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
1.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中常用文书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2.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常用文书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3.了解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常用文书制作与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文书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总称。它包括由争议当事人制作的文书,由调解和仲裁机构制作的文书,以及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三种。由于本书主要是面向企业,因此,这里只介绍在劳动争议中,由企业所制作的文书这一部分内容,它涉及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撤诉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回避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反诉状等。
15.1企业在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中相关文书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15.1.1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企业写作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区别调解委的调解、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调解。首先,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前者由调解委主持,后者由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主持;其次,性质不同,前者属非诉讼行为,后者属诉讼行为;再次,前者不受程序约束,后者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前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者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
(2)明确企业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四种原因,企业可以向企业的调解委申请调解: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3)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调解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填写本书中所述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细载明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等自然情况,单位名称,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地址等情况;同时应当详尽写明争议发生的原因、争议的焦点、请求的具体事项,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证人姓名、住处、证据来源等)。
(4)掌握时限规定。企业申请调解,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提出。
(5)调解委接到申请后,应当征询员工的意见,员工不愿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调解委应当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6)调解委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企业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审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15.1.2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
企业在缔结调解协议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调解书必须由三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
(2)应注意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上的合法性,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员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3)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才能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参与调解活动的三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各执一份。
(5)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时,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时,与劳动争议有其他联系,可能影响到公正调解时,企业有权申请回避。
15.2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相关文书的制作与注意事项
15.2.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企业在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主要掌握劳动争议的含义及劳动仲裁委受理争议的范围。
(2)掌握仲裁时效规定。企业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在这个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所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而《条例》则规定为6个月。按劳动部的有关解释,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将不再受理,但是企业能够举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企业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起申诉。按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企业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辖区的,由员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处理。
(4)企业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正本提交给仲裁委,副本发送给被诉人员工本人。企业应当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仲裁委送达被申诉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申诉人是企业的,“姓名”一栏可以不填。第二,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填写此项时要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第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工作单位等。
(5)在仲裁程序上,仲裁委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立刻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合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5.2.2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企业在填写时登记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该申诉登记表是企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填写该申诉登记表的目的是使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各种劳动争议申诉的不同情况。在填写申诉登记表时,姓名一栏应当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最高负责人的姓名,“单位”一栏应当填写企业的全称。
(2)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后,经初步审查,凡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但企业是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但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承办人会向企业提供统一格式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给予指导,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审批;凡承办人初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如果企业坚持,承办人仍应当允许申诉,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
(3)经过初步审查,对于不属于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同时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承办人可以进行调解。如达成协议,仍应制作调解书。企业和员工双方及承办人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字。
(4)申诉内容一栏应当填写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填写时尽量做到清楚、明白、一目了然。理由中应当包括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同时包括具体的请求。
(5)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一栏,应将对申诉书的初步审查结果简要记载。
15.2.3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企业写作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自收到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员工和企业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企业,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2)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企业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员工的主张没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4)答辩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即是说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5)答辩人一栏应当写明企业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2.4撤诉申请书
企业写作撤诉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提出撤诉申请必须在劳动仲裁委做出立案决定后,仲裁委做出裁决前。立案前,企业尚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当然不涉及撤回申请的问题;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企业与员工双方只能按仲裁决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申诉方也无权行使撤诉权。
(2)填写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必须有法定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第一,企业与员工双方自行与解;第二,经仲裁委调解,企业与员工和解;第三,企业自愿放弃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案中,企业如有上述三种撤诉理由之一的,可以填写撤诉申请书。在填写时,一定要在撤诉申请书“撤诉理由”一栏,详细填明撤诉理由,以供仲裁委审查批准。
(3)填写撤诉申请书时,企业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4)由于撤诉申请书经批准后,会导致撤销案件的后果,撤诉申请书须装入仲裁卷宗长期保存,因此,申请书应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5)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企业申请撤诉的,仲裁庭接到申请书后进行审查,以决定其撤诉理由是否成立。仲裁庭主要就下列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1)撤诉申请的提出是否是企业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撤诉申请的提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有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企业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主动申请撤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仲裁委将不予批准撤诉申请。
(3)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存在该行为,仲裁委也不会批准撤诉申请。
(6)仲裁委自收到企业的撤诉申请书7日内,做出是否准许企业撤诉的决定。
对于准予撤诉的,将填写准予撤诉决定书,送达争议企业与员工双方,决定书中会写明仲裁费用由企业承担;对于不准撤诉的,也将制作仲裁决定,加盖仲裁委公章送达企业。
15.2.5授权委托书
企业写作授权委托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代理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普遍运用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争议企业方由于某些原因难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或不便亲自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因缺乏劳动法律常识或仲裁经验而需要在仲裁中获得法律帮助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委托合同而成立的代理。受企业委托代为仲裁的人为委托代理人。企业在签发授权委托书前,应当就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同委托代理人达成协议。
(3)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一般由企业自行决定,委托代理人只能在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代理人以企业的名义从事仲裁活动,而仲裁活动的后果则由企业承担,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范围从事仲裁活动,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企业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4)企业在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如实详尽地填写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企业的特别授权,该特别授权必须如实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中,方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仅授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权,那么在委托事项和权限一栏可写明:代理进行仲裁活动,如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企业授予委托代理人的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由企业自己决定。
(5)企业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这些资格和条件包括:第一,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第二,委托代理人必须智力发育健全,精神正常。第三,委托代理人不得与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6)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书面凭证,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仲裁委提交,一份企业留底,一份交受托人(代理人)。代理人在参加仲裁活动时,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出示授权委托书,由仲裁委查验无误后方可行使代理权。
(7)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企业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8)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送交仲裁委。
15.2.6回避申请书
企业填写回避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回避申请书必须符合回避条件。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本争议的人员,由于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加与该案件的处理。按规定,仲裁委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企业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委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
(2)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3)回避申请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4)对回避的申请,仲裁委应当在7日内作出准予回避,或不准予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企业。
15.2.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企业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如果成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应当向仲裁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