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编制或取得的盈余公积明细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中有关盈余公积项目核对,检查其是否一致;将盈余公积明细表余额与盈余公积明细账核对,如发现不一致须查明原因;将盈余公积明细账借、贷方发生额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在此基础上确定盈余公积实有数额。
2.法定盈余公积的审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利润形成真实性的审查。法定盈余公积是否真实取决于利润形成的真实性。因此,必须查明与利润形成有关各因素是否真实、合法。
(2)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合规性的审查,包括:
①审查法定盈余公积从利润中提取的顺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为:首先抵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其次,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超过税前补亏期限);第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查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顺序有无违反规定,有无税前列支、减少应交所得税的情况;②审查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累计的法定盈余公积未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计提。审查有关资料,查明是否根据国家规定按比例及时足额地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本年度没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应检查法定盈余公积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审查法定盈余公积提取金额计算是否准确;③审查法定盈余公积使用是否合法。转增股本时,是否办理了转增手续、是否按股东原有比例结转,有无侵蚀国家股本的情况。用法定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分配后保证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查明有无利用法定盈余公积进行舞弊的活动。
3.任意盈余公积的审查
任意盈余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的留存收益。
审查任意盈余公积提取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股份制企业任意盈余公积应在提取公益金之后、在分配普通股股利之前提取。查明该项业务处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开支范围有无超过规定,验证其计算是否准确。
4.盈余公积账务处理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查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是否分设明细账核算;审查它们的提取、结转、减少是否反映在对应的明细账中;还要查明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对应科目是否准确。
对盈余公积的期初余额,可与上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核对;对期内增减的盈余公积数,应逐笔审核凭证和账簿记录,并复核期末余额的准确性。
【案例分析】目的:掌握盈余公积审计。
资料:审计人员审阅ABC公司“盈余公积”总账下“任意盈余公积”明细账时,发现贷方一处记录摘要内容为“收到股利收入”金额为150000元,调阅了该笔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显示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盈余公积15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通知单,显示对方付款理由为“年底分派股息”。再查阅该公司“对外投资”账户,确有该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分析要点】(1)显然,ABC公司把本应作为投资收益的股利收入错入了盈余公积账。该公司为了少纳所得税,故意隐瞒收入,虚增盈余公积。
(2)ABC公司应作如下调整:
借:盈余公积15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四)未分配利润实质性测试程序
未分配利润是指未作分配的净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这部分净利润没有分配给企业投资者;二是这部分净利润未指定用途。企业由于经营性亏损,未分配利润会出现借方余额,在财务报表上用负号表示,列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
对未分配利润的审查,实际上包括了对实现利润和利润分配全部相关业务与数据的审计。对实现利润的审计,应结合营业收支审计一并进行,这里不再赘述。对利润分配审计,可结合有关章节进行。由于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同属留存收益,所以有关未分配利润的审计目标和内部控制测试与盈余公积基本相同。
1.上年度和本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实有额的审查
将利润分配账户总账与明细账核对,例如应付利润、公积金转入、已弥补亏损等,审查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结转的真实情况。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则为未分配利润;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
审查期初“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是否与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所列数额相符。还应注意利润分配表上最后一项“未分配利润”与资产负债表上该项目口径的一致性,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如果企业有未弥补亏损,应查明是属于税前利润补亏,还是税后利润补亏,应纳所得税的调整数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
2.未分配利润合规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审查
审查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式,查明分配决定有无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和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分配决议方案有无与法律及公司章程相抵触之处;账面记录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与分配方案相符。
3.未分配利润账务处理准确性的审查
查阅有关账表,确定本期实现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结转的方向是否准确;利润调整时,应直接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查明有无记入其他账户的情况;最后,确定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资产负债表上该项目是否一致。
(第四节)投资审计
投资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按投资目的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一、投资审计的目标
投资的审计目标主要有:
(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是否存在。
(2)确定投资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被审计单位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被审计单位投资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5)确定被审计单位投资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6)确定投资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投资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其审计应侧重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计价的真实性。
(1)获取或编制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如有差异,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2)盘点有价证券。应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列明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3)审查投资业务处理的合规性。检查有价证券购入和兑现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计价是否准确、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4)审查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结合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等账户复核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期末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
(5)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的恰当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其审计应侧重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获取或编制持有至到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如有差异,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2)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审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确定投资业务是否经过批准。
(3)盘点有价证券。应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列明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4)审查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对被审计单位委托证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有价证券的,应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机构进行函证,以证实有价证券的确实存在。
(5)审查投资业务处理的合规性。检查有价证券购入和兑现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计价是否准确、会计记录是否正确。
(6)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结合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等账户复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同时要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7)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确定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正确、完整;跌价准备账户期末余额是否准确。
(8)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的恰当性。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实质性测试程序主要有:
(1)获取或编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如有差异,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2)审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审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确定投资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核实有关明细账户余额,看企业是否是以暂时多余资金为基础进行投资,而不是以企业正常的经营资金、银行借款、外单位投入资金或特殊物资储备等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以确定短期投资的合法性。
(3)盘点有价证券。应会同被审计单位主管会计人员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列明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编制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4)审查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对被审计单位存在委托证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有价证券的,应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机构进行函证,以证实有价证券的确实存在。
(5)审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期末计价的正确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审计人员应审查其公允价值是否合理,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和应计利息和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核算是否正确。
应结合投资收益、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账户复核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
(7)审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的恰当性。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实质性测试程序如下:
(1)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做出记录或加以调整。
(2)审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合法性。审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或董事会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确定投资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查明企业长期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在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3)审查被审计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盘点和函证来进行。盘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证券保管人协助进行,然后根据盘点结果编制盘点清单,并与有关账目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审计人员还应就某些重要或可疑的投资向被涉及单位函证该投资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与审计单位会计记录相符。对被审计单位委托证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有价证券的,应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向保管机构进行函证,以证实有价证券的确实存在。
(4)审查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包括:
①审查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成本入账是否正确;②审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别不同的情况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审计人员可通过审阅有关合同和协议、询问被审计单位当局、函证被投资单位等方式,再确认企业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核算方法;③审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审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应确定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准确;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减值准备账户期末余额是否准确。
(6)审查长期股权投资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