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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10)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关键是受害者要留意收集证据。首先要摆脱情面观点,对方一施暴,就大门敞开,尽量让邻居、居委干部知道,这是证据。同时,要有报警意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是又一重要证据。再有,如果身体已受伤害,应及时到鉴定机关或医院验伤并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这些证据,还可以作为受害方离婚时分割到比较多的财产的依据。

35.赡养案件中,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

孙某,解放初期参加工作。1960年,他自动退职回乡务农。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女儿外嫁,儿子娶媳后分家单过。孙某晚年患老年哮喘病,每年冬天发病,不仅痛苦难忍,而且要花大量医药费。由于有病,农田不能劳作,两个儿子每年仅给口粮,其余一概不管。老人所花巨额医药费,县乡1年只能报销几十元,其余全靠自己筹措,生活实在无奈。

依法分析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当子女不履行时,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履行,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说服子女,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诉讼。这类案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赡养人的健康状况、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据;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赡养人有几名成年子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技巧提示

赡养、抚养、收养案件的举证要点:

1.要求赡养者应提供本人现实的劳动能力情况;自己是否有生活来源;共有赡养义务人几人,各自的经济状况及尽赡养义务情况等证明材料。

2.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要提供给付抚育费一方增加经济收入或子女因病、求学需要增加抚育费等证明材料。

3.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提供有关子女愿随某方生活的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的证明材料。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还应提供对方经济收入情况等证明材料。

4.要求确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收养协议;无收养协议的要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确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5.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收养关系确系存在的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分割的,还应提供个人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清单,对财产有争议的应提供该财产来源的证明材料。

36.抚养案件中,当事人应如何取证?

秦先生和林女士,发生婚外恋情,并生下一子。林女士决定对儿子进行人工喂养,没想到却遭到爱子情深的秦先生反对,双方于是产生矛盾。

2006年9月,秦先生一纸诉状将林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了让儿子留在自己身边,林女士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称秦先生有自己的家庭和女儿,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另外自身因身患疾病,无法母乳喂养。而且秦先生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孩子出生后至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此外,自己已在上海买房成家,父母以及丈夫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已具备抚养孩子的各种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另有家庭,对子女亦各具抚养能力,但考虑到孩子未满2周岁,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亲生活,林女士已尽到了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因此法院认为应以维持孩子由母亲林女士抚养的现状为宜。

依法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若父母或子女拒不履行这一义务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赡养费。应当注意,这里的子女是指未成年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是指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如果父母或子女拒不给付抚养费或赡养费,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群众组织进行调解,使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若调解不成,权利人则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也可以一开始(不经调解)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父母或子女给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也拒不执行,法院则可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

技巧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许多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对于争取抚养权的技巧而言,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作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作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37.什么是宣告死亡?对宣告死亡如何举证?

2000年12月19日,姜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01年4月姜某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毫无下落。2002年,丈夫赵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与姜某离婚。2006年12月16日17时多,在村大湖山上发现一具白骨。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派警员到现场勘查,在尸骨周围发现一些物品,经确认这些物品(包括电话号码本等)是失踪前姜某携带之物。此时,等待六载的父母才心灰意冷,向法院申请宣告姜某死亡。

依法分析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条件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他们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自然人的死亡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因此,确定人的死亡就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死亡有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之分。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宣告死亡的效力同于自然死亡效力。宣告失踪则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和财产关系的变化。

民法通则确立这两项法律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财产所有人下落不明,致使财产无人管理。宣告死亡可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保护财产免遭损失,保护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宣告失踪,则可以使财产委托他人代管起来,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及法定继承人、财产管理人的利益;其二,确立这两项制度还可以使失踪人的债权和债务等权利和义务明确下来,享受其应有的权利,承担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致使许多事情久拖不决。这样还有利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

技巧提示

以下是《宣告死亡申请书》的参考样本: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名称、数量。

38.申请宣告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哪些证据?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3年4月21日手术后至今,一直神志不清表达障碍及二便失禁。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03年4月21日由市第一医院实施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出现神志不清、语言表达障碍、二便失禁并偶有短促肢体抽搐症状,至今无法辨别亲友。2006年7月6日被申请人经诊断确认为:缺氧性脑病及症状性癫痫,处于意识朦胧状态。另外,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与其则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市第一医院2005年9月14日作出的被申请人张某某病史简介;

2.市第一医院2006年7月6日作出的被申请人张某某病情证明书;

3.2006年7月12日市第一医院向法院所作的被申请人张某某病情书面说明;

4.市公安局派出所2006年6月1日出具的本案当事人间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

依法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意见》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精神病人与痴呆症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无疑义,但植物人是否在医学上也属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痴呆症人,这是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从神经医学的角度,精神病是指由于大脑功能紊乱而发生的感觉、记忆、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症状;痴呆症是指意识清醒的人出现全面认知障碍的一种临床综合症;而植物状态是指患者无任何意识活动,缺乏知觉、思维、情感以及无有目的运动的症状。由前述概念不难得出植物人与精神病人及痴呆症人在医学上并不能混同的结论。

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属于精神病与痴呆症这两类法定症状以外的植物人,能否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本案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应当说对此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而本案法院在探究上述条文的立法本意以及逻辑结构之后,对此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其一,从各国设立此项制度的立法目的看,无论对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宣告或撤销,均为切实保护个人之利益(主要是财产利益),防止行为能力欠缺之主体的权益置于不平等状态,故其立法本意应当排除将被认定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局限于某类人的解释。其二,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精神病人”两个概念在外延上应当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并非对等关系。也就是说,该项条文此时仅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某一种情况作出规定,至于在法定症状以外的民事主体(如本案中的植物人),则在逻辑上并不当然被排除在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前述原理也许可以用“白马是马”不能排除“黑马也是马”的例子来理解。

总之,本案法院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质构成要件为依据,扩大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植物人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应当说本例判决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技巧提示

以下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的参考样本: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根据及其现实表现,并附被申请人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亲子鉴定

39.什么是亲子鉴定?

王某未婚先孕,丈夫是医生。之后男方找关系补办了准生证。生一女孩男方嫌弃,不给任何费用也不照顾王某母女,并使用家庭暴力逼其离婚,未果。在女儿周岁的当天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提出作亲子鉴定。

由于王某是外地人,举目无亲,便决定不作亲子鉴定,并提出要求:男方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的话,写出承诺永远不再认女儿,王某便也不要他的抚养费。但是王某不清楚的是:(1)亲子鉴定的费用和等待结果的时间。(2)国家对亲子鉴定有何法律规定,若王某坚持不作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同时王某想提出精神赔偿,可听说作出亲子鉴定后,如果孩子是男方的就不能提出赔偿,理由是孩子是男方的是正常现象。而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则男方可提出精神赔偿,对吗?

另外,如果男方提出孩子不是他的,王某也认同的话,法院可作出孩子不是男方的判决吗?如果这样的话,张某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依法分析

亲子鉴定是有关医疗机构或法医部门,运用先进仪器,严格按照血型检测程序并对检测结果判断无误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父亲与子女之间有无亲生关系的一种鉴定方法。目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提到:“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对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法院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同意作亲子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夫妻一方要求的可由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交纳一定鉴定费用,亲子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

亲子鉴定所需费用与时间,因鉴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司法部门审核批准的亲子司法鉴定所——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亲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一例2000多元。鉴定结果约一周左右就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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