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电子商务与政府职能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政府职能和作用
自20世纪90年代初电子商务概念开始在我国传播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已从概念讨论进入务实发展阶段。中国通讯网经过长期建设,已形成了由电子网、数据网、移动网、图像网、多媒体网组成的网络格局,技术上实现了人机网到自动网、模拟网到数字网、单一化网到多元化网的发展历程。
我国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职能和作用。我国政府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继续发挥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电子商务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金融、税务、海关和政府部门以及管理职能部门等方方面面,直接参与者有银行、企业、消费者。政府和行业的主管机构应在产业升级的战略高度来看待电子商务,从政策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推动,在资金、税收、技术、研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倾斜,加强研究,组织行业专家指导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特别是关税、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安全问题等。西方发达国家,每年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发展方向、行业协调、政策扶持、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布。美国、日本等国家成立了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其目的是以政府之“有形之手”更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履行服务职能,改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应是扶持和服务,而不是控制和干预。要发挥政府在引导服务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的作用,首先,必须克服政府部门信息化基础设施薄弱、应用水平低、服务手段落后、公务员队伍不能完全适应、服务能力不强等信息化水平不高的现状,努力优化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环境,提高政府部门自身的信息化、队伍的信息化、服务手段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其次,加强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继续完善各类网上交易会、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中国投资指南等信息平台的功能,大力开发面向社会的商务信息资源,完善各类商务基础数据库和综合业务数据库,加大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力度,从内外贸易、贸易救济、企业境外投资等多方面为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网络信息服务。
加强管理、监督与协调,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存在法律地位和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资料和稳私的保护、交易安全、交易规划、标准化、税收、域名商标等课题。只有通过政府的管理、监督与协调,才能保证国家电子商务战略的有效实施。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还体现在要构筑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框架上。这是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主要体现。安全问题是阻碍企业加入电子商务,打击消费者网上购买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在这方面意大利和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意大利政府为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采取了两大举措:一是规定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都必须遵守1996年第675号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二是接受欧盟关于保护远距离公司的消费者的指令。而美国政府则在1999年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上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000年6月由总统克林顿签署的《全球和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案》已成为美国的联邦法律。我国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加强管理与监督的同时,充分履行协调职能。建立政府和企业间的协调机制,跟踪政府发展电子商务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协调政府和企业间的关系。使政府的电子商务战略规划得到企业的支持与认可,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调控管理作用,并为战略规划的修订提供依据。政府作为国家代表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和协商,从国际层面上促进电子商务信息交流、协调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技术合作与融合,使我国电子商务能尽快实现全球化。在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物流配送系统上,政府要充分行使协调开发的职能,使我国物流配送系统的建设能满足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政府消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既是电子商务管理者,也是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政府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电子商务,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可以通过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建立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政府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采购及招标、电子邮购、电子化公文、电子税务、电子身份证、公开办公信箱以及直接的电子商务等大量政府事务。自从1999年国家开始推动政府上网工程以来,电子政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同时推动了电子商务向前发展,成为电子商务前进的一个巨大的发动机。网上办公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政府上网为企业、个人获得公共信息提供了方便,使公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各种政策法规,降低了政府、企业、公民办事所支付的时间、精力及其它成本,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国家经贸委从2000年起许可证发放一律在网上进行,海关总署实行网上报关和外汇网上核销,国税总局实行电子报税和增值税发票电子稽核等。这些电子政务工程对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执行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电子商务中最大一张订单。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一套成熟的采购手段,如美国政府强制规定一百万以下的采购订单必须在网上进行,这对我国实行电子采购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同时,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带动一大批供应商上网交易,在厂商了解了网上交易的优势以后,自然而然地会加快企业的信息化步伐。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的商务活动,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切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手段,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与优点。“电子商务,安全先行”已成为业界的一种共识。因此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
