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尤其应注意有关产品质量、交货方式、费用负担、退换货程序、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此类电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因此在开始交易时,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
第四,如果用信用支付,最好使用专用的一个账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的现金。同时减少或杜绝在网吧等公共设备上使用,以防用户信息泄露。每次购物后要及时修改密码。应尽量选择货到付款、同城交易方式。
第五,注意保存有关单据。购买者应注意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建议存邮时不要漏掉完整的信头,因为该部分记载了邮件的发件地址。
第六,商家送货时,应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同时索取购物发票或者收据,以便在遇到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
网络银行被盗如何挽回损失
E—Bank,直译电子银行,又称网上银行,即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网络银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以逼真的虚拟银行大楼、服务大厅、业务房间和走廊等三维立体空间概念设计而成。网上支付要求金融业电子化,E—Bank(ElectronicBank)的建立成为大势所趋。一是由一家银行总行统一提供一个网址,所有交易均由总行的服务器来完成,分支机构只是起到接受现场开户申请及发放有关软硬件工作;二是是以各分行为单位设有网址,并互相联接,客户交易均由当地服务器完成,数据通过银行内部网络联接到总行,总行再将有关数据传送到其他分支机构服务器,完成交易过程。第一种模式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第二种模式则被建行、招商银行所采用。
几大银行网址:招商银行(http://www.cmbchina.com)/中国银行(http://www.bank——of—china.com)/中国建设银行(http://www.ccb.com)/中国工商银行(http://www.95588.com)/中国农业银行(http://www.95599.cn)。计算机用户经常遭遇盗取网络个人银行账号密码的网银木马程序,该木马程序伪装成一个压缩文件,诱使计算机用户点击运行。木马程序一旦入侵感染计算机系统,会将自身运行复制到系统目录下,并将其属性值设置为隐藏和系统,还会修改系统注册表的启动项,使得受感染的计算机系统每次启动的时候,木马程序都会随之再次运行。如果用户使用这个感染的计算机系统登录一些网络银行或是支付宝等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用户的交易账户和密码就会被盗取。该网银木马不仅能够截获计算机用户在受感染计算机系统中的所有键盘使用信息,同时在用户登录网络银行或支付宝等系统使用软键盘输入交易账号和密码时,对屏幕逐一进行快照,以窃取账号信息。朋友们,如果您在网上购物过程遭遇到黑客袭击或病毒感染,以至网络银行个人信息被窃取,使得个人财产被盗用,应该赶紧找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组织有类似经历的人员成立“网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向所属银行递交要求赔偿的声明,并向银行监管部门、消协发送公开信。
《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般情况下,网银的交易只储存在银行的系统中,银行在举证方面处于绝对优势。而客户几乎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因此,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来证明其无过错,若银行方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若是由于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网上银行账户被盗的话,则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由于客户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泄露造成的,则银行方面无责。客户可在公安部门侦破此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无法向银行索赔。如果客户尽了一般意义上的审慎责任,谨慎地保管了自己的银行帐号、密码,操作无失误,网银账号仍被盗,同时,银行系统无漏洞,则双方均无过错,只能等公安部门侦破此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网银与客户之间属于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银行是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那么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提供的经营服务是安全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银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法律会尊重网银和客户在网银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但约定不能免除法定同义务。有些人认为网银系统遭遇黑客攻击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应该免责。其实,黑客攻击事件不应该作为不可抗力,而是属于一种意外事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黑客攻击事件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是能够克服。网银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就是一种不停地与黑客展开“反攻击”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意外事件则不能免责。
如何保护网络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狭义来讲,它还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QQ、MSN、POPO等)及其它一系列信息类产品。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游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游戏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职业玩家小庄到晋江市公安局网安科报案称,从2006年4月份起,他就在一个名叫“魔域”的网络游戏上,分别注册了“ㄣ澜魅力ㄣ”等账号,8个月花了5000多元购买了精良武器装备。5日晚7时30分左右,他在登录时发现帐号里面的贵重“装备、物品及钱”已被盗一空。被盗的这些装备以及虚拟货币总价值有8000多元。当晚,小庄发现有人正在网络上,以低于网络价的售价,四处兜售他丢失的装备及物品。他立即向游戏公司投诉。网游公司的答复是:让小庄尝试向当地市级以上公安部门报案,立案后他们将配合调查。玩家朋友们在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来提高级别、获取“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身份和财物已不只是单纯的记录数据而具备了一定的价值意义。在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
