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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与权益保障(2)

3.申诉、控告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侵犯国家公务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即只限直接侵犯国家公务员个人及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

4.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属于行政申诉范畴,它有别于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或裁决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法律上的申诉。

(四)公职人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1.从申诉与控告的目的来看,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规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则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

2.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从申诉、控告的功能上看,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五)公职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首先,申诉、控告制度的直接意义是,当公职人员受到不当处理或合法权益遭到不当、非法侵害时,能够依法得到纠正,并予以补偿,从而切实保证公职人员应有权利的实现。在实际的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错误处理公职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申诉、控告制度,可以使错误得到及时纠正,恢复和补偿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它对维护公职人员法定权利意义重大。

其次,申诉、控告制度对于处理公职人员与行政机关或领导的冲突关系、调动公职人员积极性起到作用。换言之,申诉、控告是解决公职人员与行政机关或领导者在人事处理及合法权益方面纠纷的途径,通过复议或裁决审理纠纷而解决问题。因此,是行政机关执行仲裁职能的必备手段。在各国公务员制度中,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履行这一职能,承担审理公职人员申诉、控告的任务,如美国的文官委员会、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法国的人事管理协会等。当公职人员的不当处理得到及时纠正或合理解决时,公职人员就能够心情舒畅地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工作。

第三、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惩处人事行政管理中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现象,促进公职机关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建设。如前所述,申诉、控告可以视为是公职人员对行政机关或领导者实施的事后监督措施,从中可以发现公职系统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打击报复、以权谋私、侵犯合法权益等现象。通过申诉、控告,使行为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组织风气。

第四、公职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的间接意义是,它标志着国家政治制度与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发展。申诉、控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的标志。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制度是公民申诉、控告制度的一部分,它体现了政府管理制度与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民主发展和进程。同时,申诉、控告制度既是公职人员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又是对其法制化管理的促进。因为,它本身就是公务员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其规定又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是由立法确认和保障的,体现了法制的原则和精神。因此,公职人员的申诉、控告的权益保障制度,无一例外地被纳入各国现代公务员法制管理的体系。

我国自从建立申诉、控告制度以来,过去忽视个人权利保障的倾向得到扭转,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二、申诉、控告的范围

(一)公职人员申诉的范围

公职人员申诉权具体可以划分为要求申诉受理权、要求变革或撤销处理决定权、要求赔偿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权利等。根据不同的申诉内容,公职人员申诉范围为:

1.不服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起申诉。当公职人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扣发津贴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出申诉。

同时,申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受到行政机关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当事公职人员提出,即申诉必须有法定的事由。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可以提出申诉,非处分的公职人员对受处分的公务人员所受的待遇不服时,就不能构成申诉的条件。

(2)必须有涉及公职人员个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如果处理决定正在研究中,尚没有形成正式决定,则说明对公职人员权益的侵害事实尚未发生,这时不能够提出申诉。

(3)公职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的含义是认为涉及自己的处理不正确、不公正、不客观、不合法。公职人员认为自己根本不应该受到处分,处分是违法的,超越了处分机关的权限;或者是受到的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过于严厉,不恰当、不合理。没有公务员的不服,也就无所谓申诉行为。

(4)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规定,如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理决定的30日内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延期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公职人员的申诉必须以法定正规的形式提出,即必须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上的。

2.不服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而提出申诉。当公职人员对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或认为监察机关对有关本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合理时,可依法向原行政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国家行政制度和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监察机关也同样具有直接给予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是有限的。一是只能给予同级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处分,且必须经过同级行政机关的批准。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公职人员行使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当公职人员认为监察机关超越权限,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如果认为监察机关的处分不合理,也可以申诉。此外,监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受理者,它们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法裁决。当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裁决结果不服时,也可以提出不服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申诉,这一申诉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值得提出的是,对不服监察机关行政处分的申诉不应向信访部门提出,因为,信访部门没有处理行政纠纷的权限。

(二)公职人员控告的范围

公职人员的控告行为,是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给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受侵害的公职人员可依法向受理控告的机关提出控告,要求恢复其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违法者责任的行为。

公职人员实施控告权的条件是: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职人员本人。控告的目的是保护其自身的权益,而不是保护他人的权益。未受侵犯的公职人员不能成为控告人,也不能代受害者行使控告权。

2.当公职人员的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提起控告。换句话说,只有当侵害公职人员权益的行为事实上存在时,公职人员才能对这一客体进行控告。

3.控告的内容必须与公职人员的公务员身份有关,且必须有明确的控告理由。

4.被控告人必须是明确的机关或人员。没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人员,无法追究其责任,则不能提起控告。

5.被控告的机关或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理,即在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6.控告一般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控告的程序

(一)公职人员申诉的程序

公职人员申诉案件的处理有严格的法定受理程序。在我国其程序为:

1.复核。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自己问题的申诉,以及原处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作出复核决定的过程。复核不是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必须程序。如果公务员对通过复核解决自己的问题缺乏信心或者有其他原因时,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但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决定不服的,必须经原处理机关复核后才可以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2.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复核而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员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日期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立案。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有: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3)行政监察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之日起3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受理机关接到公职人员的申诉后,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诉案件。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为5~7人,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在审查、确定公职人员申诉的条件具备,符合要求后,由受理机关承办人进行登记,建立案卷。

立案后,承办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做阅卷笔录。将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内容整理出来,拟出核查方案;受理机构承办人运用职权,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资料。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必要时,受理机构承办人可向证人调查,要求提供证言、物证等。

在调查的基础上,公正委员会依法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可向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和提供新资料的机会。审理一般公开进行。

4.复审。在审理的基础上,对申诉案件进行再次审核。在综合分析后,经公正委员会讨论,作出复审决定,并写出复审报告。

复审决定以书面形式(复审决定书),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或复审决定的机关。复审决定书要注明是否允许继续申诉。复审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般情况下,在复审期间,原处理机关对公职人员的人事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也有例外。当处分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诉期间,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自身的职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与处分机关无关系的其他管理机关,要中止处分的执行,必须事先征得处分机关的同意。

5.再申诉。如果公职人员对申诉受理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仍不服时,可在接到复审决定书的一定期限内,向复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再申诉。

6.最终裁决。上一级行政或监察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按前述法定的程序进行再审核,直到作出最终的裁决决定。至此,申诉过程即告完结。如果公职人员对最终裁决依然不服,可以通过信访渠道,继续反映问题,但这不再属于申诉程序。申诉受理机关的最终裁决结果必须执行。

(二)公职人员控告的程序

为了保障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公务权和身份保障权,公职人员可依照法规和法定程序,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公职人员可以要求侵权责任者赔偿由于侵权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追究责任者责任,给予一定形式的惩罚。

因此,控告的受理机构必须是有权查处公职人员的控告案件,追究侵犯权益者法律责任的机关。在我国,受理控告的法定机关有两个:一个是上级行政机关。这类机关既有责任又有权力纠正其下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的错误行为,也有权力惩处犯错误的机关和人员;另一个是行政监察机关。它既有受理控告的权力,又有直接惩办和建议有关部门惩办违法违纪人员的权力。

受理机关根据以下法定程序办理公职人员的控告案件。

1.提出控告。当公职人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行为的机关或人员的控告。控告者应提供明确的被控告行政机关或人员,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以便受理机关确定是否受理、立案,并为受理机关的案件调查提供基础。

2.受理。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公职人员的控告后,要对控告人提出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当断定被控告者确有违法违纪侵害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时,应当给予立案。若遇到重要的控告案件时,还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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