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出庭而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其特殊情况有如下几种:证人已经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人丧失记忆或者无意识能力的;证人身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证人是依法不能出庭作证的幼儿或者少年儿童的;证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庭的;一方证人不出庭经对方允许的;证人有其他原因的。证人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允许虽未出庭但出具了书面证言,经法庭质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查证属实的,允许其证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其出现特殊情况以前的证人证言,法院应当允许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宣读其证言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原、被告双方无异议且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45.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被告人童某因房屋修缮之事与司某发生争吵,继而斗殴,童某将司某打成重伤。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童某的行为造成司某重伤,判处童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司某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计1万元。童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县医院病情诊断书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要求重新鉴定司某伤势。二审法院对司某重新做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认定童某的行为只对司某造成轻伤,改判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赔偿司某损失五千元。那么病情诊断书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依法分析
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不同的。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第1款:“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据此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而医生实施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非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使用的,只能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而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技巧提示
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方式。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包括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经人民法院追缴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刑事案件诉讼结束后,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由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证国家、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46.外侨是否有义务作证?外侨能否作证人?
歹徒章某手持匕首强迫被害人至一外侨家中,当被害人向外侨求救时,被歹徒章某一刀刺入胸膛,当场死亡,在此案件中,这位外侨是惟一的目击者。该歹徒被抓获后,被害人家属向歹徒要求死亡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该外侨作证。那么,外侨是否有义务作证?
依法分析
该外侨有义务作证,能作证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一般情况下,不管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当证人。但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法院在审查时要慎重,真实可靠的可以采用。
另外,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只要该外侨不属于事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就不能免除作证的义务。
技巧提示
外交人员和某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一项没有争议的国际法规则。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司法豁免以及免纳捐和免征关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涉及外交人员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或者国际组织驻他国的外交代表免受驻在国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
47.法医学鉴定中,如何判定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陈某在2006年10月19目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后在当地县医院进行腹腔探查术,被诊断为“肠系膜破裂,第十一软骨断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加重,遂被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1月15日转入市级医院进行腹腔探查术,见腹腔内粘连明显,脓腔形成,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经进一步治疗,同年12月14日出现精神萎靡,症状加重。家属因经济困难而要求出院,6日后陈某死亡。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主动粥样硬化,轻度脂肪心,肝脏、肾脏、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合并胆汁性炎症。分析说明:陈某被人用锐器刺伤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肠破裂及结肠系膜破裂。伤后第一次进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形成十二指肠瘘,因长时间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术探查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及其以后对肠瘘的处理不当,是造成陈某死亡的重要因素。从此案例看出,外伤引起十二指肠瘘,外伤是直接原因;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结果。
依法分析
在损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害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人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问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1)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2)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3)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4)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技巧提示
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1.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2.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3.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业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1)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2)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3)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4)既往病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4.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奈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5.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6.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则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8.证据交换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如何运用?
某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开业。同年11月1日晚8时,华某与朋友相约来到某餐饮有限公司二层包问就餐。中途华某为接听一个电话走出包间,推开位于某餐饮有限公司餐厅二层的防火门,进入尚在施工的区域坠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日死亡。事发后,某餐饮有限公司在该防火门上贴了“消防通道”的标志。该市公安局死亡证明书为:华某为高空坠落致死。
法院受理华某亲属诉某餐饮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原告与被告经过证据交换后,法院才择日开庭。
依法分析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证据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证据规定》第37—40条之规定。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在一审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整理双方争议焦点,从而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保障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
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两大内容,即审前准备和法庭审理,前者主要是证据的提出、争议焦点的形成,后者则是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在案件受理后,进行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相互提出主张以形成争点,并围绕这些争点各自收集证据。通过证据调查和交换,待争点都固定下来,准备提出哪些证据等攻击防御的方法也已经决定的程度,案件才被最终提到法庭审理阶段。上述都由当事人主导的称之为当事人主义;如果上述内容由法院主导,则属于职权主义。
证据交换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制度,也是举证时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某些案件即证据较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举证时限制度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的功能主要包括:整理、明确争点,法庭审理准备,证据保全,防止突袭、创建诉讼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促进、达成和解,便于诉讼的提起和进行等。证据交换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让事实本身而不是证据突袭或者诉讼技巧来决定案件的最终命运。进行证据交换不仅仅是在实体上发现真实,而且还能够在程序上促进和推动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技巧提示
民事诉讼证据文书样式之人民法院依当
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证据文书样式之人民
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49.悬赏取证如何与收买证人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