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初年沿袭明制,县衙设户房主管田赋、丁银征收。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赋税数额,往后滋生人口不再征收丁税。雍正四年(1726年)推行“摊丁人亩”,即将人头税摊人地亩,按土地多少定纳税之数目,改称地丁,缴纳地丁银,并纳人田赋内统一征收。雍正年间(1723~1735年),全县年征田赋粮3393石6斗6升,谷草21952束。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田赋课税改按上、中、下三则田亩片缴,上则每亩课粮1斗2升,银1厘;中则课粮6升;下则半湖田课粮3升,全碱田课银1分3厘,半碱田课银6厘5毫,半硝碱田课银1分2厘,山田课银6厘,公田课银3钱。乾隆年间(1736-1795年),全县年均征田赋粮27405石3斗7升,地丁银1524.7两,草87571束。道光二十年(1840年),全县征缴田赋粮21204石,地亩银1250.8两,地丁银273.8两,草78024束。光绪元年(1875年),田赋改分川、塬、山三种各定上、中、下三则征收额粮,全县除报免河崩沙压地外,年征赋粮19942石6斗。除田赋外,还征收各种商业税。雍正八年(1730年),始征花布、山货、烟酒、斗行、牙行税银11.8两,年收盐税银284.6两。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起,广征当铺税、牙税、契税、牲畜税等杂税,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年征各类杂税550.5两。咸丰八年(1858年),招商经办盐税,年认纳税白银16000两。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开征烟厘税,后改称统捐税、土药税,及百货、皮毛、牲畜、盐、煤、当铺、枸杞商税、暗门税、无额商税和附加盈余各税课,年增加各类税银537.2两。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田赋课征额不断增加。民国元年(1912年),岁入田赋粮14624石1斗3升,丁银1194.4两,草59028束。民国4年(1915年),每征丁银一两,加征15%耗羡(赋税的加耗部分抵补实耗后所余的)、55%盈余,所征额粮按市价折收银两,草每束折银9分。民国14年(1925年),加征田赋耗羡粮2193石6斗,丁银178.6两。民国18年(1929年),田赋加征耗羡银仍达178.6两,后又陆续加征额粮、地亩附力Q、五五盈余、一五耗羡、清乡费,以及临时附加的建设、教育、警备、民团、乡镇、保甲费多种,至民国21年(1932年)仅清乡费一项年征收法币即达218.74万元,大多按田亩摊派,每年亩约3元以上。民国19年(1930年),田赋银按定额改为60%征粮,40%征钱。民国22年(1933年)卫宁分治,中卫县年征田赋粮定额7065石3斗5升,丁银639.9两,草28396束。民国23年(1934年)起,在田赋正税定额基础上附加六成,做十五路军军饷,当年附加征收金融券2000元。民国25年(1936年),全县地方赋税岁入达39730元。民国26年(1937年),加征国民兵训练费、湖泽山地赋粮、地方维护费等。民国27年(1938年),取消田赋额外附加,即警备费、乡镇费,地亩赋税有所减轻。各等级田亩课税额法币为:一等一则2.22元、二则2.06元、三则1.92元,亩均2.07元;二等一则1.7元、二则1.5元、三则1.25元,亩均1.48元;三等一则0.55元、二则0.2元、三则0.1元,亩均0.28元。民国29年(1940年),改原额田赋以地价征收,额定改良地为地价的10%,荒地为H,并加征自治经费和公学粮,当年岁入增为105004元。民国30年(1941年)后又以民国25年粮价折实征收田赋为小麦、豌豆、白米、黄米四色粮,并加征自治经费、公学粮、采买粮等项,至32年岁人田赋粮34446石,征购粮18778石。民国37年(1948年),征各色田赋粮达47713石,征购粮20817石,借征粮8002石,总计76532石,亩均征粮3.5斗,人均2.8斗。仅田赋粮征缴额即为卫宁分县时定额的6.7倍。
民国3年(1914年),中卫县开征的国税有盐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及其各项附加税13种。地方杂税有煤、牲畜、屠宰、车船牌照、当铺、契税等18种。此外,又开征驼捐、药材统捐、邮包落地税,并将皮毛、烟酒从百货统捐内分出另设立专税。至1915年,岁征收印花税银圆2400元、驼捐5000元、煤税白银3.2两,烟、酒、屠宰、车船各税2800元。1928年,实行新税制,全县开征税种多过40余种。1940年,除田赋外,卫宁地方税局征缴各种税捐主要有:维护费,年征收法币两县达16320元,其中羊捐6000元,屠宰税10320元。民国末年,全县课征的工商税种有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利得税、印花税、盐税、统捐税、营业税、牙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房产税、筵席税、娱乐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以及巧立名目、自行征解的种种附加税和杂捐等。附加税种有牙行营业印花税、商店印花税、烟酒印花税、烟税、酒税、牌照印花税、万元印花税等。尤其是三年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权濒临崩溃,中卫县税政呈飘零之势,当时地方每办一事即借口经费无着,开征新税以力自筹,形成办一事即筹一费,筹一费即开一捐之混乱局面,结果关津林立,杂税繁兴,人民不堪重负,遂店铺纷纷倒闭,市场处于凋敝。常见杂捐有船捐、驼捐、羊肠捐、枸杞捐、猪鬓捐、房捐、木捐、花捐、烟灯捐、娱乐捐、鞋袜捐、警捐、保安捐、公益捐、担头捐、店铺捐、羊只捐、鸽堂捐、牙行斗秤行捐、佣捐、籴粜捐、屠宰捐、车驮捐、油坊捐、驼运捐、磨碓捐、乐户捐、婚书捐、柴炭捐、行为取缔捐等等。派项歧出,横征暴敛,民间遂流传“刮民党万税”之说。
