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争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享有的合法权利有以下9项:
(1)公平交易权。
(2)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
(3)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起初的知情权。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
(5)当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赔偿权。
(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社会团结的结社权。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获取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受尊重权。
(9)有检举、控告、提出批评、建议等监督权。
自我消费维权
(1)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掌握好法律武器。
(2)要了解商品知识,才能具有对商品和价格的选择能力,一旦遇到质量或价格问题时,可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索取信誉卡、保修卡和发票。
(4)对所购物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一定要在保修期内去销售单位交涉,切勿自行修理和错过保修期。
(5)购物前,尽可能做到货比三家。在款式、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选择最佳产品购买。
(6)在购买电器等大件消费品时,一定要当面试机,对照说明书,逐一进行检查,切不可匆忙了事。同时还应注意商品的包装上有无厂名、厂址、有无三包等情况。
(7)在购买预交货款的商品时,须事先了解清楚该售货单位是否可靠、信誉如何、有无经济担保等情况,以免造成货款两空。
(8)购买小商品时,切勿轻易相信商家广告,避免因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9)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接与销售者交涉无效时,可向当地消费者组织部门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家庭购物维权
(1)索要发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据,若以后引发消费纠纷,用其凭证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支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积极行动和义务。
(2)商家故意打错结账单的情况虽然比较鲜见,但消费后还是要及时核对账单。
(3)在提前消费时要谨慎选择信誉好、名气大的商家,合理控制提前消费金额,并保存好消费凭证。若以后出现问题可及时投诉,切实把握手中的合法权益。
(4)商家除了事先声明是处理产品,否则其他所有打折商品均在“三包”范围内。当发生消费行为时应注意索要票据。
(5)商家在有奖促销活动中,可能将劣质、残次等商品混在奖品中变相销售。因此,在发生消费行为时,一定要择优选取。
消费者投诉的范围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包括消费者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服务的质量、服务价格——各娱乐场所、教育、医疗、维修等行业的收费等。
维权投诉安排
消费者在投诉前先要向商家或厂家反映。大多数厂商并不希望一些质量和服务问题闹得满城风雨,所以最好先就近解决,这样问题解决快,还不伤感情。若无效,可根据受损情况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或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同时切勿拖延投诉时间,以免不利于判断商品损坏程度和维修服务中产生的问题,以致很难定性,更会导致超过投诉时效。
投诉材料准备
(1)消费者要把投诉的内容以及投诉原因、本人姓名等写清。
(2)提供的购物地址、购买商品日期、品名、牌号规格等材料应准确。
(3)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数量、生产及销售单位的名称应详细确切。
(4)如受理单位未提出要求,投诉时可不必携带实物。
(5)不管投诉商品质量问题,还是维修收费问题,都应提供购货发票或维修收费发票等必要的物证。
消费者投诉时的注意事项
(1)投诉前可先向消费者协会咨询,由于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是按地域分工,因此投诉时应考虑被投诉者属谁管理的辖区。
(2)消费者应采取就近原则,投诉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这样处理问题既方便又及时。
(3)若商品确属消费者自己造成的损害或确属不合理要求时,协会不予受理。
(4)若购买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的目的,个人之间私下交易以及提出与被投诉者的名称和地址不符的不予受理。
(5)受理时,消费者应提供有关凭证,发票、信誉卡、保修证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但未经消费者协会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物,以免丢失。
(6)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自己的组织,不仅依法热心地为您服务,而且不收分文费用。
消费者补偿索赔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索赔或要求补偿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利益的直接且有效的方式。通常消费者受到下列损害时,即可索赔或要求补偿。
(1)因购买不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计量标准的商品;掺假使假的商品;冒牌商品;标志、说明不全、有误或夸张的假冒伪劣商品而受到损害。
(2)因预售商品收款不交货、拖延交货时间、商品与样品不一致、硬性搭配、利用书刊虚假邮购商品广告和有奖销售等方式诱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等而受到侵害。
(3)因卫生、交通、照相、旅游、邮电、通讯、教育等乱收费、服务质量及商品维修质量差等而受到侵害。
(4)因在文化、娱乐等方面受到一些低级趣味和不健康的东西的影响而受到侵害。
医疗人身维权
患者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等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亲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有关法律。
就医受尊重权维权
医生在工作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因年龄、性别、职业、病种、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其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人的病情。
病情知情同意权维权
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治疗情况、严重程度及能否治愈有知悉的权利。医生在不影响其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让患者知悉病情;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其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等有获知的权利。在获知以上各情况后,再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当医生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诉讼补偿权维权
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及患者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若因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而造成患者身体伤害的,病人享有获取赔偿损失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应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