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第一份是北京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于志坚的证人证言,第二份是北京市日月星晨广告公司经理刘庭辉的证人证言。
首先宣读于志坚的证言:我与齐大宇都是京城9号俱乐部的会员,平时在一起喝茶、吃饭、打打球。他刚开始向我借了几次钱,后来我不愿再借给他了,他才说了实话,说是一个叫李辉的人敲诈他。记得他有一次说李辉逼他太狠了,他想干掉李辉,问我有没有好办法。我劝他说杀人是犯法的,为什么不报警呢?他说报警他老婆就知道了,他不愿他老婆知道。”
被告人齐大宇:“他撒谎。”
公诉人:“他撒谎,你有证据吗?”
被告人齐大宇:“——。”
辩护人任律师:“审判长,我在庭审前刚刚得到一份新证据,请允许我提交法庭。”
审判长:“允许提交。”
辩护人任律师:“这份新证据是一段视频,是2010年4月28日下午14时许的西莱春酒店大厅和走廊的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证人于志坚在被害人李辉、李美玉的搀扶下进入西莱春酒店的情形。本案证人于志坚却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否认认识被害人李辉,这个视频证实了于志坚说谎,他与被害人李辉早就相识,但他却对警方谎称不认识。所以我方提请对说谎证人于志坚的证言法庭不予采信。”
公诉人:“审判长,对于这个视频法庭不能听信辩护方的一面之词,应对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调查。”
辩护人任律师:“我方申请证人于志坚当庭质证。”
审判长:“这个申请我们合议庭会考虑。”
公诉人:“下面是另一个证人刘庭辉的证言:我与齐大宇在京城9号俱乐部的活动中认识——”
被告人齐大宇:“谁是刘庭辉,我不认识。”
公诉人:“于志坚你认识吗?”
被告人齐大宇:“认识。”
公诉人:“你和于志坚、刘庭辉都是京城9号俱乐部的会员,你认识于志坚,难道不认识刘庭辉吗?”
辩护人任律师:“齐大宇,京城9号俱乐部的会员大约有多少人?”
被告人齐大宇:“具体数字我不清楚,但一、二百人应该有的。”
辩护人任律师:“齐大宇,你认识的、常在一起的京城9号俱乐部会员大约有多少人?”
被告人齐大宇:“我刚入会一年多,平时比较忙,很少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认识十一、二个人吧。”
辩护人任律师:“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否认认识证人刘庭辉,请法庭对刘庭辉的证人身份予以确认。”
公诉人:“审判长,于志坚、刘庭辉都是京城9号俱乐部的会员,被告人否认认识刘庭辉,这明显是谎言。”
辩护人任律师:“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这是主观臆测,我的当事人已说得很清楚了,他只认识几百会员中的十几个人,不认识证人刘庭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公诉方拿出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认识证人刘庭辉。”
审判长:“反对有效。”
辩护人任律师:“鉴于控方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都存在疑点,无法证实本案被告人认识被害人李辉,也就无法证实被告人有杀被害人李辉的动机。”
审判长:“下面对作案时间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