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间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设立的各种跨国界的多国机构。例如政府间的多国机构,像联合国、欧洲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劳工组织等。个人间或民间的跨国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律师协会等。
(第一节)国际组织的一般性质特点
一、国际组织的定义
作为国际行为主体之一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主要指主权国家的政府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设定的跨国机构。如本章第一段中所列举的联合国等组织。这类国际组织将是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国际组织的性质特点与运行机制
1.性质特点
1.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由主权国家的政府参加组成。这类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是主权国家。有些国际组织也允许某些非政府组织作为联系成员,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允许某些国家的专业疾病卫生防疫组织申请加入,一个国家可能有政府成员与非政府成员两个成员同时加入,但主要参加者仍是代表主权国家的政府成员,非政府成员只能具有联系员资格,其相应权利受限制。
2.以政府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的参与合作,以主权平等为前提,为实现共同的利益目标而组织起来。
3.国际组织的权力由参加的主权国家所授予,国际组织只能从多数主权国家的利益出发,以不干涉成员国内政为前提,行使其权力。
4.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多边正式协议是国际组织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协议对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对非成员国毫无约束力。
5.与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完全法律人格相比,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不完整,有局限性的。离开主权国家的授权,它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
2.运行机制
当代国际组织一般以主权国家的政府间合作为基础。其运行机制也具有某些基本特征:
1.利益与职能的双重制约机制。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在实现其目标、利益时,在履行其职能时,往往受到双重制约。成员国的立场往往与本国与本地区的利益密切相关,对于国际组织的活动与有关条约,有利本国与本地区利益的则支持与参与;反之,可能抵制与反对。任何一个国际组织其目标与利益往往既涵盖本地区,也与全球的和平与发展利益相吻合。因此,国际组织的目标与利益受到成员国的国家利益及地区利益与全球普遍利益的双重制约。
2.独立与联合的机制。国际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联合与维护主权独立的双重特征。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合的动力相对大些,经济上互利共荣的愿望也更强烈些。但是,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平等与合作,往往存在各种障碍。主要原因是:
a.主权独立的立场。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组织,虽有强国与弱国之分,但是每一主权国家都有维持主权独立的强烈愿望。然而,在当今世界的综合性国际组织中,一些国力相对较强的成员国,仍难免显示某种强权政治的现象。强国往往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弱小国家,使政治平等流于空话。
例如,前苏联在“华约”中的表现。
b.各成员国在加入国际组织之后,仍会维持自己以往的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成员国之间的文化传统方面的独立性与文化相容并蓄的要求存在矛盾,即使像欧洲联盟一类国际组织,成员国的文化传统与政治制度方面差异并不很大,但仍存在某些显著的区别。而像联合国、不结盟运动一类全球组织,成员国间的文化差异则明显较大。
政治文化上的差异性与认同性,在经济上往往表现出竞争与协调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在各国际组织中,由于成员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往往以公平竞争、利益均沾、共同发展为宗旨。在经济合作过程中,成员国之间往往存在相互竞争与协调发展的关系。
因此国际组织一般具有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独立竞争与合作发展的机制。
三、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分类
1.国际组织的发展
19世纪前,民族主权国家尚未大批出现,民族国家间的交往更多地具有民间性质,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丝绸之路”。19世纪后,处理民族主权国家关系的形式,主要以国际会议为主,尤其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以后。这类国际会议主要调节欧洲列强之间政治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尤其是海外贸易的拓展,资本主义国家在海外殖民地掠夺与经济贸易中,矛盾与纠纷不断,亟须某些超国家组织加以协调,于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首先出现了一批专业性的国际行政组织。例如,186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875年成立的国际度量衡组织,1883年成立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年成立的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90年成立的国际铁路货运联盟。
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列强之间为瓜分殖民地与势力范围的斗争日趋白热化,并于1914年爆发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为了确保战胜国的既得利益,并维持战后世界和平,英、法、美等国在巴黎和会上签署《凡尔赛和约》,并成立了第一个全球性的常设国际组织——国际联盟。该组织享有广泛的职能,但它更多地代表了少数西方大国利益,排斥苏联及一般小国,随着其成员国间的利益冲突加剧,“二战”爆发,该组织已再无存在意义,只能在1946年4月宣告解散。在此之前,“二战”结束前夕,由美、英、法、中、苏五国倡导,50余国参加的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日诞生。这是人类历史上具有最广泛的国际基础的常设性国际组织。
战后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如火如荼,蓬勃发展。到1978年统计,已有8200余个国际组织,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已达2800余个。到1999年统计,国际组织已增加到21764个,政府间组织已有3569个。如果说19世纪是“国际会议”世纪,20世纪可称“国际组织”世纪。现在国际社会各个领域都已有各种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就空间范围而言,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就生活而言,从人类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就专业而言,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教育、卫生、体育各行各业都有专门组织。尽管目前国际组织数量巨大,并还在不断增加,但是数千个国际组织并非一盘散沙,而是形成了一个以联合国为中枢调节者的互相协调配合的国际组织系统,该组织系统可称之为“联合国体系”。例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援助的项目,由联合国及其他25个国际组织机构协同实施。
2.国际组织的分类
成千上万的国际组织,如果按专业性质区分,一般可分成单一的专业性的国际组织与综合性国际组织两类。前者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华沙条约组织,属地区军事组织;经互会与欧洲联盟为地区经济组织等;后者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如果按空间地域划分,一般可分成地区性国际组织与全球性国际组织。前者如欧洲联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后者如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世界卫生组织等。
