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
人类对土地占有制度的形成在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只是近期才发生的事,但对土地占有的观念源远流长。即使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以狩猎和采集为生,从广袤的大自然中获得慷慨的馈赠,但人们仍然对进入自己经常活动区域的陌生人保持高度警惕,并可能采取相应的驱离行动。对自己经常活动区域的排他性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生存空间的一种占有行为,当然也包括对土地的占有。只是这种占有观念仅仅表现为一种模糊的领地意识。领地的范围取决于原始氏族集体的保卫能力,因而领地属于原始氏族公有。由于原始氏族人口增加,以及领地内猎物和果实等人类生存资料的无常变化等因素,人类在很早时期就有拓展领地的迁移活动。这种迁移活动必然造成对他人领地的侵犯,原始氏族或原始部落之间的领地纠纷和战争就不可避免。其结果必然是失败者被驱离出这块土地,胜利者保持或占有失败者原有领地,而失败者不得不在迁徙流浪中去拓荒、去建立新的领地。由此造成了人类离开发源地非洲,不断向东迁徙,最终使整个地球布满了人类的足迹。人类的迁徙史也是人类对地球的占领史,其背后的动因在于人类对有限土地的无限的占有欲望。
当人类从自然界植物生长结果的过程中获得启发时,有意识的农作物栽培活动就开始了。由于栽培农业比原始的谷物采集更具有收获保障,栽培农业逐渐成为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方式,人类也因此开始定居下来,土地的重要性开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时,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采取的是公有共耕的形式,在氏族公社内部,人们以集体的力量共同耕耘土地,耕耘土地的收获物则在氏族成员之间平均分配。
氏族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形式,是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状况相适应的。氏族公社时代人们生产工具主要采用石器、骨器和木器等简陋工具,如木锄、石斧、石锄、骨锄、蚌刀等,生产效率低下,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完成耕作和收获。到了氏族公社晚期,人们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虽然仍以木、石、骨器为主,但已经得到改良,工具的使用性和耐用性得到提高。特别是铜的出现和铜制工具的使用,使人们的生产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耕作方式开始逐步取代原有的氏族公社集体耕作方式,对土地的利用形式也开始由公有共耕向公有私耕转变。
家庭土地经营形式的出现,是氏族公社时期生产方式的一次重要变革,并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变革。对土地的公有私耕,改变了人们的居住和联系方式,人类社会由血亲集团的聚集形式演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组成的村落形式,从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合转化为以地域关系为联结的社会结合,于是农村公社开始出现。
农村公社时期土地公有私耕情形的出现,打破了原始共产主义的氏族公社时代公共开支模式。在氏族公社早期和中期,还没有私产,一切公共开支均可从公产中产生。而在农村公社时代,对土地的经营单位已经变为家庭。畜群、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等生产资料和家庭劳动产品逐渐成了家庭私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公社的公共开支必须以另一种方式加以保障。于是,在划分份地的时候保留公田,公社成员必须先耕种公田,然后才耕种自己的份地———私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以公田产出作为公共产品维系公共开支,就成为维系公社运转的重要手段。这样,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农村公社内部,对土地的划分就有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分。
在农村公社中,个体获得份地或私田的权利,首先来自他作为公社集体一分子的成员权,其次来自他保证参加公田劳动的承诺。这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公社制度之奠立在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小块土地农民为公社成员的基础上,正如建立在这一基础上一样,即小块土地农民的独立性系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由共同使用葬早藻则责怎遭造蚤糟泽(拉丁文‘公有地’之意———译者)所保证,以及共同的荣誉等等来加以保障。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仍然是占有土地的前提……”由于成员资格成为农村公社土地分配的首要前提,那么人人平等的公社成员权就必然在土地制度中得到反映,公田私田之分和计口授田正是对人人平等的集体成员权的具体体现。
公有私耕是农村公社的主要土地利用形式,农村公社成员对公有土地的获得和使用是采取计口授田的方式,并且会定期调整。《周礼·地官》中“遂人掌邦之野……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说的就是农村公社每年的土地调整情况。作为公社成员的家庭,其新增成员到具备劳动能力的年龄有权获得新的份地,称为受田;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则必须交出份地,称为还田。对份地的定期调整是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其中贯彻的是公社成员之间权利一律平等的思想。权利平等的思想同样也体现在对份地平均分配的要求上。对份地的平均分配原则上不是按份地的面积大小,而是按份地产出大小来进行。
田分公私和计口授田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两个基本内容,体现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中人人平等的要求。这种土地公有制并没有随着私有制的最终确立,以及原始共产制公社的解体而消亡。即使在领主分封制确立的周代,计口授田和公田私田之分仍然存在,成为井田制的基本内容。但大的土地占有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在保留农村公社成员对份地的原有权益的同时,公有田地的权益则被官僚集团攫取,公社土地公有制开始让位于官僚集团以公有之名行私占之实的“土地国有制”和领主制了。
§§§第二节三代时期的井田制
一、井田制的缘起
