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购货双方入账时间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债务人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被审计单位的货物已经发出并已做销售记录,但货物仍在途中,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物,也未冲减应收账款;债务人对收到的货物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有异议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②记账有误。由于购销双方或一方账面记录错误所致。
③存在舞弊行为。购销双方或一方存在虚假或舞弊行为。
④收回的函证结果若没有差异,审计人员可以合理地推论,全部应收账款总体是正确的。
需要审计人员特别注意的是:即使应收账款得到了债务人的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一定会付款。另外,函证也不可能发现应收账款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虽然如此,应收账款的函证仍不失为一种必要的、有效的审计方法。
4.审查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的确认,对于防止资产负债表中债权高估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通常可根据账龄表来决定账款的可回收性,通过对逾期账项的调查、销货状况、信用期限、重要款项余额的增减等变化来观察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
判断某项目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原则是: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停产而在短期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债务人目前行踪不明;双方发生争执,一时难以断定;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等。
有时,也会出现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无法准确断定的情况,如顾客以另外的票据抵付逾期的应收账款;款项转交律师或委托银行代收的应收账款;顾客因破产而正在办理清算手续的应收账款;因业务变化而不会再购货的顾客所欠的小额账款等。
审计人员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并执行上述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可以对有关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做出合理的结论,并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出有关债权情况所面临的风险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5.审查未函证的应收账款
由于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因此,对于未函证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这些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6.审查应收账款的截止日期
审查应收账款的截止日期目的在于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入账、有无应记入本期的应收账款被延迟到下期入账,或应记入下期的应收账款却被提前至本期入账,从而导致债权低估或高估的情况。审查应收账款的截止日期时,应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的审计来进行,从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抽取部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数日销售业务,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相关的销售发票、提货单的金额或数量相互核对,并注意核对其日期是否在被审计期间,以确定有关交易(销售、收款、退货)是否被计入了恰当的会计期间。应特别关注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7.审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审计人员应查明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数额是否与被审计数一致。
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是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账户金额后填列。
若被审计单位为上市公司,则其财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应收账款期初、期末余额的账龄分析,期末欠款数较大的单位账款,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等情况。
【案例分析】目的:掌握应收账款的函证。
资料:审计人员2006年12月15日接受委托对A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决定在决算日前实施某些审计程序,包括对截止2006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汇总函证结果,其中有如下债务人回复了以下意见:
(1)甲公司:本公司资料系统无法复核贵公司的对账单。
(2)乙公司:所欠贵公司余额50000元已于11月30日付讫。
(3)丙公司:函证金额大体一致。
(4)丁公司:经查贵公司11月30日的第362号发票(金额为60000元)系目的地交货,本公司收货日期为12月5日,因此询证函所称11月30日欠贵公司货款之事与事实不符。
(5)戊公司:本公司曾于10月份预付货款70000元,可以抵付对账单中所列发票金额65000元。
(6)己公司:对账单中所购货物未收到。
要求:针对债务人复函中提出的意见,审计人员应采取何种方法进行处理?
