖先墓祠往往多达十数座、数十座,族人势难遍顾。而且,如果对高祖以上墓祠进行祭祀,规模一般都比较大、费用也较多,且各代荫及子孙的范围又各不相同,势难统一行动,不似祖、祢辈的祠祭,儿辈兄弟数人一呼即行,祭毕即归。因此说,当时的“墓祠”不同于宋代以后的“祠堂”,很难成为族人共同祭祀先祖的场所。

许多学者常常依据《四民月令》所载来论证宗族对共同先祖的祭祀活动非常频繁。就此笔者录《四民月令》有关祭祀的原文如下:

正月之旦,是谓正日。躬率妻孥,洁祀祖祢。前期三日,家长及执事,皆致斋焉。及祀日,进酒降神毕,乃家事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称觞举寿,欣欣如也。

二月,祠太社之日,荐韭卵于祖祢。前期斋、馔、扫涤,正如祀焉。其夕又案冢薄馔祠具,厥明于冢上荐之;其非冢祀良日,若有君命他急,筮择冢祀日。

六月,初伏,荐麦瓜于祖祢。斋、馔、扫涤,如荐麦鱼。八月,荐黍豚于祖祢。厥明祀冢,如荐麦鱼。十一月,冬至之日,荐黍羔,先荐玄冥于井,以及祖祢。

斋、馔、扫涤,如荐黍豚。十二月,腊日,荐稻雁。前期五日杀猪,三日杀羊。前除二日,斋、馔、扫涤,遂腊先祖、五祀。

笔者以为,正月、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远次祭祀,不都是正式的祭祖活动。除正月之旦的祭祀外,其他缘次都只是荐物于父、祖而已。如果说是祭祀活动,那也只是简单的家祭而已。最为正式的“正月之旦”的祭祀,也只是家族范围内同父、祖直系派下嫡子嫡孙们的祭祀活动。大家庭的家长“躬率妻孥,洁祀祖祢”。祭祀完毕后,“乃家事尊卑,无小无大,以次列坐先祖之前,子、妇、孙、曾,各上椒酒于其家长”,举行宴饮。从祭祀祖先和参加宴饮的成员来看,都未见三从兄弟以外宗族成员的参与,甚至连再从兄弟、三从兄弟都未参加。这也充分说明了其时宗族共同祭祀祖先的说法不符合历史事实。

考古发现的墓地分布情况也能说明这个问题。据徐苹芳先生研究,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墓地中墓位的排列方式有三种:父子兄弟并排、按长幼辈分前后左右排列、坟院式的茔域。从墓地埋葬的成员看,多是父子兄弟,亲属范围在三四代以内,一般不超过五代,即应属于家族亲属范围。而且每个茔域,坟墓也就五六个,显然,这里并不是所有祖先的墓地,更谈不上对共同祖先的祭祀,至多是若干家族成员的祭祖活动。

另外,农村中春秋二社之时,人们也常集合于社祭神,然后聚饮欢宴。时赵郡李氏大族,“宗党豪盛,每春秋二社,必高会极宴,无不沈醉喧乱”。李士谦在世时,利用春秋祭社神的机会进行“宗党”聚会,可能兼有宗族合祀先祖之举。但类似的记载很少见。

再谈“家庙”问题。《礼记·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庙祭,仿照先秦诸侯之礼依据官品等级而设立不同庙数祭祖。汉献帝建安十八年(圆员猿年)曹操受封魏国公,“建宗庙于邺,自以诸侯礼立五庙也。后虽进爵为王,无所改易”。北齐清河年间诏令定制:二品以上执事官、散官及五等诸侯及王,皆上祀五代先祖;从五品以上至正三品执事官、散官及五等散爵,上祭三代;执事官从七品至六品,祭祖祢二代,其中祠庙间数、牺牲所用皆以子孙居官之品位而有相应的等级差别。正八品以下至庶人也可祭祖祢二代,但没有祠庙,只能祭于寝室。

文献所见“家庙”祭祀祖先在这一时期还不多。仅见圆例:江州刺史王凝之上言曰:“豫章郡居此州之半。太守臣(范)宁入参机省,出宰名郡,而肆其奢浊,所为狼籍。臣伏寻宗庙之设,各有品秩,而宁自置家庙。”北魏末,尔朱荣派人征穆绍,“绍以为必死,哭辞家庙”。

多数官僚并无家庙。如北魏上谷人寇治,其父曾官至弘农太守,寇治兄弟曾分别官至太守、刺史。史载寇治“兄弟并孝友敦穆,白首同居。父亡虽久,而犹于平生所处堂宇,备设帏帐几杖,以时节开堂列拜,垂泪陈荐,若宗庙然,吉凶之事必先启告,远出行反亦如之”;东晋殷仲堪,与弟同居,本应有庙而未立,称“今既无庙,共家常以厅事(堂屋)为蒸尝之所”。可见,他们都未立家庙。

“家庙”祭祀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室之内举行的祭祖活动。主要供奉直系祖先,品级不同,上祭祖先的代数也不同,但都不出祢、祖、曾、高等五代近亲范围。“家庙”有四时祭祀,重大事件也要告之于庙。不过,当时有关家庙的记载不多,也说明“家庙”祭祀还不普遍,其兴盛在唐代以后。所见“家庙”祭祀也只是家族部分成员的祭祀,宗族性质的祭祖活动仍未见。

总之,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祖先祭祀问题上,整个宗族共同祭祀始迁祖以降所有祖先的全族祭祀活动在这一时期并不存在,至少可以说目前仍未发现这方面的记载。

宗族谱牒

宗族谱牒也是构成宗族组织的重要标志,是维系宗族血缘关系的主要纽带。谱牒作为记载血缘关系的一种文献,存在于古代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

先秦时期谱牒已存于世。司马迁在《史记》中谈到:“维三代尚矣,年纪不可考,盖旧取之谱牒闻,本于兹,于是略推,作《三代世表》第一”,“而谱牒经略,五霸更盛衰,欲睹周世相先后之意,作《十二诸侯年表》第二”。可见,司马迁《三代世表》和《十二诸侯年表》都是依据旧时谱牒所作。由此说明,谱牒至少在西周即已出现,主要是记载帝王诸侯世系。这时谱系由史官录序。如《离骚序》载:“三闾之职,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序其谱属,率其贤良,以厉国士。”不过,有的谱牒在战乱时已亡失,如“定公四年,诸侯会召陵伐楚,沈子不会,晋使蔡伐沈,灭之,以沈子嘉归。其后因国为氏。自兹以降,谱谍罔存”。

至秦汉时期,谱牒兴盛,见载于《史记》注疏中的谱牒有《路氏谱》、《崔氏系谱》、《周氏系谱》、《苏氏谱》等。但是汉初百年来,诸侯废立分削,“谱纪不能明其嗣”;而且社会上又出现了“谱牒妄相托付”的现象,如师古言:“私谱之文出于闾巷,家自为说,事非经典,苟引先贤,妄相假托”,致使谱牒世系非常混乱。

西晋末年,北方大乱,世家大族随晋渡江南迁,谱牒也多随之遗失略尽。北齐魏收曰:“中原丧乱,人士谱牒,遗逸略尽”瑏瑠;颜之推言:“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谱》,至是在都者覆灭略尽”瑏瑡。由此可见,至西晋末年以前,谱牒在中原世家大族中普遍存在着。乱后,中原士族谱牒随之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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