农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长期以来,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又名公粮,民间俗称“皇粮”。国家统一农业税制,采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税负的轻税政策。
1949年秋,实行逐级分摊,以平均26.35%的税率计征正税,即各色粮142万公斤,附加18万公斤,在上年同期基数上减免67.5万公斤。1950年开始,全县查田定产,翌年确定计税耕地212562亩,计税产量(常产)为2348.5万公斤,以每户人均常产75公斤为起征点,税率6%,依次按每增加25公斤常产增加税率1%,分23级累进计,最高税率为30%,人均常产不足75公斤者免征。当年,全县计征农业税折主粮414万公斤。农业合作化后,以合作社为单位,计算耕地面积和产量,按1955年各乡平均税率计算税额,集体缴纳。1958年,改全额累计税制为比例税制,正税税率为常产的13.3%-14.7%,附加税率平均为2.1%。由于浮夸风、高指标的影响,1959年计税产量比1957年提高38.6%,税率提高到17.34%,农民负担加重,1960年悉获纠正。1961年,改由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社员自留地和基本建设占地免征农业税。往后多年,全县农业税税率一直稳定在8%以下,年计征农业税300万公斤左右。至1996年,计征税额降至285万公斤,税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70-1978年,常产一般额定为3190万公斤,税率稳定为8.9%,计征额仍为285万公斤,1978年比1970年降低1.2%,实征292万公斤。1979年起,国家为了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实行新的农业税起征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正常年份计算,人均口粮在200公斤以上和经济收人在50元以上者,征收农业税,全县额定常产为3206.5万公斤,仍以8.0%的税率计征。实行农业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1982年起实行以户为单位交纳,任务分解到户、结算到户、减免到户,按农户承包耕地数量、等级、产量,每年核发一次征缴通知书,分夏秋两期交纳农业税。至1995年,全县平均税率9.8%,额定常产为3207万公斤,应征额为314.5万公斤,实征300万公斤左右。农业税占粮食总产量的比重由1953年的9.55%降至2.37%,全县耕地亩均负担量由1953年的14.5公斤降低到13.5公斤,农业人口人均税负由1953年35.7公斤降低到11.8公斤。
在依率计征的同时,实行依法减免。1954年起对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的单位或个人的酌情减免,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税额50%,歉收五成不到六成者,减征税额70%,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对生活有困难的老、弱、病、残、鳏、寡者以及贫困山区实行社会减免。全县仅1949~1958年减免农业税就达518.5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4.2%。至后,仍酌情减免,尤其是1976年全县秋粮遭遇低温冷害而减产,1995年香山三乡持续干旱及马滩、宏崖两村遭山洪而水稻绝产,经县财政局核准,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减免当年农业税21.4万公斤和14.7万公斤。
工商税新中国建立初期,除废止部分税种外,沿用旧税法,开征货物税、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等。
1950年1月,全国统一工商税制后,中卫县开征的工商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利得税、盐税、印花税、遗产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工商业税。同年7月,停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从货物税中析出并开征棉纱统捐税。1953年,对原工商税制作重大修改。改定后,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1958年9月,工商企业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对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并适当下调产品税税率,改工商零散税率为3%。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工商税制再行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和征收办法,并对少数税率做必要调整。改革后,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同时,全县工商税目由原来的108个简化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调整为82个,相异税率只有16个,其中全县60家工商企业中,运用1个税率者27家,2个税率者20家,3个税率者7家,4个税率者1家,免征者5家。因实行新税制,部分企业税负减轻,当年全县工商税收比上年减少15万元。
