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往往在权利中含有义务,在义务中含有权利。如被审计一方有义务接受审计,对审计决定不服也有权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4)审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审计法律、法规先行确定的,没有选择性,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否定其效力。因此,审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先行确定力。
(5)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发生争议,其解决途径,一是由被审计人申请复议;二是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法律特征
审计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过程。
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发生变化,审计法律关系也应随之发生变更。随着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消亡,或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充分履行,审计法律关系或某项具体的审计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1)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3)行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
(4)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有广泛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有检查监督、纠正、通报与公布、经济处理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力。
二、审计法律责任
责任一词,在法律有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某种后果。所谓法律责任即属第三种含义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特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后来鉴于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立法才开始做出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那部分财务报表。出于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该规定划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以后的有关法规、准则与审计理论上所称的审计责任基本上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从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看,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审计法规的行政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则属于内部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情况,无论是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
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规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审计人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违反了审计法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六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5)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6)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
对于(1)、(2)和(3)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4)、(5)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对于第(6)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不缴纳有关款项的,审计机关有权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规定适用于违反规定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即适用于“上审下”,不适用于“同级审”,因为“同级审”只需要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而不涉及直接处理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等主管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处理,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处理,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规定进行直接处理。审计机关可在审计法和相应的审计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财经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负有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政府的性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的行为有五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4)、(5)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第(6)种情况,根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能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