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是随着政府审计的产生而产生并发展的,古代的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是密不可分的,直到进入中世纪后,内部审计才独立出来。
我国早期的皇室审计、寺院审计均属于内部审计的范畴。现代内部审计在民国时期就已诞生,特别是在铁路、银行系统,已有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我国一些大型专业公司和厂矿企业也曾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一些中型企业也设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但在1953年全面学习苏联后内部审计被撤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府审计的恢复,我国内部审计也开始恢复。在国家早期颁布的关于政府审计的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随后,国家又颁布实施了内部审计的专门法规,1985年12月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14日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3月4日颁布了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这些制度和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促使内部审计机构的迅速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对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内部审计制度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民间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民间审计始于1918年。当年6月,中国银行总稽核谢霖向北洋政府农商部和财政部递交了执行会计师业务的呈文和章程——《会计师暂行章程》;同年9月7日,农商部批准了该章程,并向谢霖颁发了中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标志着我国民间审计——会计师职业的开端;1921年谢霖在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1925年,又成立了会计师公会。以后,北平、天津、武汉、广东、南京等地相继成立“会计师公会”。到1927年,全国获取会计师执照的共285人;1935年,发展到116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经济恢复时期,民间审计对于平抑物价,保证国家税收,改善财政经济状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后来由于推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民间审计退出了经济舞台。直到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1年1月,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成立,恢复和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实行,1995年财政部批准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7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我国的民间审计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三、西方审计的起源与演进
西方国家的审计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兴起而得到迅速发展。
据考证,早在奴隶制度下的古罗马、古埃及和古希腊时代,已有官方审计机构。公元5年,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下令编制国家预算,并派检查人员分赴各地审查账目。这是外国审计的起源。以后,各国相继成立了不同形式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以“听证”方式,对掌管国家财物和税赋的官吏进行审查和考核。在历代封建王朝中,也设有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国家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但当时的审计,无论是组织还是方法,均处于很不完善阶段。进入资本主义阶段,西方国家的政府审计得到进一步发展。目前,建立审计机构的已有近200个国家。
随着官厅审计的发展,西方国家于中世纪出现了内部审计的萌芽,如寺院审计、行会审计、庄园审计等。但现代内部审计产生于20世纪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托拉斯式的大型企业大量出现,企业管理层次增多,这就产生了对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监督的需要,现代内部审计也就因此而产生。194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美国成立,标志着内部审计走进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后来发展成了一个国际组织。随后,美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师职责条例》和《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从而促进了内部审计高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跨国公司、连锁商店以及大型和特大型的铁路、电报电话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公司内部审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同时,民间审计适应商品经济和经济关系发展的要求,开始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各国早在13~14世纪就出现了股份公司性质的企业,股东们为了维护权益,便委托第三者审查股份公司的账目,这就是早期的民间审计。1720年,会计师查尔士·司奈尔受英国议院委托,替南海公司的一家附属公司破产情况作查账报告,人们称他为公证会计师,也就是现在的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这是世界上首次出现公证会计师这个名词。1853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创立了英国最早的会计师协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公证会计师专业团体。这个阶段的审计,就是由经办会计业务以外的第三者对被查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监督审查活动。检查的范围比较狭窄,仅仅限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其目的是起公证和保护的作用。1844年,英国政府为了保护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公布了《公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要审查账目。
184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改,规定审查各公司账目工作可由执业会计师担任,从而推动了民间审计的发展。1853年,苏格兰的爱丁堡成立了“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执业会计师的专业团体。此时,民间审计的目的是查错防弊,采用的方式是对账簿记录进行逐笔审查,即详细审计。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规模更加扩大,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加上所得税普遍推行,对审计的要求更高了,过去那种详细审计的办法,因费时费力已不适应。在这时美国提出了一种新的审计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审计”,强调对各账户余额作分析性的审核,到20世纪30年代,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发生经济危机,经济大萧条,生产不景气,投资者、银行家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成果,要求分析检查企业的盈亏情况。这样,又从静态审计发展到了动态审计。这一阶段,审计工作找到一些规律,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方法。