【分析要点】(1)此种情况下应采取替代审计程序,主要是审查债务人订货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副本、货运文件等资料,验证构成应收账款的销货交易是否确实发生。
(2)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时间差异造成的,审计人员应审查收款凭证。查看货款是否收到及收到的日期。如果货款在函证日之前已收到,则可能是记账错误,即收到货款时贷记另一客户的明细账户,审计人员应审查账户记录并对贷记的账户进行函证。
(3)该债务人的回答很不清楚。审计人员应重新函证,请具体准确答复。
(4)此种情况很可能是在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前就认为销售实现,审计人员应审查销售发票副本和有关销售合同、协议。
(5)审计人员应查明预收货款是否确实收到并已入账,如查明确能抵付,应提请债务人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6)审核货运文件等资料,以查明货物是否确已运出。如确已运出,应将货运文件送请顾客重新查证;如确未运出,应提请调账处理。
(第四节)坏账准备的审计
一、坏账准备的审计目标
(1)确定坏账准备的比率是否恰当,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2)确定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坏账准备年末金额是否正确。
(4)确定坏账准备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坏账准备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1)核对坏账准备明细账与总账。审计人员应首先核对坏账准备明细分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调整。
(2)检查坏账准备的计提。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方备案。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应收账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及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②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审计人员应查明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计提的数额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
(3)检查坏账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有无授权批准,有无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账款。
(4)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仍未收回的长期挂账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应审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查找有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仍未收回的长期性应收账款项,如有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关注。
(5)检查债务人回函的例外事项及存在争议的余额。
(6)检查坏账准备的贷方记录是否与列为坏账损失的账项一致。
(7)分析性复核坏账准备的余额占有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并和以前年度的相关比率核对,检查分析其重大差异。
(8)查明坏账准备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清晰地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并应区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按账龄披露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上市公司除会计制度规定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等外,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①本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应说明计提的比例及原因;②以前期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本期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③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项不计提或计提比例较小的理由;④本期实际冲销的应收账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项应单独披露。
【案例分析】目的:掌握坏账准备的测试。
审计人员对某公司的坏账准备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公司年末“应收账款”总账余额为500万元,其所属明细账借方余额合计数为600万元,贷方余额合计数为100万元;“其他应收款”总账余额为30万元。该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确定的比例为0.5%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为0.25万元,本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65万元。
【分析要点】根据上述资料分析:
(1)审计人员通过复核,确定坏账准备计提的金额有误。
(2)应收账款明细账中有贷方余额的相当于预收账款,而不应计提坏账准备。
(3)企业未按应提取的坏账准备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4)通过复核,企业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为:
(600+30)×0.5%-(-0.25)=3.4(万元)因此该企业坏账准备少提了0.75万元(3.4-2.65);(5)审计人员在工作底稿中建议调整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7500贷:坏账准备7500(第五节)其他相关账户的审计
一、应收票据的审计
应收票据是企业因向客户提供商品和劳务而收到的由客户签发的在未来日期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即由企业持有尚未兑现的各种票据。由于应收票据是在企业赊销业务中产生的,因此对应收票据的审计也必须结合赊销业务一起进行。
(一)应收票据的审计目标
(1)确定应收票据是否存在。
(2)确定应收票据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应收票据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应收票据是否有效,可否回收。
(5)确定应收票据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6)确定应收票据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收票据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或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应收票据余额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合计数与报表、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应收票据明细表通常包括出票人姓名、出票日、到期日、金额和利率等资料。
(2)从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总分类账;抽查部分票据,检查其内容是否正确;将所查的票据项目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3)监盘库存票据。库存应收票据的清点工作与库存现金的清点工作基本相同,应同时进行,在监盘票据时,审计人员应注意票据的种类、号数、签收的日期、到期日、票据面额、合同交易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收款日期、收回金额等是否与应收票据登记簿的记录相符。对于存放于其他地点的应收票据,如作为抵押、提交银行贴现、交由律师代收的,也应查实。
(4)函证应收票据。在核实应收票据明细账中的应收票据实有数与应收票据总分类账户余额相符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应收票据客户寄发询证函,以证实其存在性和可回收性。应收票据的函证方法与应收账款函证基本相同。
(5)验证应收票据的利息收入是否正确入账。审计人员应当在应收票据明细表中,列示每张票据的金额、利率和签发日期,并据以计算当年应计的利息。
如果审计人员计算应记利息金额与账面所列金额不符,则应加以分析,特别要对利息收入账户中那些与账目中所列任何票据均不相关的贷方金额加以注意,因为这些贷项可能代表据以收取利息的票据未曾入账。
(6)应收票据发生和收回的审查。审计人员应将“应收票据备查簿”与应收票据账户核对,检查收到的票据是否及时入账,同时检查票据收到后是否及时结转了应收账款或及时增加了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对备查簿和应收票据明细账审查,了解企业是否在票据到期时,将商业汇票及有关单据及时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并在备查账簿内将已贴现票据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