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户籍、赋税和徭役制度是封建国家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土地制度是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户籍、赋税和徭役制度均要植根于土地制度之上,表现出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耕作居于支配地位,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像在古代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像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只要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带着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所以,从广义上讲,封建国家户籍、赋税和徭役制度的变化也反映着土地制度的变化和改革要求。
一、户籍管理制度
西汉的户籍制度继承秦制,实行户籍登记制度。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职务、籍贯、爵级、年龄及其家属情况;对于家庭的动产、不动产及其赀算等财产情况也须登记在案。秦汉律均规定,人人都必须登记入籍,凡登记在国家户籍上的人口统称为“编户民”,编户民不得随意迁徙,如果编民想迁居某地,必须首先得到当地官吏的批准。当编民迁至新居地后,还必须到当地占籍。秦汉均实行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规定人人不得脱籍,这是因为在秦汉时,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已经成为封建经济的主体,是国家赋税的基础,严格户籍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保证国家对基础税源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在土地私有制下,土地作为重要的财富,其增值取决于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的程度,保证土地上有足够的劳动力,是国家以及土地私有者在增值财富活动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封建土地私有制中,地主除了以租佃关系换取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外,已经没有其他手段。当农民对租佃关系不满时,就会弃地而去,逃亡山林,自行开垦土地,这在国家尚有无主荒地,在管理上又力所不逮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发生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严格户籍管理制度,规定人人不得脱籍,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则起到了稳固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作用。
汉代在户籍管理中将国家臣民分为编户齐民籍、宗室籍和商人籍三类。编户齐民籍属于普通臣民。《史记·平准书》注引如淳曰:“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但这里的平民还包括列侯重臣等权贵人等,并不只是普通的庶民大众。所谓编户平民,是相对于皇帝而言,都是其臣民。编户齐民籍通常由县道督促乡官编造,然后由县道上计报告郡国,由郡国上计报告中央。宗室籍是指皇亲国戚,这些人大多享有封国食邑,不纳赋税,免服徭役。宗室籍由中央宗正掌管,分散在郡国的宗室名籍每年由各地上计时呈报中央。商人籍是指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人。秦汉时规定,凡是在城镇“市”内从事交易活动的人,都必须由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只有取得市籍的商人才允许在特定市区内营业。这些商人要按章交纳市籍租(场地税)和市租(交易税)。市籍一般由市吏具体管理,但必须上报各级政府备案。西汉初年曾对有市籍的商人制定了许多歧视性政策,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于编户齐民。
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推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政策的基础。对户数和人口的掌握,使汉在制定鼓励人口增殖政策方面有了奖惩的依据,如汉高祖规定老百姓生了孩子的,可以免除两年的赋税和徭役。汉惠帝规定民女十五岁到三十岁不嫁的,要分五等罚钱。对家庭赀财的掌握,则对于汉朝中央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有更大的参考作用。汉的编户齐民按财产家赀分为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上户又称大家,家赀约几十万钱以上。一般中户(中家)的家赀在十万钱左右。下户(小家、细民)家货约几万钱以下,甚至有“赀不满千钱”的赤贫户。西汉时期对豪强大户的迁徙主要是以其家赀为依据的。《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提到:“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汉武帝曾规定家赀三百万以上的大家徙至茂陵。宣帝时把家赀一百万以上者徙至平陵、杜陵。成帝曾诏令家赀五百万以上者徙至昌陵。政治上做官的资格也是由家赀数量决定,汉初规定只有家赀十万以上中家和大家有做官的资格,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才改为家赀四万以上者亦可做官。国家在制定赈灾标准和对象时也是以家赀为依据的,《汉书·哀帝纪》:“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赀货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汉书·成帝纪》:“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被赈济的对象都是属于下户。
二、赋税制度
赋税是国家对土地最高所有权的体现形式。汉规定,除了特权阶层,在王朝土地上耕作生活的人都必须登记为编户,并向国家提供赋税。汉的赋税名目很多,主要有田租、假税、算赋、口赋、赀赋、徭役和兵役等。
员援田租
西汉政府征收的田租,就是后世所称的田赋或田税,是对耕地的税收,实际上就是土地税,它是国家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的体现,由政府征收,与地主在私人土地上向佃农收取的地租是有区别的。汉初,汉高祖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但这一制度在高祖时期就未能坚持,到惠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惠帝又将田租降到什五税一。至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文帝下令将田租在什五税一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即三十税一。这是汉三十税一田租税率的开始,但三十税一在文帝时期还未形成定制。至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景帝开始正式推行三十税一的田租率,自此以后,汉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定制。
汉代的田租是按实物征收,是一种实物税,一般以现谷缴纳,所以又称“谷租”,或“租谷”。既然是三十税一的田税比率,那么汉的田租应该就是一种比例税制,但实际情况却是,三十税一的田税是一种定额税制。西汉后期人桓宽所著《盐铁论·未通》中提到:“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可见,无论田地产出多少,每年征收的田租是一个常量。这个常量可能是按普通田地常年平均收成的三十分之一作为标准。并且至少在西汉时,这个标准也是唯一的,并没有按田地的肥瘠作出区分。《后汉书·循吏列传》记载,东汉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年),秦彭任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今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这就是说,到东汉时,秦彭将田分三品加以征税的做法才在全国得以推广。
