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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企业法律制度(4)

(1)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指厂长是代表企业的法人机关,他可以不经特别授权而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各种经济法律活动,企业应当就厂长的代表行为承担责任;(2)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就是指厂长有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对其决策负责;(3)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就是指厂长是企业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企业的执行机关,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统一的指挥权。

(五)厂长(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1.厂长的职权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厂长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制定企业各项计划的决定权和报批权;(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对行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任免权;(4)工资奖金分配的决定权;(5)对干部和职工的奖惩权。

2.厂长的职责

厂长(经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接受各项监督;(2)依靠职工群众履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各项义务;(3)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4)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职工代表大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每个职工都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民主管理是按大家的共同意志来管理,职工个人的意见需要变成多数的意见才能得以采用,而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中和反映职工意见的唯一有效形式。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如下几项。

(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监督区域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

(5)选举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包括如下两项。

(1)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都是企业的基本制度,厂长和职代会都必须从搞好企业、完成企业任务出发,在工作中互相支持。这种支持是依法进行的,厂长和职代会互相支持,但互不干涉其工作职权。

(2)教育职工履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义务: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应教育职工履行法定义务,这既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利益。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机构

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机构包括如下三部分。

(1)日常工作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它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它由主席、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财务委员等构成,除主席外多以兼职形式开展工作。

(2)临时主席团: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临时组成机构。由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等构成。其中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占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其任务是主持会议。他们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

(3)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的需要,为处理某些专门事项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它既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经常性的,其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中提议产生,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专门委员会要经常向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节)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二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三是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主管部门违反企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1)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2)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者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3)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4)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5)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6)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7)强令企业对职工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干部或者干预厂长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的;(9)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10)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瑏瑡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阻止或者强迫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瑏瑢不依法履行对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犯企业法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于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类。

1.登记责任

登记责任是指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登记管理法规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因此这一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登记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

(1)开业不登记。

(2)开业虚假登记:虚假登记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获得核准登记的行为。

(3)变更不登记:变更不登记包括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20000元不等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执照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应分情况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情书严重的,吊销其执照。不按规定悬挂执照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其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个人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规责任

(1)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2)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打击报复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或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企业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2)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程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4)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复习思考题2

1.简答铁路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2.简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条件。

3.试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4.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5.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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