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制的产生和流行与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地主对货币需求的增长,人口密度增加,导致农民之间竞佃激烈,以及永佃制发展,分成租向定额租过渡等因素的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自宋契约租佃制大发展以来,佃户逐渐摆脱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主与佃农之间的超经济强制下的封建宗法关系逐渐让位于契约约束下的经济关系,佃农和地主之间在土地产权交易的不同层面上反复博弈,并最终导致了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化。押租制是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产权交易形式,这种形式本身又是在不断反复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追求更有效率的交易形式的结果。同理,永佃制的产生原理也是如此。
总之,明清永佃制的发展和押租制的扩大,反映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趋势。更为重要的是,永佃制与押租制都是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因而土地制度安排具备了向均衡型方向转变的可能。传统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是一种非均衡型的制度安排,因而它的变迁总是单一方向的,表现为土地的无限集中和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无限膨胀,直至原有土地制度结构被完全破坏,引发土地制度结构的完全毁坏和重建,然后又开始新一轮重建到破坏的过程。明清时期永佃制和押租制的发展,则表明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开始具有了新的自我平衡机制,自此,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将有可能走上不断自我均衡的良性发展道路,从而打破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爆炸式的重构循环魔咒。从这个意义上讲,永佃制和押租制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上是划时代的标志。
§§§第四节明“一条鞭法”和清“摊丁入亩”改革
“一条鞭法”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一条鞭法”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以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明中叶以来,政治日益腐朽,勋贵们凭借政治经济特权,肆意扩大庄田,官吏、缙绅和豪强地主也积极参与土地兼并,掀起了土地兼并的浪潮,尽管明王朝多次颁布限田的法令,但多有名无实,大地主在兼并土地方面仍然我行我素。由于勋贵有免赋税和徭役的特权,而一般官吏和缙绅地主也可以依例减免,这样,勋贵、官僚和缙绅地主占有土地的扩大,就意味着国家税基的减少。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税田总额8507623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税田总额下降到了4228058顷,“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国家所失额田“非拨给于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即这些失额土地中,除了皇帝钦赐的庄田,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为豪强地主以各种方式所隐瞒。国家税田总额下降数量十分惊人,但国家田赋总额却没有相应减少,如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收夏税4712900石,秋粮24729450石,税田总额为8507623项;弘治十五年(1502年),收夏税4625594石,秋粮22166665石,税田总额为422058顷。也就是说,在税田总额减少一半多的情况下,剩下的税田的税负增加了一倍多。这就加快了还在承担税赋的农民的破产和逃亡,由此造成恶性循环。明的赋税制度由此陷入困境。
除了赋税制度的混乱和破坏,明的役法也百弊丛生,难以为继。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全国编制里甲,制定黄册,规定凡民“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民所负担徭役分为三种:“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这就是说,按里甲轮流分派的叫甲役,按丁口调选的称徭役,由皇帝临时下令摊派的叫杂役。明的徭役制度是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到明中叶,在官吏的作奸舞弊下,明徭役制出现了很大的混乱。如里甲之役,本由黄册编定,轮流应役,但到后来,豪强势家与官吏里长勾连串通作弊,或隐瞒丁口脱免徭役,或将里甲挪前移后应役,或遣放大户勾取小户应役,更有擅改户籍,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的。其结果是普通百姓的徭役负担大大加重,于是贫户举家逃亡,以避徭役。户口逃亡,一甲虽不及十户,役额仍由余户分担,迫使余户也只好随之逃亡,这样里甲制度也日趋破坏。如南宜隶池州府所属六县,洪武间户口共圆苑园余里,但到正统初年,仅存三分之一。又如均徭,只凭州县旧册任意审编,官无定例,吏缘为奸,有应编差役而故意遗漏的,有不应编役而妄行增添的。银差编派的银两,力差的名数多寡,均无标准,官吏里胥,肆为侵渔,贫民受祸很深,均徭亦败坏不堪。至于杂泛,本属临时编佥,既无定制,亦无定额,完全由官府任意增减,而且随着明王朝腐败程度的加深,杂役日益繁重,其弊端之多,更胜于其他各项。徭役制度的混乱,直接导致了民户的逃亡和流民的增加,社会危机加重,民众的反抗加剧,各地出现了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也极有可能随时爆发,如果不实行赋役制度改革,明王朝将有覆亡的危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万历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开始推行一条鞭法改革。
一条鞭法并不是张居正的独创,早在嘉靖初年,就已在福建、江浙等地,由甘澧、庞尚鹏、海瑞等人推行。因为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一条鞭法的推行面临很多阻力,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到万历初,在首辅张居正的强力主持下,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得以迅速推广。万历六年(1578年),张居正针对当时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下令在全国清丈土地,在掌握全国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使“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从而实现税负均平。土地清丈工作进行了三年,“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税田多出三百万顷,而接近于洪武年间的税田总数。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开始在全国推广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的内容为:“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概括起来,一条鞭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赋税和徭役合并。过去不仅赋、役分开,而且项目冗杂,田赋除了夏秋两季正税,还有许多附税项目,达几十种。徭役有里甲、均徭、杂役等,应役方式又有以身应役的力差和纳银代役的银差的区分,役法名目也冗杂繁多,里甲三个项目就达百余种,杂役也达五十余种。赋役编派更是繁琐不堪,官吏往往藉此舞弊营利。实行一条鞭法,则以州县为单位,将田赋、杂役、土供方物等税役项目“悉并为一条”。这样,就在赋役征收上实现了化繁为简,合而为一,既便于国家统一控制,又减少了官吏舞弊的机会。