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价值通过使用价值体现,通过交换价值衡量。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网民用金钱买回来的。二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赢来的。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练级或购买获得的“头盔”、“战甲”等武器装备,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从内容上讲,它是一种智力成果,接近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表现形式。如一个练到40级的《传奇》玩家,按正常时间需要1年,如果按上网费2元/小时计,一共要花7300元;再加上月卡35元,1年就要花费420元,合计得花7720元。根据我国立法精神以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不仅有价值,有时比有形财产的价值还要高。如《传奇》等热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宝物一把刀可以卖到1万元到两万元人民币,一个ID全国最高可以卖到5万元到6万元人民币。现在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ID谋生的职业游戏人。这些说明,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在它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一是对虚拟财产被盗、在交易中不支付价款、不交付“宝物”等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果该损害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游戏服务商提出索赔要求。二是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购物纠纷如何处理
网络购物是近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商品交易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购有它特有的优势,比如方便、可比性强、价格便宜等。在网络上购买书籍、服饰等已经成为上班族习以为常的购物方式了,但网络交易的安全、诚信等问题仍然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有位刘女士反映现在很多人在电视、网上购物,听说电视、网上的货物相对来说比较便宜,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购物只能看到图片,而看不到实物,如果最后寄来的货物和图片不一样或是质量不好就容易产生纠纷。国家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在网上订立合同时,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
网上购物一定要索取发票,如果出现问题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依据发票提出索赔,而其他票据证明力有限。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向地税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开发票和乱给发票的行为都属于违规开具和使用发票的行为,一经发现,税务部门将对其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在网上购物的时候,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却拿不到货该怎么办呢?作为买家来讲,一定要保留汇款凭证,无论是电子汇款还是通过现实中的邮局汇款,都会有底单,有相关的凭证。出现纠纷时,先直接与商家联系,要求对方发货,这是第一点,是一个协商的过程。第二,如果商家涉嫌欺诈,可要求对方退款。先可以向网络平台投诉,投诉后能从网络平台上查询到钱款的流向;知道钱款流向以后,要求卖家退款;如果卖家不合作,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第三,如果牵扯到诈骗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处理,追回自己的钱款。
网上购物要坚决避免直接填写银行帐户和密码,防止个人信息泄漏;还要保持清醒头脑,不可盲目听信广告中绝对化的承诺。
对于电视、网络商品的真实性能要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印证,比如咨询一下已购买过这类商品的消费者;收货时及时验货,商品存在瑕疵、损坏或功能不全可以拒绝付款。
已经付款的商品要注意保留订货凭证,收货后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凭证、订购单、正式发票及汇款单等;最后一条办法是,如果发生纠纷立即拨打商品销售所在地的12315进行投诉。
网上购物遇到欺诈如何解决
取名为“faddy”的绍兴买家小陈在淘宝网上相中了一样物件,决定买下来,可谁曾想,1000块钱汇过去了半个月,卖家愣是没动静,小陈这下可慌了神,赶忙查了查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一查,小陈的心算是凉透了,“这个叫‘顺风顺水’的湖南卖家原来是个骗子!”非但如此,这个骗子还在ebay等别的网上交易平台上骗过很多人,他被骗的钱算少的了,还有被骗1500、2000的,至于四五百的那就多了去了。百姓朋友们,如果您在网购过程中遇到卖家诈骗的问题,可以向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进行处理,追回自己的钱款。由于网购诈骗属于刑事犯罪,不属于消协、消委会的调解范畴,所以消费者一旦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查封诈骗网站和骗子的手机电话号码及银行帐号。
如果网站存在故意抬高所谓市场价格,以虚假的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诱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则这显然是一种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网站双倍索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就指出民事诉讼一般要由被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电子商务活动确实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不少新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传统消费活动过程中也许很容易就能得到实现,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存在某种障碍。这是因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网站的文字介绍、图片等方式来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而作为网站来说,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它不可能对每一种商品都进行面面俱到的介绍。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渠道的单一和网站介绍商品不可能全面这一对矛盾的存在导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发生消费者在货物到手后不满意要求退货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应尽可能向网站多询问自己关心的问题,避免选错商品,而网站也应据实答复消费者的询问,切不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