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论文答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阅、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19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召开论文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必要的修订。”1996年1月19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应到委员13人,实到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贺老师在课堂上把此案的前因后果作了详细解读,以后就进入提问环节。
他让大家思考:怎么理解“通过答辩”?一级还是三级。北京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外行可否评价以至否决内行的决定?计算赞成票还是计算反对票,或双向计票?弃权票如何计算和处理?可否投弃权票?哪情形不能投弃权票?学校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是否应该给刘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救济程序因为司法程序太复杂。
他让大家各抒己见,进行讨论。当然大家的意见也是各不相同。
刘燕文最后起诉到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此案最终的判决也耐人寻味。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对博士学位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同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就博士毕业证书诉讼作出判决:(1)
撤销被告北京大学1996年1月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2)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北京大学对一审法院的上述两个判决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提的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未能查清。”故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海淀区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以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原告刘燕文对海淀区法院的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认定刘燕文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刘燕文的上诉、维持海淀区法院的裁定。
也就是说刘燕文最终也没能拿到北大的博士文凭。
然而我最关心的却是案例中几个人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