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认真地、全面地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的错误,从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作出了从1979年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会议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全会认为,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为此目的,必须首先调动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具体措施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障,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等。在该决定中还对人民公社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方面提出了一些参考办法,如:可以核定额计工分,可以按时计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这就为恢复和发展合作社时期曾经广泛施行的各种生产责任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实事上,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从1977年到1978年冬,四川、安徽、吉林等省就已经在农村试行了以“五定一奖”为内容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所谓“五定”是指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或是指定人员、定产量、定时间、定费用、定工分。第一种“五定”是针对某种特定的农活实行的以按工计酬为特征的责任制形式,完工后经检查验收,评工记分,实行奖惩,这是以后包工到组责任制形式的雏形;后一种“五定”是针对某种生产项目的最终成果实行的以联产计酬为特征的责任制形式,年终交产计工,超产奖励,减产赔偿,这是以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的雏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各地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1979年年底,全国一半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包工到组,1/4的生产队包产到组。安徽、四川、贵州三省中,实行包产到组的分别占到生产队总数的61.6%、57.6%、52%。此外,安徽省肥西县有800个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凤阳县部分生产队甚至实行了包干到户。
包工到户、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生产和分配形式,对于过去人民公社制度下“一平二调”的生产形式和吃“大锅饭”的分配形式都是一个进步,但包工到组仍然存在着组内出工不出力,对生产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问题,在验收和评工上也存在繁琐和随意的问题;包产到组将劳动报酬与产量联系起来,克服了包工到组不能约束生产质量的问题,但组内的监督、分工及分配对组长的管理能力是很大的考验,如果不能做到公平合理,则组内劳动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包产到户则对包产到组的缺陷作了进一步的克服,农户家庭内的监督、分工和分配相对于组来讲具有更高的效率,但交产计工还是一种“大锅饭”的分配方式,未完成定额的农户会拉低超额完成定额农户的收入分配,农民增产与增收之间缺乏直接的联系,对农户生产积极性提高仍有不利的影响。
对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等形式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能予以较好克服的方式,是由农民自发创造的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所谓包干到户,是按社员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完成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量和上交集体的积累、各种提留及折旧金,其余都由社员个人支配,而不再按工分分配,即所谓“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样,农民对生产经营有了自主权,对于分配有更大的支配权利,且方式简便易行,因而更受农民欢迎,成为了以后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
但是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转变并不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包产到户还须通过集体进行再分配,集体组织的作用还明显存在,而包干到户则从生产经营到分配都无须经过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只能通过提留等形式保持其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因而包干到户很容易引发“分田单干”和“私有化”的联想,引起争议和反对。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签订了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这是包干到户的肇始。1979年10月,小岗村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关于农村问题》的讲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以后,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国农村迅速推广,到1982年年底,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经上升到愿园豫左右。1983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第二个关于农村工作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这一年年底,全国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生产队比重达到了90%以上。1991年11月,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确定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应该指出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家庭承包制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包产到户,后者是指包干到户或大包干。员1982年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实行的是包干到户或包产到户责任制形式,但官方文件仍然沿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直到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正式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改变为家庭承包责任制。
农村的家庭承包制,在土地分配上,绝大多数地方是采取按家庭人口数量,或劳动力数量,或人口折算成劳动力的比例,把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平均搭配,分包给农户。这是一种按集体成员权平均的分田方法。由于农村户籍人口天然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人口或迁入人口必须给予承包地,迁出或死亡人口则必须交还承包地,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承包地的调整。因此,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动使农村承包地的占有始终处于动态的变化调整过程中,而在承包地分配上贯彻平均主义原则的结果,是必须通过频繁的调整来动态实现耕地占有上的平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中国土地课题组对全国300个村做过一项抽样调查,其中253个有效样本村的汇总资料显示,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对承包土地实行过再调整,重调土地的压力有八成左右的村回答是由于人口增减所致。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联合设立的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于员怨怨员年上半年的专题调查表明,至1990年,80%的调查村对耕地进行过调整,平均调整2.4次。调整的原因依次是:第一,71.8%是为了解决人地变动而引起的矛盾(人口日增,耕地不但相对量减少而且绝对量也在日趋减少);第二,7.1%是为了改按人承包为“两田制”;第三,6.1%是为了解决地块分散、细碎问题;第四,15%是出于其他原因。这个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两年之后又对312个固定观察点村庄的7012个农户进行了专题调查。结果显示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承包耕地进行过调整的农户占63.9%,从未进行过调整的农户占36.1%。在调整过的耕地中,调整一次的占37%,调整过二次的占32%,调整过三次的占23%,调整过四次的占5%,调整过五次以上的占3%。从农民的意愿看,绝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调整是必要的,这一比重为80.5%。这样的土地调整是全国性的。土地调整有“大调整”、“小调整”之分。“大调整”是在收回所有农户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统一分类、划片、评等定级,然后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发包给农户;“小调整”是在基本不动农户承包耕地基础上,采用“动帐不动地”或以补定抽或量出为入等方法,在小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大调整”因其难度大、费用高,只能每隔三五年进行一次;“小调整”则可以随人地关系的变动随时进行。但不管是“大调整”还是“小调整”,多数场合是既动帐又动地。这种通过行政手段频繁实施的土地调整,使农民在地块面积、投资补偿、经营形式和地权边界诸方面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对土地的长期预期不定,土地经营行为短期化。
为了解决农民土地经营的短期化问题,1984年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承包制期限延长到15年以上,并允许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1985年1号文件规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在15年的承包期即将届满之际,1993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该年年底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这就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三项政策”。三项政策旨在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和提高土地经营效益;通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稳定农村的人地关系,减少土地调整对农民经营土地的影响;通过“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促使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总之,“三项政策”的核心是要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三项政策”中的前两条很容易就得到了贯彻执行,但第三条关于鼓励农地流转的政策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的调查显示,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土地769266公顷,分别只占该年总承包农户和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3%和0.9%。1995年,农业部合作经济指导司的“百县调查”显示,当年流转出来的土地仅占承包经营面积的2.8%。显然,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其基本生存保障和其他保障的来源,在人地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农民持有土地使用权的愿望明显强于让其流转以获取更高收益的愿望,农地流转的问题并不是只靠放松政策就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