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规范国家中人民的行为的条文,主要由立法机构或国家机关制定。
法律之所以存在,其实是为了保障国家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它以条文的形式规范人的行为,就可以使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指引,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做了须要受到惩罚,一一以条文的形式进行说明和限制,从而阻止人去做一些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由此避免国家统治上的混乱。
人一旦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执法机构核实之后,就会作出惩罚,这不仅仅是因为犯罪者本身损害了国家或他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假如不惩罚这种行为,那么其他的人也就可以同样地作出这种行为,而不须要受到惩罚,那样的话,社会就会大乱,国家就会大乱,天下就会大乱。这是不容许的。就连绝大部分的犯罪者本身,相信也是不愿意见到的。
所以法律和惩罚本身对社会的主要意义不是在于惩罚犯罪者,而是对这种行为的否定,并警告其他的可能犯罪者,以达到保护其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目的。当然,对犯罪者作出惩罚对受害者来说会是较为公平,这也是法律的一个目的,但却不是主要目的。
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统治的需要和统治阶层争取民心的需要,如后来成为汉高祖的刘邦先项羽入咸阳,便曾“约法三章”:一、杀人者死;二、伤人抵罪;三、盗窃抵罪。亦即是说:杀人者会被判处死刑;伤人和盗窃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三章”其实就是古今中外最基本的法律,纵观各国法律,必有此“三章”,或此“三章”的改头换面。因为此“三章”保障的是人的最基本利益。由于刘邦“约法三章”,保障了人民的最基本和最主要利益——生命和财产,令他得到了人民的欢迎和拥护,为他日后统一天下和建立汉朝奠定了基础。
除了中国有刘邦以律法巩固了自己的地位之外,外国也有拿破仑以律法巩固自己的地位。拿破仑是法国的皇帝,他制定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后来法国又曾把这部法典命名为《拿破仑法典》,以纪念拿破仑在这部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上的巨大贡献。《法典》不仅保证农民在革命期间取得的小块土地;还采用国家订货、国家津贴、奖励出口等办法,使资产阶级从中得到利益。由于这部法典保障了国家中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加强了拿破仑的统治,本来拿破仑复辟帝制是十分不容易的,就算复辟了也很容易被推翻,但拿破仑的下台,却主要是由于滑铁卢战役的失败,这位皇帝,终其一生,都是相当得民心的,这要部分地得益于《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正是由于这部法典,保障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由此亦巩固了拿破仑的帝位。
由上面例子我们可以知道法律的巨大作用。
法律,保障的不是国家中少部分人的利益,更不是保障统治阶层的利益,受统治阶层的利益同样受到保护。因为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受统治阶层,只要人违反了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无论是统治阶层还是受统治阶层,在不误判的情况下,只要人不违反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于违反了法律的人,他的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譬如现在有些国家,杀人者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假如这个杀人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保护,被他所杀的人的家人同样可以无所顾忌地杀死他,但有了法律条文的保护,基本上都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杀人者同样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又譬如,伤人者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保护,被他所伤的人也可以无所顾忌地反过来伤害他,但有了法律条文的保护,被伤者一般都会寻求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伤人者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再譬如,盗窃者被人查出以后,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保护,被盗者同样可以无所顾忌地反过来盗窃他或他的家人的财物,但有了法律条文的保护,被盗者一般都只会寻求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盗窃者和他的家人的利益同样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律,虽然不是绝对地公平,特别是在以前生产力低下的时期,为了发展生产力和因为其它种种原因更是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的现象,但法律对国家中各人的保护作用是明显而必须的。
国家保障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人的利益,但为什么有些人违反了法律,却没有受到惩罚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执法机构不知道;二、执法机构知道了,但违反者以某些利益来贿赂执法者,从而使执法者不执行相关法律;三、执法机构有其它比惩罚违法者还要大的利益需要考虑。这几种情形,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当然,执法机构仍然应该尽量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但这已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执法方面的问题,总之,法律由始至终都是保障国家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