从夏启开始到西周(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0年),有夏、商、周(西周)王朝,史称“三代”时期,三代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井田制不是横空出世的全新土地制度,它脱胎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随着私有制的最终确立和阶级社会的出现,尽管原有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的基本形式得以继续保存,但是,它的公有性质却已改变,变为统治集团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古人称井田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黄帝时代,唐代杜佑《通典·食货典》说:“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清钱塘的《三代田制解》也说:“井田始于黄帝,洪水之后,禹修而复之。”古人的传言不过反映的是原始社会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与国家形态下国有土地制度(井田制)的一脉相承关系。即在保持农村公社土地分配中计口授田和公私田的基本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收归国有,而公田则由各级官僚集团把持。对农村公社的农民来讲,自己对土地的权益没有因此发生大的改变,自己耕种公田的义务没有加重,自己耕种私田的权利也没有被剥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并没有触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因而默许了土地所有制最高形式的变化。可以想象,当时土地所有制的变革是自然而平顺的,加之对这种变革的历史资料匮乏,以至于古人认为三代的井田制与其之前的井田制根本无区别。但土地所有制从农村公社公有到统治集团的“土地国有制”却开启了土地私有化之门。因为所谓公田不再只是产出公共产品,更重要的是要为统治者产出私人产品。各级统治者一旦获得占有土地的权利,就会想方设法保持和扩大这种权利,凭借其行政权力或由此形成的优势地位,对农村公社成员份地的侵夺就不可避免,传统意义上讲究公社成员人人平等的井田制最终将被破坏,形式上保留公社成员身份的农民也将沦为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公社的统一体人格化的那个人的奴隶”。
二、井田制的形制
先秦书籍中有关井田制的最早记录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其中关于井田的说法有:
“民事不可缓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
“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夫滕,壤地褊小。......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是有记载的最早的孟子井田说。滕文公让毕战去问孟子井田制的问题,孟子却提到了井田制存在的问题“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这说明在西周晚期已经出现了井田制下奴隶主阶级侵占农民份地,井田制开始崩坏的情况。孟子所说的“方里而井”,只是他关于井田制的一种理想化的规制设想,并不是井田制的现实,其核心思想是要使井田制恢复农村公社时期的平等精神。
井田制的形制在现实中自然不一定是如孟子所说的方里而井,井田九百亩,其中,公田百亩居中,由农民集体耕作,收获物归公;周围土地分为八块,每块百亩,作为农民的份地,交由农民耕作,收获归农户自己。但棋盘格式的井田分布情况却与中国早期的田地垦殖情况相符合。
上古时期,我国华夏先民大多生活在黄河中下游的华北平原一带,地势低洼,地下水位又高,加之降雨量四季分布不均,降雨大多集中在夏季,极易造成田地积涝成灾。如果天降暴雨,势必造成洪水泛滥,涝洼成灾,严重威胁人们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在田地间修建排水系统就成为必然之举。上古时期人们在田地间修建排水系统的方法被称为沟洫制。
《周礼·地官》“遂人”说:“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途;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周礼·考工记》“匠人”说:“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渭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由此可见,所谓沟洫制,就是大大小小、宽宽窄窄的沟渠排水系统。畎、遂、沟、洫、浍,是由小到大的水渠。愈接近田地的水渠愈窄、愈浅,然后逐级加宽、加深,最后将田间积水排到河川之中。
沟渠排水系统必然将田地分割成小块。在小块土地上不需要、也不可能开展大规模的集体劳作。按照既成的田地分布格局,将小块土地交由农户自己经营,同时留出公田,以备公共开支需要,就成为简单易行和有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井田制绝不能看作是一种有意而为之的制度发明,它不过是在既定生产条件下所作的合理的制度安排。赵冈就认为井田制的形成是“早期的排水工程决定了田制,农田规划不得不配合排水系统的特征”。
西周的井田制在形制上仍然保留了早期农村公社井田制小块分割的格局,农民仍然可以获得自己的份地,并且为公地提供无偿劳动。农民按井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当然不一定必须是八家,也不一定必须是每户一百亩。著名史学家陈守实先生指出:“所谓井田乃是每组以井字形进行合作或者一井一组,或者许多井为一组,成为很多公社式的生产单位。”
三、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在西周时期,井田制的土地分配制度较农村公社时期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周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已经被国王“家天下”的“土地国有制”所取代。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西周的分封制则使井田制下土地分配制度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改变。
所谓分封,就是周天子把周朝统治下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授予自己的子弟、亲戚、功臣或古代先王圣贤的后裔等,使其各建封国,以拱卫周王室。即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封建,就是封邦建国的意思。众多的封国首领便是“诸侯”。
周天子虽然号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却又将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分封出去,其中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