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对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切实予以补偿,甚至是一些非正式经济的收益。提高补偿标准,使其更为合理公正,让被拆迁者从心底里支持、拥护拆迁改造。一是量力而行。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有序地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不搞所谓“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避免直至杜绝在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拆迁。二是依法办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依法动迁,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三是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通过拆迁,既要保证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市环境的改善,也要保证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市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十一、发展廉租公寓,规范租房经济
随着城市的发展,固定居住期的外来流动人口逐渐增加。为了满足流动人口与失业下岗等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城中村”改造可以发展廉租公寓。从发达国家城市住房情况来看,也并非每个城市家庭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住宅,很大一部分群体长期租住公寓。对于村民自己的住房,要划定重新分配新房的面积上限,超出部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以顺利实现从根本上改造“城中村”的目的。另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社区。城市管理发展的趋势是实现规模化,这样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网、绿地、环卫等城市设施的效率。相应地,要加强新村社区服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机构、公共系统、学校、文化场所等服务体系。
案例:
深圳“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资金投入也有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这件大事办好,借鉴罗湖区渔民村旧村改造的经验,重要的是要有“良策”。这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城中村”改造的实践,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改造“城中村”,加速城市化,推进国际化看成一个统一体,层层加强领导,坚持村级组织带领村民搞改造的原则,采取符合实际而又有创新精神的对策措施,一鼓作气抓到底。
思想观念的更新,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前提。渔民村旧村改造的顺利进行,是思想解放的成果。我们要在深圳全市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就必须大胆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解放思想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有针对性的实践。各地“城中村”的状况不同,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物质基础各异,更新观念的任务应有所侧重。政府要重点围绕深圳改造走出新路子,加快新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强化以人为本、市场经济观念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创新制度、加强服务上下功夫。“城中村”的干部群众要重点围绕富而思进,推进城市国际化,树立城市人向现代人转变的观念。
科学规划深圳城市发展蓝图,是“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基础。吸取渔民村旧村改造规划的经验,重要的是深圳城市规划要从全市域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出发,使之具有完整性、前瞻性和科学性,做到几十年都不落后,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划要按照国际化城市的标准,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环境设计和空间设计,特别要注意保护国土资源和防止环境污染。要调整好“城中村”居民新住宅区内的区域划分和功能布局,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逐步营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避免低水平的简单重复。对重点地段、风景名胜区域的设计,既要与整体规划相一致,又要突出个性和品位,以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文景观。规划要体现国际化城市的文化水准和对文化古迹的保护。建筑设计要反映时代气息、民族精神、地方特色和自己的风格,让它散发出浓郁的文化氛围和美感。中国明代学者文震亨提出,居住环境要做到“令居之者忘老,寓之者忘归,游之者忘倦”。这“三忘”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传统和主人意识的环境设计思想。城市“三忘”境界的营造仍是现代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的目标。
深圳市域规划要有法律效力。违规违章的建筑要依法查处,彻底杜绝“城中村”现象的再次发生。对现有的“城中村”要分地域作出改造计划,依改造的规模、时间和质量要求,分期分批推进。改造一处成功一处,改造一片成功一片。使深圳市“城中村”最终消失,让深圳市的每个地方都是完整的、相对独立的、能体现出国际化标准的新型海滨城市和独具岭南特色的文明社区。
实行符合实际的补偿政策,是“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环节。“城中村”改造,触及群众的既得利益。在房子推倒重建的阶段,给旧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出租房经营的暂停,使收入流失;一些再建房的资金难以筹集,即使能贷款,利息也背不起;有的旧房面积大的户,特别是刚竣工的新房户,拆了重建,损失更大一些。渔民村旧村改造的实践告诉我们:城中旧村改造成功的关键,是要合理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群众的利益得失。因此,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从在建期的贷款利息,市政配套建设费,村民拆迁损失费,妥善安置村民过渡房,视拆迁户情况给予面积补偿,原村集体在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留用地,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一样看待等方面,竭力给群众一些政策性的补偿,尽量照顾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使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体现我们党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
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是“城中村”改造的有效运作方式。渔民村旧村改造的实践说明:改造一个“城中村”需要上亿元的资金,这一大笔钱从哪里来?单靠一方面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多元化融资。
推动经济、城市和社会发展,是“城中村”改造的终极目标。“城中村”改造,必须落实到经济、城市和社会的进步上来。渔民村旧村改造的实践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这也是我们衡量“城中村”改造成功与否的一条根本标准。正因为这样,“城中村”改造一开始,上上下下就要着手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的潜力,从物业资源的开发经营上求得更多的商机和更好的效益;随着经济的增长,能够产生对税收的拉动作用,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财源;保证建房质量,改善周边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朝着国际化城市所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看齐。
国际化城市的人,应有国际化的素质。这要成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居民的一种基本要求。国际化城市的居民,无论是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还是行为方式,都应是文明的、向上的。“城中村”居民是社会的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主体的素质提高了,社会就前进了。这也是“城中村”改造的根本目的。
(摘自:汤庭芬.建设国际化城市需彻底改造“城中村”.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8)。)
七、“城中村”改造中政府的作用
