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的红线。法律能成为治国安邦的利器,也能成为帝王磨牙吮血的凶器。仅从治国安邦的效果上来看,《开皇律》能流传千古,但同时,杨坚本人性格上的一些弱点也因这部为后世所承继的法典的出现和推广而变得愈加明显。)
笔者前文提到,《开皇律》的颁布,能够映射出杨坚多疑、暴戾的性格,这并不是否认《开皇律》的价值,我们必须首先承认,《开皇律》是中国法律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为后世立法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参考。提到隋朝便不能不提《开皇律》,近现代有一些史家在研究隋唐史时却常常忽略了对《开皇律》的介绍,比如笔者曾经看过岑仲勉先生编纂的《隋唐史》,其中对隋的地理、兵制、建筑都有很精彩的点评,唯独没有对《开皇律》做详实的介绍,这应当是一种遗憾。我们在前面简单介绍过,《开皇律》的编辑团队非常庞大,并且对北齐的法律有很多借鉴,比如设置了十恶之条等。按照《隋书·刑法志》的说法,《开皇律》主要由以下人员编写:
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濬,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
高熲、杨素,皆是隋朝重臣,自然不必多说,此外这个编辑团队中至少还有于翼、李德林、赵芬、王谊、元谐等,散见于《隋书·李德林传》、《隋书·赵芬传》、《隋书·元谐传》。但是作为专门写法律的一章,《隋书·刑法志》在介绍编写人员时还少写了一个很重要的人——裴政。笔者认为,不写裴政,或许是《隋书·刑法志》无心之失,但此失影响太大,因为裴政对《开皇律》乃至整个隋朝法治的贡献都是非常大的。裴政(生卒年不详),字德表,河东闻喜(今属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闻喜裴氏和弘农杨氏一样,也是世家大族,历史上出了不少名人,大家比较熟悉的魏晋时期的玄学家、“崇有论”的代表人物裴頠就是闻喜人,再比如给《三国志》作注的裴松之,同样也是河东闻喜人。除了裴政之外,隋朝的闻喜裴氏还有一位名人,叫做裴矩。我们把他留到后文介绍。
为什么笔者单单要强调裴政这个人呢?因为相较高熲、杨素、郑译这些人,裴政是一个比较纯粹的法学家。杨素、高熲,这二位是隋朝的开国元勋,主要的才能都发挥在了政治和军事上,郑译是什么人呢?郑译早年是杨坚在太学时候的同学,和杨坚关系非常好,《隋书·郑译传》载:“初,高祖与译有同学之旧,译又素知高祖相表有奇,倾心相结。”杨坚能够在北周朝这样险恶的环境中顺利爬上辅政之位,郑译和刘昉曾矫诏相助,功不可没。只不过郑译这个人品德不太好,经常贪赃枉法,《隋书》说他:“译性轻险,不亲识务,而赃货狼藉。”起初杨坚因为郑译的功劳而不忍废掉他,后来实在没办法,因为检举的人太多,加之郑译又做出和母亲分居的不孝之举,杨坚才下令将他革职为民。后来大概是因为同学之情日久弥深,杨坚非常想念这位同窗功臣,这才下诏让他重新回来编撰法律。两个人的关系依然非常亲近,一起喝酒谈笑,全然没有皇帝与罪臣之间心照不宣的冷漠与薄情。李德林要起草诏书,高熲跟郑译开玩笑说:“笔干了。”郑译舌灿莲花:“我外出做官,奉诏回京,身上囊空如洗,不名一文,哪里有钱给您润笔?”两人一唱一和,逗得隋文帝杨坚哈哈大笑。编写法律的工作就在这样一个轻松的氛围中展开了。我们可以看到,郑译最大的特点有二,一是和杨坚亲近;二是贪得无厌,这样一个人,虽有矫诏之功,但毕竟所作所为都和法律背道而驰,所以郑译能进入《开皇律》的编写团队,或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和杨坚的关系,再说得直接一点,郑译是一个很聪明的人,他的才智可以用在政治内斗上,他懂音乐,所以也可以用在整治礼乐上,但是让他来修法律,显然有失偏颇。至于剩下几人,常明是大理少卿,韩濬是刑部侍郎,他们的工作和司法关系比较密切,多少能和法律沾边,李谔是一个和魏征非常相像的人,敢于进言上谏,而且事无巨细,只要有不合适的行为或风气流行,他就会上书劝谏,根据《隋书·李谔传》的记载,礼教败坏,践踏妇女人权,他要上书劝谏;文风浮躁,写作浮夸浅薄,他要上书劝谏;为政不仁,做官顾盼自雄,他也要上书劝谏。隋文帝杨坚非常赏识他。李谔为人公正严明,是个好官员,因此我们可以把他划归为道德上的标杆。柳雄亮当时是考功侍郎,这个官隶属于六部中的吏部,大致相当于我们今天的组织部,负责考核官员政绩等。元谐是个武将,在隋对吐谷浑的西北战场上起到的作用很大,所以与这几人相比,裴政应当算是一位更加专业的法学家了。
裴政仕隋的时间并不长,但他在法律方面的才能早在他于北周一朝为官时就已经显露出来了。据《隋书·裴政传》记载:
周文帝闻其忠,授员外散骑侍郎,引事相府。命与卢辩依周礼建六卿,设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仪,车服器用,多尊古礼,革汉、魏之法,事并施行。寻授刑部下大夫,转少司宪。政明习故事,又参定《周律》,能饮酒,至数斗不乱。簿案盈几,剖决如流,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裴大夫致我于死,死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宣帝时,以忤旨免职。