(第二节)主要国际组织
全球主要国际组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无法一一详述,现选择有代表性的全球综合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地区综合性国际组织欧洲联盟、地区最大军事组织“北约”、及全球性政治组织“不结盟运动”和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组织作一些概要介绍。
一、联合国(TheUnitedNations,UN)
1.名称由来与组织建立
1942年1月1日,美国在太平洋战争爆发25天之后,由罗斯福总统召集26个反对德意日轴心国的民主国家,在华盛顿集会,商讨对轴心国联合作战大计,会后发表“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byUnitedNations),首次使用“联合国家”一词(UnitedNations),以后美、英、苏、中四国首脑多次集会,讨论战后和平与国际事务。1944年8—10月,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聚会,提出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建议。1945年4月25日,50个民主国家代表出席旧金山会议,商讨建立战后国际组织事宜,并起草该组织“宪章”。两个月后,大会通过该宪章,并决定在同年10月24日正式建立战后全球综合性国际组织,并取名“联合国”(TheUnitedNations),从此“UnitedNations”一词含义由反轴心国的联合国家,转变为国际组织“联合国”。中国作为四大发起国与50个创始国之一,为联合国的建立发挥过重要作用。
2.宗旨与基本原则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它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制止侵略行为等。
为实现以上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款规定了七项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各国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禁止使用武力并享有一定自卫权利;集体协作;不干涉别国内政;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等。
3.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联合国有六大职能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东湖畔。
1.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TheGeneralAssembly),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九月第三个星期二开幕,为期三个月,十二月二十五日圣诞节闭幕,未议完的议案放在明年春天再讨论。其主要职能是讨论与审理动议,组织与监督各项工作,处理行政与财务等事项,是一个“国际讲坛”或“国际会议”。2002年召开第五十七届联大时,成员国已达191个。各国在联大的表决权,一般是一国一票,但是在冷战时期,苏联享有3票。联大表决原则,一般议案表决是简单多数票原则。重要议案,例如新成员入盟,需2/3多数票通过。中国是联合国的发起国与创始国,“二战”后其席位由台湾当局占据,在1971年10月第26届联大表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人民支持下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2.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TheSecurityCouncil),是六大机构中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它由15个成员国代表组成。其中5个是常任理事国,它们是联合国的五大发起国,美、英、法、中、俄。另外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由联大每年改选50%,不能连任,名额按亚、非、拉美、西欧、东欧五个地区分配。安理会主席由15个理事国轮流担任,以英文国名顺序排列,任期1月。
安理会的主要权力是:推荐秘书长与国际法院法官,接纳或开除联合国成员,派遣维和部队,制止侵略,对战略地区行使托管权。
安理会对一般大会程序的表决,以多数票原则通过。对非大会程序的实质性问题表决,遵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原则”。一旦五个常任理事国中有一票反对,该提案就会被否决。这一现象是大国特权的一种表现,但其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背景。
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的情况,往往与国际局势与联合国的构成的变化密切相关。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2002年的57年中,5个常任理事国使用否决权共252次。其中,苏联与以后的俄罗斯共使用121次否决权,其中苏联在1945—1965年共使用了106次。美、英、法3国共使用了121次否决权,其中1966—1980年共使用40次否决权。
冷战后,安理会面临增加成员国的难题,一些经济大国与地区性大国纷纷要求作为新增常任理事国,这是联合国在新形势下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3.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The Economic&Social Council)。主要职能是召开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的国际会议,向联大及其他机构提出一些建议与报告。每年在纽约与日内瓦分别召开两次为时一个月的会议。它由54个成员国代表组成,一般理事国任期3年,每年改选1/3,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当然理事国。
4.托管理事会(TheTrusteeshipCouncil)。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每年春天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审查讨论并监督对托管领土的工作,促进托管地的发展与自治独立。战后11个托管地都是“二战”战败国的殖民地及被占领土,1994年10月最后一个托管地帕劳宣布独立,该组织的历史使命已近完成。
5.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国际法院是永久性的常设机构。它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分别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任何两名法官的国籍相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均有一名法官入选,入选法官每届任期9年,3年改选1/3,可以连任。我国著名法官倪征噢在1984年入选,1993年连续当选。1994年史久镛法官当选,2003年连任。院长与副院长从15名法官中无记名投票产生。2003年史久镛法官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这是国际法院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国人任院长。国际法院需9名法官以上才构成开庭法定人数。
1996年联合国在德国汉堡成立“国际海洋法庭”,由21位法官组成,任期6年,中国法官赵理海当选。
针对一些国家爆发的种族冲突,联合国设立了临时司法机构,1993年设立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9年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由11名法官组成,任期4年。历届中国法官是李浩培(1993—1997)、王铁崖(1997—2000)、刘大群(2001年当选)。
6.秘书处(TheSecretariate)。该机构涉及联合国行政、财政、政治、技术等各种事务的具体实施。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长官,由安理会推荐,联大多数票表决通过。现有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8人及数名助理秘书长,均由秘书长委派。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为限。历届中国的副秘书长是唐明照、毕季龙、谢启美、冀朝铸、金承健、陈健(2001年继任)。1998年1月12日,安南秘书长任命加拿大人路易丝·弗雷谢特为常务副秘书长。
除了总部的6大机构之外,联合国还有16大专门机构,分别设在日内瓦、华盛顿、罗马、伯尔尼、巴黎、蒙特利尔、伦敦、维也纳8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