第二,役归于地,计亩征收。“一条鞭法”将过去全部来自户丁的差役,部分地折入田亩之中,或随田土面积摊派,或随粮额摊派,并统一以征银的方式征收。丁、田(粮)摊派的比例在各地不同,或丁六粮四,或丁粮各半,或丁三粮七。这个做法减轻了无地少地丁户的赋役负担,对于无地之户转而从事工商活动也有鼓励作用。明的“一条鞭法”为清的“摊丁入亩”开了先河。
第三,赋役合并后,皆“计亩征银”。田赋中除部分米麦和少量的秋粮须以实物税的形式上交外,其余皆折合成白银缴纳。取消徭役中的力役,全部实行银差。所缴银差中,须包含“工食之费”(力役期间所需劳动和食物的费用),还包括少量“银耗”(铸造银锭的损耗)。银差折合成钱后,全部分摊到田亩中征收。这样,以前国家以实物税为主体的财政收支体制,到一条鞭法实行后,就真正转变到以货币为主的轨道上来了。这既是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同时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第四,“一岁之役,官为佥募”。由过去户丁承担的力役,改由国家雇人充役。这就不仅将劳动力从徭役中解放出来,使他们可以专事生产,而且因为应役有相应的报酬,于是就发展出专事力役的职业,这对于解决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有很大的好处。
第五,赋役银征收由官办理。“一条鞭法”实行后,由于所有赋役均以现银缴纳,于是各地纳户就持银直接到县衙投缴,省去了许多中间环节,使官吏无所容其奸,减少了中间盘剥。
“一条鞭法”的推行,适应了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赋税制度方面实行纳银代役和据地科差,使长期以来封建社会以编户齐民的户籍管理办法来保障国家税收的做法,转变到以土地管理为主。“一条鞭法”中,人口不再是摊派赋役的主要依据,这使两税法以来“度人而税”向“度地而税”的转变大大前进了一步,为清实行“摊丁入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所取得的改良成果并没有维持多久,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被遵守,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又增加无度,使“一条鞭法”遭到破坏,明中叶后经济社会矛盾又尖锐起来,使明最终毁于农民起义的战火。
清初,清政府沿袭了明“一条鞭法”征收赋役税,同时还根据万历条鞭旧册上的人丁数和丁银额继续征收丁银。由于明末流民问题非常严重,三十多年的农民起义又造成大量人口逃散,清地方政府为完成丁税定额,就将丁银总额摊给未逃亡的现丁,以致税负不均,结果必然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加剧了现丁的逃亡。一些地方官吏畏惧上司催逼,往往少报多留,“或言户有五六丁,止纳一丁”,“或言户有九、十丁,止纳二、三丁”,以致“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国家收入的减少。为了稳定收税数额,防止因丁役加重而致民户逃亡,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廷宣布,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统计数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三十四,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作为以后全国征收的定额。以后额外滋生新丁,则不再加征,即所谓“盛世滋丁,永不加赋”。
永不加赋的政策只是解决了新增人口的丁银负担问题,对于原来存在的税负不均问题并没有触及。无地少地农户仍然缺乏纳税能力,丁银难征的问题仍然存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御史董文燧建议:“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经户部批准,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先在广东、四川实行摊丁入亩。到雍正元年(1723年),摊丁入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各地基本上完成了这一赋税制度的改革。
中国的赋税制度,一直是以土地和人口为征收依据。人头税和力役是主要的赋税品种,是统治者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田赋、人头税和力役的征收,都必须依靠严格的户籍管理来保障。赋税沉重一直就是导致中下等农民破产的主要原因,为躲避赋税和力役,以土地投献给有免税特权的缙绅豪强地主,或干脆弃地逃亡的情况在历朝历代都很普遍。特别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时期,农户的流动性增强,编户齐民的户籍管理也因此而陷入混乱,人头税和力役的征收非常不稳定。而田赋的收入却相对稳定,因为土地财产是不可移动的,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国家的土地税也一直存在,受到的影响较小,除非这块田地被并入了有免役特权的世家豪族。因此,中国赋税制度的演进就表现出从人、地、役分征向人、役合并于地的趋势。唐代两税法规定“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出现了役并人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的发展趋势,但“丁额不废”,人头税和力役并没有消失,在宋代还有身丁钱,元代有丁税、科差,明初有里甲、均、杂泛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把部分役银并入田赋中征收,但仍有一部分征诸人丁,沿袭下来成为丁银。清朝的摊丁入亩,把丁银总额固定,并摊入地亩之中,这样,既使国家丁银收入有了保障,又从此取消了丁徭,此后人口的增减都不再影响丁银总额,清政府也因此取消了人丁编审。清“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标志着自唐代两税法实施以来,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向并丁、役并于赋的唯一土地税形式转变的完成,彻底解决了丁、田并征的双轨制的征税形式,取而代之为单一的土地税制。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使无地的劳动人民不再负担丁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无地者进入城镇、转行工商则再无限制,这就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