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办公室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7)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员应对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4.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概述
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强制性。
由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者的人身为保护对象,这一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这项制度便具有强制性,它排除了通过任何协商契约形式改变这一制度内容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这项权利。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免除用人单位保护责任的条款和劳动者放弃被保护权利的条款均一律无效。
第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保护范围。
由于劳动保护权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因此所有的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这一特点决定了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同时,也只有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措施,才属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清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这一特征决定了生产卫生规程必然成为安全卫生制度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它直接关系到所建立的制度是否能够达到建立它的目的及其对目的的实现程度。因此,科学和符合实际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方针的确立,实际上就决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科学、有效。
在总结长期的安全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一直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充分反映了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并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始终。由于该制度具有强制性,不能不同时强调对实行这项制度的监督与违纪违法的处罚,只有将这方面的指导思想同时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之中,才能使这项法律制度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有机统一体。因此,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责任,严厉处罚。”
2.4.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自196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首先提出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规、规章已基本上臻于完备。
(1)国家直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国务院性法规和有关部委的规章实现的。具体内容包括: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了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
(2)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除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章直接规定外,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此,《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都做了专门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用人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制定依据上应当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准为准;在制定目的上,应以安全生产为基本要求;在反映本单位特点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型;在适用范围和内容上,应包括本单位的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具体岗位。
2.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任何一项安全措施或安全卫生规范,最终都要通过用人单位及员工的行为来实现。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都不能不将安全教育作为其基本内容。在许多国家,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认识,是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和用工方的最基本的职责。他们通过舆论,提供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信息、评论和意见,通过公共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墙报、展览会、博物馆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观念和认识;通过“职业安全周”、“安全月”、安全竞赛以及宣传典型案例等活动,树立全社会的安全卫生意识。
我国一贯十分重视安全卫生教育,几乎每一项有关安全卫生法规的颁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组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内容上讲,安全教育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观念、职业道德、劳动安全与卫生基础知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规程等。从教育方式上讲,包括对新上岗的工人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所谓三级安全教育;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对管理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卫生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及其责任的教育;对新工艺、新机器、新原料等的使用,实行安全卫生性能方面的教育;对一般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的教育;等等。
3.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指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程。安全卫生制度是劳动安全卫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纪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安全卫生标准,不仅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有坚实的科学基础和依据,而且能使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同国际劳动立法接轨。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构成的,离开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就难以成立和实施。
4.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一项预防事故,防止职业伤害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劳动卫生制度指导思想的具体反映。
5.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的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有“三同时”制度的相关规定。
6.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查与监察是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查与监察,保证其他制度的作用得以发挥。同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检查与监察相互之间又密切配合,既通过检查制度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又通过对违纪行为和违法事件的处理,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1)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通过检查督促企业和员工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发现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防患于未然。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包括企业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与卫生的经常性检查和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对此,《劳动法》不仅做了专章规定,而且在劳动安全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分别就不同性质和情况,规定了劳动监察处罚机关及其监察处罚的违法行为。
2.4.3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国家制订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伤亡报告处理制度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理,使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对于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除了通过技术范围和卫生规范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之外,还必须对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追究其应有的法律责任,以此来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和企业安全卫生的管理水平。要依法追究责任,就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报告。
(2)企业通过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可以总结和吸取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卫生责任制及其促进作用。
(3)劳动行政部门通过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能及时了解和研究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和规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2.5员工的沟通协商制度
为了将已经存在的冲突减少和化解,管理方往往通过沟通的手段,或共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与劳动者及其组织之间的问题。
2.5.1沟通
1.沟通的概念和作用
员工和工会获取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巩固工会在集体谈判、组织内部劳资联合决策中的作用。沟通产生的背景原因是,管理方与员工接近信息的程度是不相等的,管理方更多地拥有信息。
2.沟通的内容
沟通的内容有以下四种:
(1)就业组织介绍性质的信息。让员工对组织的全貌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例如企业的性质、员工人数、产品范围等等。
(2)日常工作情况信息。例如某天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等。
(3)就业组织政策或组织人员的调整信息。例如对于新经理的任命、员工招聘和裁员信息等等。
(4)就业组织运作的详细信息。例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分析。
当然,沟通并不是管理方倾其所知与员工共享信息,而是指挑选有助于资方缓解冲突和加强其在谈判中地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