民间审计发展较快的是美国。20世纪以后,经济中心向美国转移。民间审计在美国得到了迅猛发展。1886年,美国创立了第一个公证会计师协会。1896年,纽约州通过第一项审定公证会计师的法律,并办理第一次公证会计师的执照考试。从此,公证会计师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从20世纪初叶到20世纪30年代,审计的主要目的逐渐转向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发表意见,查错防弊变为次要目的,审计的抽样技术开始采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民间审计跨国业务得到发展,出现了一批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着名的有阿瑟·安达信、普华等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为国际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这一时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科学的统计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审计业务,审计技术不断完善,审计效率不断提高。此外,民间审计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开始从事代理纳税、会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业务。
通过对中外审计发展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政府审计早于西方,但民间审计落后于西方。我们应当批判地汲取中外审计史上的经验,博采各国之长,结合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方法体系。
(第三节)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职能和作用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即审计客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履行经济责任的经济活动及记录其活动的会计资料和相关经济信息。审计对象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外延上的审计实体,即被审计单位;其二是内涵的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
纵观中外审计史可知,随着审计目标的不断发展,审计对象也不断变化,传统审计对象和现代审计对象从内涵与外延上都是不同的。传统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它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审计。如早期的簿记审计;20世纪前流行于英国的对所有财务报表及凭证、账簿进行的详细审计;20世纪后流行于美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我国目前的财政财务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传统审计方式,其特点是实施审计是为了评价、确认、解脱受托的经营管理者在财务收支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现代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审计的外延有所扩大。在西方出现了经营审计、管理审计、“3E”审计或绩效审计等等,以及在我国实施的经济效益审计,其审查对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范围,而扩展到影响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
根据我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我国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同时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我国民间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民间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承办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以及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的咨询服务等。
尽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具体的对象有所不同,但从其内容和范围上说一般均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作为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不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则不构成审计对象。
(2)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资源财产有关的经济活动,与其无关的经济活动,也不构成审计对象。
(3)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反映出来的经济活动,其表现形式可以用书面、磁带或磁盘记录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但未反映出来的活动,不是现实的经济活动,也不能构成审计对象。
二、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实现规定的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对审计事项与设立标准或一定要求的相符程度进行的确定,是审计目的的具体形式。它包括审计总体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审计目标的确定,除受审计对象的制约以外,还取决于审计社会属性、审计基本职能和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审计目标规定了审计的基本任务,决定了审计的基本过程和应办理的审计手续。
(一)审计总体目标
审计总体目标是指在一定历史环境条件下,人们通过审计活动最终要获得的结果,是审计既定的总方向。从历史的发展看,审计总体目标为了适应审计委托人审计目的的需要是在不断变化和扩展的。在20世纪前,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记录的逐笔审查,判定有无技术错误和舞弊行为,因而审计总体目标是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财产的完整性。
在20世纪初至50年代,审计的目的发展为证实财务信息的可信性,审计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20世纪60年代后,审计总体目标是判定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报表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以及合规性、效益性。在此阶段,审计由静态审计发展到动态审计,并且增加了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经营审计、效益审计、效果审计),审计目标向管理领域深入和发展,并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理论和方法。
设计审计总体目标必须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既要考虑审计环境、审计技术,又要确立必要的原则,并在设计审计总目标的实践中遵守这些原则。但不同的审计主体在审计实践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而就会形成不同的总目标。
1977年,最高审计机关第九届国际会议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对政府审计的总目标作出规定:“最高审计组织的审计目标——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经济性(Economy)等审计目标基本上是同等重要的,究竟应侧重于哪一方面,由最高审计组织决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由合规性、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变为绩效审计为主,并由“3E”审计拓展到“5E”审计〔增加公平性(Equity)、环保性(Environment)〕。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政府审计既要开展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又要兼顾绩效审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审计。
内部审计是为某一部门、单位内部管理服务,为提高部门、单位绩效服务。
由于内部审计环境变化,导致其审计目标、内容也发生变化,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981年修订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既要围绕着检查和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又要确立经济效益审计、企业文化审计、无形资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审计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独立审计的总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第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第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审计具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