1979年,取消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办法。1980年10月起,又取消原来对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重于其他集体企业的纳税规定,改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为平衡城乡税负,对农村工商税收也做相应调整。1982年1月,在大河机床厂、农牧机械厂和县修造厂试行增值税。1983年,全县实现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的利润,一部分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另一部分以国营企业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库。1984年,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收按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开征,并对原来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1985年1月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至1993年底,中卫县开征的新增税种或调整合并税种计有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奖金税、营业税、盐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以及交通能源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
民国年间,始有国家税和地方税之分。中卫县历征国税有所得税、遗产税、利得税、过分利得税、印花税、盐税、统捐税等和货物税(即烟、酒、皮毛税)等,征解足额,缴人国库。1949年后,中卫县保留的国税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交易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1953年后历经5次税制改革,至1995年全县先后保留、合并和新增加的国家税种有20多个,现有3类,即特别税种一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流转税类一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盐税,所得税类一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1950年至1995年,全县国家税收完成29028.47万元,年均631.05万元,1995年完成3087.7万元,其中中央税收入库1907万元,自治区税收入库1180.7万元。
民国前期,中卫县开征的地方税种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营业税。民国30年(1941年),增加房产税、筵席税和娱乐税,至民国36年(1947年)增列地方自治户税和自治户税。地方诸税捐名目繁多,且各行税政,自征自解,实为地方财政之一大弊端。1950年,全县开征的14个工商税种中,属于地方税收的有利息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产税、地产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契税,处征额占全县工商税总额的40%以上,对调动地方财政增收积极性,恢复发展地方经济以及后来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等方面均有所裨益。1952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划作地方规定收人。1958年,将印花税并人工商统一税。1962年,增加集市贸易税。地方各税虽分布零散,但由于征收面广,加之征管方法灵活,收人较为可观。1958年至1966年共收入75.3万元,占同期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6.72%。“文化大革命”期间,地方税种部分取消,抑或税目简并、裁汰,只在小范围征收牲畜交易税和对个人征收屠宰税。地方税收由1958年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7.15%降至1978年的2.36%。1979年以来,本县地方税不断增加,征管制度日臻完善,现存9税1费,即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和教育附加税。1949年至1995年,全县地方税收完成4859.83万元,年均103.4万元,其中1995年完成1703.3万元,占全县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达到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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