这段记载不长,意思也很好理解,但包含的内容有很多,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总结,就会发现为什么有裴政来修《开皇律》,我们就可以大胆地给予《开皇律》较高的评价了。第一,“命与卢辩依周礼建六卿”,说明裴政懂礼。他和卢辩一起,依照周礼整顿朝纲。第二,“革汉、魏之法,事并施行”,说明裴政善改。懂礼不等于泥古,汉、魏之法有不当之处,他加以革除。第三,“政明习故事,又参定《周律》”,说明裴政明史。明史能引以鉴今事,故裴政有修当世法典之能。第四,“簿按盈几,剖决如流”,说明裴政勤劳。大小案件的卷宗堆满案几,裴政如流水般批阅,不辞劳苦且效率极高。第五,“用法宽平,无有冤滥”,说明裴政无私。案件裁决,他明镜高悬,不徇私情,无冤假错案。第六,“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说明裴政仁爱。纵然铁面无私,但冰冷的铁面背后仍存有温情,无私不等于死板,必要时给予囚徒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慰,才让法律更有威慑力。第七,“至冬,将行决,皆曰:‘裴大夫致我于死,死无所恨’”,说明裴政望重。这是裴政为官无私、仁爱换来的最好的结果,囚徒们能死在裴政手里而毫不怨恨,恰恰说明囚徒们对法律的裁决是认可的,由此凸显了裴政其人超高的人格魅力。为什么笔者前面认为必要时给囚徒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慰就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原因就在于此。第八,“宣帝时,以忤旨免职”,说明裴政正直。北周宣帝宇文赟是中国历史上出了名的昏君,骄奢淫逸,沉湎酒色,娶了杨坚的女儿杨丽华,嫌她家教太好,规矩颇多,杨坚还在仕于北周的时候宣帝便常有加害之意,后来又另立四个皇后。我们看《周书》关于这一段的记载非常有意思。《周书·皇后传》开篇即是:
文帝元皇后文宣叱奴皇后孝闵帝元皇后明帝独孤皇后武帝阿史那皇后武帝李皇后宣帝杨皇后宣帝朱皇后宣帝陈皇后宣帝元皇后宣帝尉迟皇后静帝司马皇后
编纂《周书》的史官们非常细心,由于北周皇后的独特之处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故此史官们也是非常善解人意地先把皇后的名单列了出来。我们会发现,北周武帝宇文邕有两个皇后,而宣帝宇文赟有五个皇后。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宇文邕为什么会有两个皇后。按照《周书》的说法,宇文邕的两个皇后一个叫阿史那皇后,一个叫李(娥姿)皇后。阿史那皇后出身突厥,是突厥木扞可汗阿史那俟斤的女儿。当时北周正在和北齐争斗,宇文邕为了取得突厥的帮助,数次遣使拜访,木扞可汗答应把女儿嫁给宇文邕,以促成联盟,后来又怀疑北周的实力,担心自己会被北齐一并吞掉,于是又有反悔之意,暗地里向北齐政府暗送秋波。就在这个僵持不下的关键时刻,恶劣的天气突然袭击了突厥,木扞可汗大惊,以为是自己不忠的行为遭到了天谴,于是赶紧备好彩礼,将女儿嫁给了宇文邕。《周书·皇后传》记载:
天和三年三月,后至,高祖行亲迎之礼。后有姿貌,善容止,高祖深敬焉。
这样看来,因为阿史那皇后的倾国之貌和出众气质,宇文邕和阿史那皇后婚后的感情还不错,宇文邕似乎也没有因为老丈人之前和北齐有种种说不清的地下关系而刻意疏远阿史那皇后。但这些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宇文邕对阿史那皇后早已存有戒心,且夫妻生活并不算幸福,证据在《旧唐书·后妃上》中:
时武帝纳突厥女为后,无宠,后尚幼,窃言于帝曰:“四边未静,突厥尚强,愿舅抑情抚慰,以苍生为念。但须突厥之助,则江南、关东不能为患矣。”
这是唐高祖李渊妻子窦氏的列传中的一段,开头就交代的很清楚,“无宠”。这说明宇文邕和阿史那皇后的感情一般,且不说皇后对宇文邕的感情如何,至少宇文邕对皇后的态度是“无宠”,而后面这一段话就更加耐人寻味了。武帝宇文邕是窦氏的舅舅,年幼的窦氏私下里对武帝说:“四方未平,天下未定,但突厥的势力依然很强,希望您以天下苍生为重,克制一下您个人的好恶,对突厥加以安抚。我们一旦能得到突厥的帮助,那么江南、关东一带都不足以担心了。”我们在读这段话的时候,常常惊叹于窦氏年纪轻轻就有如此远见卓识,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窦氏这样劝宇文邕,就说明她也已经承认武帝和阿史那皇后的“感情危机”了,再让武帝转变态度,克制好恶,无非是权宜之计,是为了能从突厥那边得到帮助而不得已的做法。换句话说,阿史那皇后已然变成了北周政府和突厥政府联盟的政治牺牲品,宇文邕对她的感情,经历了从敬重到疏远的急转弯,笔者看不到哪怕一点夫妻之间的真情实感。另外还有一个信号也可以告诉我们“没有真爱”这个信息——宇文邕和阿史那皇后相处多年,没有孕育哪怕一子一女,这等于剥夺了一个女子作为人母的权利,等于剥夺了她一生的幸福,恐怕这是封建的政治斗争带给一个女子最大的伤害吧。我们后人复观此事,只能感叹她是一个悲情女子,她本不该经受这一切。