电子商务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有以下几种:
信息窃取
在信息传送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没有采用加密措施,调制解调器之间的信息以明文的形式传送,入侵者使用相同的调制解调器就可以截获所传送的信息。通过多次窃取和分析,可以找到信息的规律和格式,进而得到传输信息的内容,造成传输信息的泄漏。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泄漏表现为商业机密的泄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假冒的威胁
不诚实的人建立了与销售者服务器名字相同的另一个服务器来假冒销售者;以虚假订单获取他人的机密数据。比如,某人想要了解另一个人在销售商处的信誉时,他以另一个人的名字向销售商订购昂贵的商品,然后观察销售商的行动,假如销售商认可该定单,则说明这个观察者的信誉高,否则,则说明这个观察者的信誉不高。
诚信安全问题
当电子商务的支付信息和交易信息有了安全保障时,买卖双方也不能放心地从事网上交易。大家知道电子商务的在线支付形式有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电子现金、信用卡支付等。但是采用这几种支付方式,都要求消费者先付款,然后商家再发货。这样消费者付款以后,就会担心收不到货物或者收到品质较差的货物。如果是商家先发货,然后消费者再付款,商家则会担心消费者是否会付款。因此,诚信安全也是影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身份的不确定
由于电子商务的实现需要借助于虚拟的网络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交易双方是不需要见面的,因此带来了交易双方身份的不确定性。攻击者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盗窃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仿冒合法用户的身份与他人进行交易,以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从而获得非法收入。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交易的一方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对其进行否认,相互欺诈。进行身份识别后,交易双方就可防止相互猜疑的情况。
交易的抵赖
电子商务的交易应该同传统的交易一样具有不可抵赖性。有些用户可能对自己发出的信息进行恶意的否认,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交易抵赖包括多个方面,如发信者事后否认曾经发送过某条信息或内容,收信者事后否认曾经收到过某条消息或内容,购买者做了定货单不承认,商家卖出的商品因价格差而不承认原有的交易等。
病毒的感染
电脑病毒问世十几年来,各种新型病毒及其变种迅速增加,互联网的出现又为病毒的传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网络作为自己的传播途径,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计算机病毒感染率自2001年以来就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主要就是蠕虫等病毒在网上的猖獗传播。蠕虫主要是利用系统的漏洞进行自动传播复制,由于传播过程中产生巨大的扫描或其他攻击流量,从而使网络流量急剧上升,造成网络访问速度变慢甚至瘫痪,这对依赖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拒绝服务
拒绝服务是指攻击者可能向销售商的服务器发送大量的虚假定单来挤占他的资源,使合法接入的信息、业务或其他资源受到阻碍,从而使合法用户不能得到正常的服务。例如使一个业务被滥用而使其他用户不能正常工作。
如何解决电子商务法律纠纷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更准确的交易形式,在中国已全面开展。网上纠纷也随之而来,如果发生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第一,确认纠纷管辖权。
1、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笼统地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空间本身难定边界,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的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都是十分困难的。由于互联网的设计目的在于信息共享而不是独有,出现一个加害行为产生多个损害地的情况,这些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网上侵权案件基本上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虽然这样可以避免原告挑选法院时无所适从,或不同地区法院同时主张管辖权引起的混乱,但从长远来看不适合解决国际间管辖权纠纷。
2、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目前,国际上倾向于采用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确定网上交易合同履行地较为困难,依《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货的货物到达地或自提的提货地是合同履行地。所以网上销售若以实物为交付标的,不难确定其合同履行地,但厂商在网上直接销售软件、MP3音乐等数字产品(无形物)时(用户可直接在网上下载,厂商提供使用密码或注册码)。
同样,对于网络服务商提供在线的有偿技术服务时,如因一方未能按承诺解决问题或一方未及时付款发生纠纷,这时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一种可能是把这种形式的网络销售看作是买方自行提货(用户自行下载)的交易,但网络服务商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即卖方把产品或服务信息发送到买方指定的特定系统(该系统由第三方有偿或无偿提供,如电信局提供的电子信箱)。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合同的履行地应确定为网络服务商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
第二,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时间。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电子商务合同成立。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信息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理,采用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承诺到达的时间与此相同。
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对合同的有效性及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1、个人身份认证
目前,按照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数字签名的方式以确定交易的身份。国内不少网站实施保证金制度、交易积分制、会员制等对网上交易的个人发挥信用约束作用。交易个人要提供真实的电子邮件地址与身份证认证。
所以在处理纠纷时不但要肯定数字签名等新技术的证明效力,而且若经第三方认证的个人信用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提供认证(类似于传统商务中提供的信用担保)的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
某种程度上,可以将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看作“电子商场的业主”,它们出租存储空间、传输通路等供电子商务活动使用,它们同时也有责任向监管机构通报在其系统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情况,协助监管。
第四,电子证据的采用及论证。
1、确定举证方及其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讼。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大量的电子数据服务大都由第三方提供。所以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电子证据,即使提供,其证明效力也大打折扣,从而有可能导致败诉。
(1)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交易的证据。例如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认证中心,(简称CA)核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作为独立于交易各方的权威机构,如果交易双方或第三人对当事人身份或交易内容有所质疑,认证中心即可作为鉴定人提供有关身份确认的资料与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