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主要机构中,联合国大会尽管可以提出各种执行国际法准则,维护地区与世界和平的议案,但是只有安理会才有权决定是否使用维和部队,或多国部队去对付国际“违法者”。只要五大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行使否决权,那么任何重大的国际执法行为都将被阻止。联合国大会与安全理事会,一般更多关注对地区与全球的和平的维护,冲突的消除,而不是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当某国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际法规定,但尚未严重威胁地区或世界和平时,安理会与联大可能并不会因此采取行动来对付违法国,其他国家也不会在没有损害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去冒战争风险,用武力惩罚违法国。例如,某些强国对弱小的邻国的内政横加干涉,某些国家非法研制核武器等,诸如此类行为都是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核不扩散条约原则的。但是联合国组织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显然十分不力。
但是,在另一种场合,某些国家的行为可能并没有明显违反国际法原则,但直接威胁到地区或世界和平时,安理会与联大却可能决定派遣维和部队,或采取某些行为去对付这些国家。例如,波黑地区、索马里地区、卢旺达地区的内战与混乱,并非违反国际法原则,却导致联合国作出派遣维和部队干预的决定。
国内社会中,个人的正当自卫是合法行为。在国际社会中,国家的正当“自助”行为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所谓“自助”,即一个国家单独地执行国际法原则的行为。国内社会中,个人的自卫一般是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国际社会中,国家的“自助”行为则是通常的行为,是国际社会中惯常的国际执法行为。国家的“自助”执法行为,主要形式有:外交抗议;经济制裁;武力威胁;战争行为。但是“自助”行为,一般有个适度原则,即“自助行为一般不能比别国对它采取的错误行为更为严重,造成更大的破坏性”。例如,当B国的某一行为侵犯了A国的主权利益,A国因此对B国提出抗议,以此自助形式维护国际法原则的尊严,如果B国因此向A国道歉,或采取其他补过行为,这一侵权纠纷便算以自助形式处理了。B国的补过行为与它的过失行为相当而互相抵偿。但是如果B国并没采取任何补过行为,A国便可采取某种“过火”的自助行为。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在“自助”情况下,在对B国过失行为加以纠正时,可被认作合法的。例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越南在中越边境不断挑起边境冲突,侵犯中方领土,并无悔过补偿行为,这时,中国政府采取自卫反击行为以自助,便成为合法,被国际社会认可。
在国际法的执法程序过程中,主权国家往往既是法官又是警察,既是仲裁者,又是执行者。国家的政治与意识形态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内社会中的执行者与仲裁者,一般遵循司法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其他政党派别的影响。在国际社会中,如果两国间发生争端,要诉诸国际法院,必须具备某些先决条件。其一,如果一国拒不承认侵犯另一国的主权或利益,双方当事国又都不愿意将争端交付国际法院仲裁,那么,即使一国在实际上违反了国际法,也无法对其绳之以法;其二,如果两国实力相差悬殊,当实力较强的一国的行为侵犯了另一国的主权利益时,弱国的自助行为也不会是一种强有力的惩罚行为,因此国际法也难以付诸实行。国际法的分散特点,为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国际行为提供了一种相对混乱的背景条件。在国际法的执行过程中,某些国家的独立的“自助”行为,加剧了国际关系中的混乱无章的状况。一方面,大多数国家都需要一套详尽完备的国际法准则的约束,以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各国又从各自的安全利益出发,奉行自己国家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采取自己认为适宜的“自助”行为,而置国际机构与国际法于一旁而不顾。因此,对于国际社会中的这类矛盾现象,人们既不应低估国际法的作用与影响,也不应过高估计国际法的作用与地位。
(第二节)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主要方式
