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以长期使用,在若干个会计年度受益,其价值逐步丧失,所以无形资产价值应在多个受益期间内进行分摊,其摊销额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并影响国家税收。因此,在无形资产计价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查其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合规性,确认摊销额的合理性,进而确认无形资产期末计价的真实性。
(二)营业外收入的审查
1.营业外收入合法性的审查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营业外收入的项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也不得扩大每项营业外收入的内容。
审计人员可通过审阅“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有无将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记入营业外收入,以此达到少纳销售税金的目的。
(2)审查有无将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作其他处理。如将固定资产盘盈直接列入资产增加;把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长期挂账不予处理等。
2.营业外收入完整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可采用审阅法和复算法,按制度规定进行查核,如:
固定资产盘盈净收益是指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差额。审查工作应在判断重估和估计折旧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复算并与有关账户核对。
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是指转让或变卖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审查时可审阅“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相关货币资金账户及有关记账凭证,核对数额的完整性。
对罚款收入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则须通过审阅、核对“营业外收入明细账”
及有关原始凭证,并予以证实。
3.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准确性的审查
营业外收入在“营业外收入”账户(按收入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审查时,按不同收入项目将“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分别与“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账户进行核对,查明入账是否及时,有无错记、漏记、多记等情况。同时也要检查“营业外收入”账户是否留有余额。
(三)营业外支出的审查
1.营业外支出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由于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利润,在实践中违反营业外支出范围,擅自增加项目,提高开支标准,截留利润的现象比较常见,故应作重点进行审查。在营业外支出中常见的错误和弊端有:
①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中列入了应由产品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成本负担的费用;②将属于制造费用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混入营业外支出;在非常损失中列入了因自然灾害而停产一个月以上的未使用机器设备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③在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中混入了扩建校舍、购置固定资产及学生自理费用,虚列教职工人数及学生班级和人数,以虚增开支;④将请客送礼、游览支出假拟名义列入营业外支出等。
此外,还应注意审查各项营业外支出是否经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营业外支出准确性的审查
通过审阅并核对“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明有无违反下列规定的情况:
①盘亏固定资产净损失应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差额;②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应为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如有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也应扣除)后的差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③非常损失应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资产的净损失(扣除其残值及保险公司赔偿金),以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
3.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审查
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在“营业外支出”账户(按支出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审计人员通过将该账户与其他相关账户(如“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相对照,并审阅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明有关业务是否及时、正确地计入有关账户,金额是否准确,期末是否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四)所得税的审查
1.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审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审计时应以该暂行条例为依据,结合构成企业利润总额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的审查,检查企业对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执行情况。
2.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审查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一般以会计核算资料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来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当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永久性差异(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和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即纳税所得=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调整项目金额审查中对下列问题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①对于在会计处理中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被没收财物损失、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等,未按税法规定核算的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调增;②对于在会计处理中计入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其中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应当调增纳税所得的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应予调增。如: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部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高于规定计提比例的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纳税所得3%的部分;业务招待费超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部分等等;③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④按财务制度中对于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连续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的规定,弥补亏损部分应调减纳税所得;⑤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以抵缴所得税,对于未调减者要进行调减;对于本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联营企业,但未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者,应进行计算和补缴。
3.所得税率和税额计算的审查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了规定。
审查中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查核、验证所采用税率的适当性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4.所得税减免的审查
所得税减免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给予照顾或鼓励的一种政策措施。审查中应着重检查减免税的原因是否真实、正当;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手续有无越权行为;被审计单位有无超越减免税期限,故意混淆免税项目或期限而偷漏所得税的问题。
5.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审查
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它适用于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应用此法时,企业应把税前会计利润按纳税所得的口径进行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期末将“所得税”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因此在应付税款法下,一要查明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了调整,按每个调整项目重新确认并计算各个项目的差异额,然后与企业的纳税所得进行核对,如存在不符之处,应查明原因。二是审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应进行账项调整。
(2)纳税影响会计法。它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时,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要通过“递延税款”账户进行调整。审计中,除了要检查企业调整后的纳税所得是否正确外,还应重点检查“递延税款”账户运用的正确性。另外,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中增设“递延税款”类,并在“递延税款”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负债”类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类,并在该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为此,还应审查有关账户余额与资产负债表数额的一致性。
(五)复查和评价审计证据
如果已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则以对其中包括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事项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其评价意见为依据;如果只是审查利润表,则依据其对有关事项检查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提出评价意见,然后,把这些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加以归集、筛选、整理,进行复查并做出综合性的评价意见。复查和评价的内容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2)产品成本费用的发生、结转和分配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3)主营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4)对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审计证据及其评价意见。
(5)企业利润形成的审计证据和评价意见。
(6)利润分配,依据国家法规、企业章程、合同、协议、决议及其分配顺序与标准进行分配的审计证据。
根据这些审计证据,并对照一定审计依据而形成的评价意见,才足以表明企业实现利润的真实性、分配利润的合规性。但是,还需进一步按照国家规定的一般会计原则进行检查,才能加以确认。
(六)检查会计原则的遵循
各项会计原则都须在利润的形成和分配过程中得以遵循。在对利润表审查的过程中,则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核实:
(1)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销售收入的实现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结算方式来确认,否则就会影响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2)配比原则。即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例如,当期确认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与其销售的产品成本相互配比,不能把应属于下期的成本包括在内,才能构成真实的产品销售利润。又如,当期的各项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都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配比不当,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将受到影响。
(3)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即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因此,资本支出如果计入了当年的损益,如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计入了当期成本,不仅使本年的利润不真实,也使以后若干期的利润不真实。
(4)谨慎性原则。它不仅适用于资产负债表项目,同样也适用于利润表项目,因而也是审查利润表的依据。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日趋激烈,如果过低预计损失,过高预计收益,不仅利润不实,还将使企业经营遭受风险。
由此可见,在审查利润表过程中根据以上会计准则进行检查,是证实企业利润真实性所必需的。通过此项审计,才能证实利润表中反映的利润数额,才能对其真实性与合规性予以确认。
(七)报表编制准确性和编制方法合规性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与资产负债表相同。
(八)报表所列指标可信性的审查
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所以高度重视利润表中反映的利润总额的真实性,是因为它直接影响投资所得与企业发展。但是,通过利润表所体现的主要财务指标也同样应该得到重视,它对分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因而,在审计过程中还需对此进行评价和核实。(有关财务指标审计见本章(第四节))(第三节)现金流量表的审计
一、现金流量表审计的目标
1.证实现金流量表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