而另外一位李(娥姿)皇后的命运则截然不同。李皇后是南方楚地人氏,她当上皇后的经历也颇具传奇色彩。事情要追溯到西魏的时候,西魏将领于谨攻陷南梁江陵,把江陵百姓全都掳到长安,也包括李娥姿一家人。或许是因为李娥姿生得沉鱼落雁闭月羞花,一言一行就和普通女子不同,气质出类拔萃,她很快就吸引了宇文泰的注意。宇文泰没有将她据为己有,而是把她赐给了武帝宇文邕,《周书》上讲“后稍得亲幸”。可见宇文邕和李皇后的感情还是很不错的。周宣帝宇文赟也是宇文邕和李皇后爱情的结晶,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宇文邕和李皇后的感情之深。
但奇怪的是,《周书》对这两位皇后的记载非常跳跃,并没有明文记载宇文邕何时何地赐给了两人皇后的地位,《武帝纪》也没有相关文字的记载,倒是关于宣帝如何尊两位先帝的皇后为皇太后的记述非常详细:
宣帝即位,尊(阿史那皇后)为皇太后。大象元年二月,改为天元皇太后。二年二月,又尊为天元上皇太后。……大象元年二月,改为天元帝太后。七月,又尊为天皇太后。二年,尊为天元圣皇太后。
宣帝宇文赟是个很有意思的皇帝,册封时经常用“天”字起头,他立的五个皇后均是如此,分别是天元大皇后杨氏(丽华)、天大皇后朱氏(满月)、天中大皇后陈氏(月仪)、天左大皇后尉迟氏(炽繁)、天右大皇后元氏(乐尚),或许是为了体现出皇家的至高无上而故意为之吧。虽然我们不可否认,宇文邕立了两个皇后,但我们从已有的史料中可以推测,或许在宇文邕心目中,他真正爱的人是李皇后,他心目中真正的皇后人选也是这位李皇后。所以武帝宇文邕有两个皇后,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他目无法纪或荒淫无道,只不过这是他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做出的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宣帝宇文赟则截然不同,他立了五个皇后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享乐之需,昏庸无道,荒淫无耻。面对这样一个昏君,裴政勇敢地忤逆其旨,给了宣帝一个下马威,我们不得不敬佩他身上的凛然正气。有裴政这样的法学家在,隋文帝杨坚又怎么会不让他加入修订《开皇律》的队伍中呢:
高祖摄政,召复本官。开皇元年,转率更令,加位上仪司三司。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馀人,凡凝滞不通,皆取决于政。
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要肯定裴政对于《开皇律》乃至中国法制史的贡献。其次我们来具体说一下这部《开皇律》的内容有何特点。笔者在前文提到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无需逐条解析其规定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量刑标准,因为这根本无从下手,因此笔者在此仍然是以一个较为宏观的视角来看《开皇律》内容的特点,总结有三:
第一,《开皇律》量刑较前代轻,有人道主义情怀,但又不是毫无原则地宽恕,《隋书·刑法志》载: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的红线,是为了维持国家安定而设立的,而不是用来震慑罪犯使得人人自危的,《开皇律》很好的秉承了这一原则,具体来说,废除了车裂、枭首等惨无人道的死刑行刑方式,流放、监禁等方式无论是从距离还是时间上都有所减轻。但《开皇律》并不是毫无底线地宽恕,大逆谋反不恕,十恶之条不恕,故意杀人除名,即便皇子也不可网开一面,杨秀就是最好的例证。面对这些能够反映出一个人品行道德败坏而无可救药的罪行,《开皇律》依然板着一张铁青的脸,站稳了严惩不贷的双脚。
第二,《开皇律》量刑有明确的等级划分。《隋书·刑法志》载:
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
可以看到,《开皇律》对五种刑罚方式划分了非常明确的等级,我们没有办法讨论流放一千里或者一千五百里是否合适,但是这样划分开等级表现了法律制定者们理性、沉着、冷静的思考,犯人作案手法不同,动机不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同,如果统一画一条红线,看似整齐,实则是最大的不公;如果分开等级,看似不公,实则是最接近公平的做法。我们当代社会的法律中也是分开不同的等级进行判罚,有期徒刑有不同年数,无期徒刑可减为有期徒刑,一般违法行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另有其他相对较轻的处罚方式。可见《开皇律》已有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色彩。