主权国家在同一个国际社会中生存,在生态、人员、思想、经济与法律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各主权国家都有相互交往的愿望,并以对等原则进行交往。尽管各国之间相互交往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可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型:
政府间的常规性交往;国家间的正常合作;国家间的争端与讨价还价;国家间的冲突。
一、政府间的常规性交往
所谓政府间的常规性交往,主要指各自的政府出于维持交往国家双方某种方式的关系需要,由政府外交部门的一般行政官员的相互交往所构成。
这种政府间的常规性官方交往,既可适用于相互关系友好的国家,也可适用于关系紧张,甚至相互敌对的国家。例如,中国与美国的政府间正常外交关系建立之前,中美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官方交往,为了建立与沟通双方的联系,中国总理周恩来在1955年的亚非会议期间,公开向记者们表示,中国政府愿意与美国政府建立常规性的交往,美国政府迫于压力而勉强同意。
1955年8月1日,中国政府以派驻波兰大使王炳南为代表,在华沙与美国驻捷克大使尤·阿·约翰逊开始两国间关系的外交谈判。
在政府间常规性交往中,无论两国关系是敌对的,还是友好的,一般都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发展:
1.沿袭习惯做法。只要某一国采取的某一行为使双方政府都感到满意或至少没造成更多的不愉快,这一行为的方式便会被继续不断地沿袭,尽管时间与地点、场合与背景条件会有不同。例如,当A国在事实上允许别国商船在领海内无害通航后,其他国家也会沿袭A国的做法,从而使商船无害通航成了一种普遍被认可的国际海洋法准则。
2.确立一套清晰可行的准则,通过国家间签署的国际条约来维持政府间常规性交往。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间常规交往会不时地因某一国家政府更迭、政策变化而受影响,因此要维持政府间常规交往,习惯做法的约束力显然是不够的,国家间不断依据变化了的形势,加强政府间的协商谈判,修改或重订新的条约,以适应新形势变化的需要。例如,在五大湖区美国与加拿大两国共用边疆水域,习惯上双方政府允许双方国民在水中任何区域捕鱼,但所有船只必须返回始出港口。双方边关官员只需注册出返船只,交换注册名单即可。但是20世纪70—80年代,当河中鱼类产量明显减少以后,美加两国政府便不得不放弃习惯做法,重新谈判制定新的捕鱼原则,阻止双方渔船进入自己水域捕鱼,以保障各自的鱼产量。
维持政府间常规性交往的基础条件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发挥国际法准则的作用。其中,既有以习惯做法为基础创设的国际法准则,也有根据实际变化了的情况,修改与重新设立的国际法准则。遵循国际法准则,是维持政府间常规交往的先决条件之一。
其次,发挥外交使团的作用,如果说前者是维持政府间常规交往的理论与法律的保障,那么外交使团的作用便是这种常规交往的组织保障。所谓“外交使团”,即一个国家派往另一国履行某些外交职责的政府机构或团体。
一般情况下,一国在别国首都派驻级别最高的大使级外交使团并设置大使馆,在一些重要城市派驻级别较次的总领事级外交使团,设置总领事馆。例如,中国政府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设立大使馆,在洛杉矶、旧金山、休斯顿、芝加哥与纽约分别设立总领事馆。同样,美国政府在中国首都北京设立大使馆,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地分别设立总领事馆。
各国政府的外交使团,一般都由四个部分组成:政治机构;经济与商务机构;文化与信息机构;领事机构。各机构均有自己的特殊职能,以便在军事、政治、经济、商务、劳务、文化等各方面进行日常交往与协调。现代各国的外交使团规模都比较庞大,通常包括数百名官员,执行广泛的职责。外交使团的成员,根据自己担负的特定的职责,与国内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例如,大使馆武官的业务主要与本国政府的国防部与参谋部进行联系;经济与商务参赞则与本国政府内其他的部门进行联系。
尽管外交使团中,各个成员有具体的分工职责,但是整个外交使团的基本使命,通常有两种:尽可能详尽地收集影响两国正常关系的信息与情报,以便使本国政府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所在国的各种社会动态与各项政策产生的背景材料;及时地处理各种可能威胁到现存的两国政府正常交往的任何请求与事务,避免因某些因素导致两国政府的正常交往的受挫。现具体分析基本外交使命。
1.信息情报的收集