“城中村”改造一般是由政府策动的,虽然各地政府推进“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提升城市化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状况、提高城市的竞争力等,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错位、越位和不到位等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的还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明确政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作用有助于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纵观各地情况,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应主要承担以下作用:①
一、政府应该成为“城中村”社区建设制度的设计者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高度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但城市居民缺乏自治能力和经验,而且“城中村”居民也缺乏城市建设的理念。在流动人口聚居的“城中村”,居民几乎都是临时组合,相互之间缺乏历史联系和利益纽带,因此,政府对“城中村”改造的指导任务比其他地方更加繁重和艰巨。
注释:①参见李招忠.政府与“城中村”社区.求索,2004(2)
1.政府必须提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
我们在上文分析过,“城中村”的特点是布局混乱,建筑物凌乱,基础设施不配套,违章建筑多,因此,要使“城中村”真正和城市融为一体,形成建设总体思路和制定发展规划非常重要。“城中村”改造规划工作应与未来“城中村”所在社区的建设发展与行政区划、行政体制、社会发展目标等紧密结合起来,使“城中村”改造与社会发展同步。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改变过去城乡分割的规划建设思想和重城轻乡的倾向,按城乡协调、城乡结合的原则,把“城中村”纳入统一的社会经济发展大系统,做到城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政府应当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制建设倡导者和实施者
政府应该尽快撤销或修订计划体制下影响“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制度、法规、条例和政策,制定统一协调、互相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形成能够促进“城中村”改造与城市社区发展相匹配的政策法规体系,从而将政府对“城中村”改造的规划、组织、协调等宏观管理内容和监督、约束、规范等微观管理内容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政府应该成为“城中村”改造的引导者
“城中村”改造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社会各种行为,既有市场行为,也有非市场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民间行为;既有组织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既有精神建设行为,也有物质建设行为。政府的责任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积极引导“城中村”原居民和各种经济主体投身于社区建设的事业,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生力军。
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要引导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制后的“城中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政府应该巧用市场之手,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有效调动所有经济主体参与公共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为了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开展,保证“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操作,政府必须及时披露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并采取市场招标方法,以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规划方案、资信、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四个因素来确定开发施工单位。总之,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政府的角色功能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以优惠政策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三、政府应该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宣传员
“城中村”改造必须有效克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和小市民文化心理阻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深深植根于原居民的骨髓之中,因为一个人的经济、生活、情感、道德诸方面都离不开家族的支持。这种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心理使原居民形成的强烈的家族意识和乡土认同感,自然对外来文化和外来人口产生一种非常强烈的排拒心理,它是城市社区认同意识的障碍。城市社区文化是一种公共生活领域的文化,它的文化基础是社会公德,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与平等、权利、义务和正义等理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传统的家族本位文化是私人领域的文化,它以血缘为纽带,是与狭隘的私利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两种道德的基础和形成机制完全不同,因此两者之间横亘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沟通与对话。小市民文化心理表现为心胸狭窄,急功近利,容易满足,缺乏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它与平等、参与、友爱、协作的社区文化价值理念格格不入,“城中村”的文化建设必须超越小市民文化心理。政府必须坚持“塑造人”这一城市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营造健康向上的“城中村”社区文化氛围,培育平等、参与、友爱、协作的社区文化价值理念,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社区认同意识是凝聚社区居民人心的基础性前提,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居民的社区认同意识,通过风俗礼仪、节日民俗等集体活动形式,创造社区成员在心理上彼此接近的机会,增强其认同感。另外,“城中村”居住着许多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关爱,他们比常人承受着更多的经济和精神压抑,政府必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和心理抚慰。
四、政府应该成为“城中村”改造中的协调者
前面我们曾作过分析,在“城中村”居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居民成分非常复杂,各种文化在这里激烈冲突。由于我国社会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面临着城市其他社会阶层无法比拟的生存压力,极易产生挫折感,特别容易产生攻击和报复心理以及反社会心理。与此同时,因征地和拆迁问题以及劳资纠纷等引起的群体闹事事件也比其他社区都要多,加上“城中村”管理者管理方式的粗暴简单,很容易和被管理者发生冲突和对抗。另外,本地文化和外地文化的剧烈冲突在“城中村”表现得尤为剧烈。可见,“城中村”是城市社会多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聚焦点。总之,化解各种矛盾和调节各方利益冲突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城中村”社区建设中,单纯依靠行政推力或排斥行政推力以及过分推崇居民自治,都不利于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社区建设要从外力推动走向内力推动的良性循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由于“城中村”的特殊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对“城中村”社区的指导、引导、协调和资金支持等职能,扶持其具备自治的基本能力,然后再将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治理权及相关的人、财、物权还于居民,以拓展居民的社区参与,形成内动力,最终实现居民自治。
八、“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经验———以广州、武汉、北京、温州为例
§§§第一节广州“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经验①
一、“城中村”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1.基本情况
广州市区有139个“城中村”,分布在5个老城区,即天河区(28个)、海珠区(20个)、白云区(58个)、芳村区(17个)、黄埔区(16个)。截至2003年,“城中村”常住户籍人口30多万,加上外来暂住人口,人口规模超过100万。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规划局的资料,2000年广州“城中村”的土地总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160.47平方公里和41.83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占市区(按市辖8个老城区)建成区面积297.50平方公里的14.06%。
注释:①参见姚一民,谈锦钊.广州“城中村”转型和社区发展调研.规划师,2004(5)
2.广州“城中村”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