圆援假税
假税是汉代统治者将自己直接掌握的公田租给农民耕作,向农民收取的地租。这里的地租不同于普遍征收的田税,是汉代皇帝自己的私人收入,与地主在土地上征收的私租类似。但汉代皇帝“假民公田”,并不全是为了增加收入,还带有赈济贫民,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如《汉书·宣帝纪》: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假郡国贫民田”。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池!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汉书·元帝纪》: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池田、假贫民”等。
西汉初期,由于劳动力紧缺,尽管皇帝还直接掌握着山林川泽、苑囿池!,以及无主荒地等公田,但并未分配与农民耕种,因而也就没有假税。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应付大规模的边境战争和自己大兴土木的开销,开始把国家掌握的公田假民垦殖,收取假税,弥补财政亏空。“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当时出假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边地开垦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过告缗令没收的大批良田。大司农设置田官管理各处田产。收取的假税应低于“见税什五”的私租。
猿援口赋与算赋
口赋、算赋都是人头税,在一定年龄段内,人人都须缴纳。算赋是向成人所课的人头税。算赋的数额大约是每人一百二十钱,年龄段为十五岁到五十六岁。商人和奴婢要加倍缴纳。后汉时人编纂的《汉仪注》说:“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以出赋钱。”《汉书·惠帝纪》颜师古注应劭曰:“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织婢倍算。”口赋是对于儿童所课的人头税。据《汉书·贡禹传》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发四夷,重赋于民。”可见,汉代口赋大约创设于汉武帝时期。开始时是对三岁以上至十四岁的儿童课征人头税。汉元帝时,把年限缩短为七岁以上到十四岁,口赋也成为汉的定制。《汉仪注》说:“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即口赋大约是每人每年纳二十三钱,其中的二十钱是供给宫廷的费用,三钱是供给车骑马匹的费用。算赋和口赋虽然都是人头税,但用途并不一样。算赋为军赋,归大司农主管;而口赋“二十钱以食天子”,归少府主管。算赋口赋一般征收货币,但有时也征取实物。《汉书·昭帝纪》载:“(元凤二年)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
《汉书·高帝纪》载:“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这里的献费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包括算赋分成的一个定额,即在一百二十钱的算赋中六十三钱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据《汉书·贾捐之传》载,文帝时“民赋四十”,可知文帝将献费进一步减至四十钱。汉中央政府规定献费定额,本是为了减轻人民负担,但地方政府在上缴献费时可能非常自觉地遵守额定,而对平民征收算赋时,则未必如高祖和文帝所愿,能够自觉地相应减少。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第源号木牍,提供了文帝末年到景帝初年之间,有关算赋收缴登记的情况。其中记载市阳里二月份征收算赋三次,三月份征收三次,四月份征收四次,五月份征收三次,六月份征收一次。可见地方基层的算赋,是按月多次计征的。另从算赋征收的数量来看,市阳里在六个月内,累计每算征收达二百二十七钱,说明地方实际每算征收的数量不但超过文帝时“民赋四十”的数额,而且也超过了汉代常制“其百二十钱”的规定。可见,汉时税制对地方官员并无约束,中央政府减轻平民赋税的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方官员中饱私囊的机会。
源援赀赋
赀赋是财产税,是按家财多少征收的税种。其比例大约为“赀万钱,算百二十七”。即家赀一万,纳税一百二十七钱。从汉武帝时期开始,汉统治者逐渐偏离了汉初休养生息政策,对匈奴的几次大规模战争耗尽了国家财政,于是对富人征财产税就成为了汉武帝增加国家收入的重要手段。《盐铁论·未通》说:“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现民。”增收赀税的目的仅是拓展税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不是为了调节社会上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故赀税的比率相对于富人来讲负担是很轻的,而即使是对富人的有限负担,也因地方豪强与官吏的勾结,而最终被转嫁给了平民百姓。所以,《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永元五年(93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甑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
缘援徭役和兵役
徭役和兵役实际上都是劳役税,在汉代总名为更役,这是因为劳役税对个人来讲总是有一定的服役期,到期需要更换。汉朝规定,民年满二十三岁,就应开始服役,到五十六岁止。到达服役年龄称之为“傅”。
服徭役的期限是每人每年替郡县服役一月,服役者的年龄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
服兵役分为正卒和屯戍两种。正卒一生服役一年,兵种分为骑士、军士、材官和楼船,役满归家,遇战事要随时应征,年龄为十五岁到五十六岁。屯戍一生服役一年,兵种分为在京师屯戍的卫士和在边郡屯戍的戍卒,年龄期限为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每个男丁都须服满正卒役和戍卒役,实际服兵役时间是两年。亲身应役的称为“践更”,不能践更者出“更赋”三百钱,由政府雇人充代。
虽然徭役和兵役是强制性的劳役,但也并非人人都须服役。汉时有很多免役规定,宗室、诸侯和功臣的后代以及俸六百石至两千石的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都可以全家免役。普通平民如果不愿服徭役,可以“买复”,即出钱免役。文帝时,晁错建议入粟受爵,富豪地主只要入粟四千石,取得五大夫爵,即免终身徭役。武帝时,为增加财政收入,更是鼓励买复,还在秦制的二十等爵外,又增设一套武功爵,这样买复就更普遍了。《汉书·食货志》说:“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千夫,征发之士益鲜。”
所以,服徭役和兵役注定只是普通中下户的义务。普通农民为了逃避徭役和兵役,除了连同土地一起投靠有特权的豪强以外,并无它途,这就为汉时土地加速兼并、豪强地主的快速成长创造了条件。
§§§第五节汉时的土地兼并
《汉书·食货志》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也就是说,从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土地之时起,土地兼并的情况就发生了。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土地兼并现象是由制度本身决定的。封建土地制度与领主土地制度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土地是否能够买卖。土地买卖是土地商品化、财富化过程的必然反映。土地作为商品财富被私有,当然可以激发土地所有者爱惜土地,充分利用土地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激发了持有和增值土地财富的欲望和雄心。觊觎并占有他人土地成为土地经营者增值财富的主要诉求,土地兼并因此就不可避免。可以说,土地兼并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必然产物,并与封建土地制度相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