当今世界,各国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及时调整其外交政策,以适应别国已经变化了的国情。要及时调整外交政策,就必须及时了解外情,而要及时了解外情就必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别国的信息动态与情报。
这一任务主要由各国政府的驻外使团去承担。以常规渠道收集别国信息与情报,是国家间维持正常交往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所谓常规渠道,主要包括从所在国公开发表的报刊、书籍、政府官员的公开演讲,大众媒体报道的各种材料等,找寻某些有价值的材料。常规渠道的材料收集,往往由不同职责的外交使团成员分别进行。例如,外交使团中政治组成员主要收集与外国政治变化及外交政策制定相关的专题情报;经济商务组成员主要收集相关的经济、商务发展方面的信息动态与情报。除了常规渠道收集别国的信息与情报之外,各国政府还有一些特殊部门,采取某些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窃取某些专业情报,从事这类工作的主要是职业间谍。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国际间谍系统。例如,美国有著名的中央情报局等;前苏联有克格勃;俄罗斯有联邦安全局;英国有军事情报局五处与六处;以色列有摩萨德等。不少国家的外交使团成员中,有一些肩负特殊使命的双重身份的人员,在公开场合下,可能以外交官身份出现,在不公开场合下,则变成了特殊身份的人员。例如,1993年10月28日美国政府公开宣布,俄罗斯驻美大使馆三等秘书李森科等三位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因为李森科正是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的原中央情报局主管苏联的“苏联分析处”的处长爱姆斯的直接联络者与顶头上司。为苏俄效力十几年的爱姆斯,以双重间谍身份接受了苏俄近250万美元的报酬,正当美国政府向俄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时,前俄外长科济列夫却毫不掩饰地答记者问,美国政府为此大可不必动肝火,因为美俄毕竟尚未建立友好伙伴关系,因此互派间谍并非俄罗斯一家之为。美国有口难言,也只能作罢。
在收集信息与情报方面,外交使团成员的个人素质与兴趣爱好,以及他们的政治观点,也会影响他们对情报的判断与选择,从而影响到情报的价值。因此提高外交使团人员的专业修养关系重大。外交使团的首长,不但要对外交使团的日常生活与工作负责,而且必须擅长获取重要情报,判断鉴别情报的真伪与价值,并能及时将它们传送到政府的决策者手中。如果说前者已非一般人能为,那么后者更非易事,往往不是个人能力所致的事。因为各国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与相应的机构设置都十分复杂。情报传递渠道多样,情报来源也交叉重叠,因此,情报传递渠道难以一路畅通,往往会遭不同部门的不同级别长官的层层拦截,致使一些重要情报中途搁置而无法及时抵达最高层领导手中。例如,美国政府中提供有关国外重要情报的部门,包括国防部、白宫、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财政预算厅、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劳工部等,这些部门或专门从事情报收集,或内设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情报摘录、汇编、送递等工作。不少情报人员在不同部门重复着同一性质的情报工作。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内部,出于种种政治压力,有些情报往往在中途便因各种理由被截留或被交换了。
外交使团所提供的情报,往往难以避免某些偏见。最普遍的一种倾向是外交使团人员对本国外交政策的整体指导方针与总趋势,视而不见,或缺乏全面深刻理解。曾经连续在肯尼迪与约翰逊政府担任6年助理国务卿的乔治·W·鲍尔曾抱怨,要让某个外交使团关注对未来外交发展趋势的预测,分辨出哪些国家对我们国家利益关系重大,哪些国家对我们国家利益关系不大,确非易事,而这本是国务院官员及外交使团成员必须具备的能力。
当时鲍尔在东南亚地区的美国外交使团负责收集某些印度支那国家与中国对抗的情报,以便给美国政府提供有关干涉该地区的外交政策的情报,他也不清楚“为什么我们需要与那一联盟对抗?”他认为,该地区似乎对美国利益并非特别重要,但是他却因此招致一些外交同僚们的非难。有时为了迎合国内决策层某些高级官员的观点与政策所需,驻外使团官员的情报常常被“加工”后,再传送,从而使情报本身带上某种偏见。某些驻外使团人员在一些敌对国工作过,早期的消极经验也会使他们下意识地对这些国家的情报带有偏见,他们往往对这些国家发生的一切事情表示厌恶与不满,他们提供的情报往往有明显的个人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