第三,《开皇律》是封建王朝法律,赋予封建贵族以法律特权。《隋书·刑法志》记载: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苔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我们依然秉持着之前的原则,不去探讨这些条文制定的是否合适,来整体看一下这些条文的内容有什么特点。首先条文中提到“八议之科”,这是继承三国时期《魏律》而来的制度,“八议”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分别对应的群体是皇亲国戚、圣上故旧、道德模范、社会人才、有功之臣、尊贵之人、劳动模范、国宾贤达,这群人和“官品第七已上”的人,如果犯罪,可罪减一等。这个规定到了唐朝变得更加完善,“八议”群体犯罪后,用现在的话讲,法院不可直接审判,更不可贸然罪减一等,而是要上报国家主席,由******集体讨论,再行定夺。其次,这个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可以“听赎”,方式是用铜赎罪,《尚书·舜典》中讲:“金作赎刑。”“金”在古时就是指铜,孔颖达疏云:“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而在《开皇律》又回到了用铜赎罪的方式,可见有复古倾向也是《开皇律》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这或许与裴政懂古礼有关。并且不同罪所需的铜数额也不同,这种办法和现在欧美法系中的保释制度非常相似,我国国内有关保释的制度尚不完善,只有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与之相似,除了一些细节上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开皇律》的这些规定已经有了非常浓厚的现代社会法律的色彩,不可不谓中国法制史上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典。
《开皇律》主要承继北齐法律而来,同时兼采北周法律,在《开皇律》颁布之后,杨坚随后发布了一道诏令:“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故《旧唐书·刑法志》明言:“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较之《齐律》、《周律》,《开皇律》结构更加完整科学,科条明晰。后来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的一天,当时杨坚正在批阅刑部的奏章,发现案件仍然在数万件以上,他认为这是因为新法有些内容还是太过严苛,以致于人们举手投足间便触犯了法律。于是他找来苏威和牛弘,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修订的最终成果是删掉死罪八十一条,流(放)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千余条,最后精简出五百条法律,十二个门类,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从此便得“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评价。此外,在具体的诉讼流程、审理程序、判决手段等方面,均做了调整,后来又在此基础上附加了一些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比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等已经与现在的一审二审等规定非常相似了,这些都是《开皇律》值得称道的地方。
然而,即便拥有这样一部完整、缜密的法律,杨坚有时还是不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试想,有《开皇律》这条社会的红线,杨坚仍然会事必躬亲来审理案件,生怕有任何冤假错案,我们可以说他勤劳思政,但也可以说他对自己亲自下令修订的这部法律始终保持着满腹狐疑的姿态,更何况当他感觉到至高无上的王权受到威胁和挑战的时候,法律这一原则就可以抛之脑后了。多疑少信、多威少恩,正是《开皇律》的颁布与施行所映射出的隋文帝杨坚的另一面。前面笔者引用西方学者的说法,认为隋文帝杨坚的某些做法“近于儒家中主张君治的荀子一派,实际上接近于法家本身”,这一看法在这里走向了一个极端,换句话说,在杨坚眼里,依法治国固然重要,但法律根本上还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而修订的,韩昇老师在这里说“他本人始终把法律置于皇权之下,对他而言,权大于法,法律必须服从于权力”,对这个看法笔者持观望态度,至少杨坚的做法应该达不到韩老师所言的那样极端的程度,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在隋文帝杨坚看来,君权和法律,本没有绝对的高低之分,但由于法是为权而修的,所以二者是根与叶、源与流的关系,只要王权“发话”,就好比斩断了根,截断了源,那么叶与流也就都起不到本应有的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