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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婚姻继承纠疑难问答(9)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以原告的名义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时提供了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被电击伤所致植物人的病情诊断书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原告的大脑已经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现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本案应当受理。

为认定原告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原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植物人,故应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及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评定,认定原告为植物人状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案可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与原、被告共居一处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陈述,被告于1998年热衷搓麻将且彻夜不归,后又自2000年起擅自离家出走至今,反映原告与被告已分居生活的事实成立;被告所在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里的证明又证实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鉴于此,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经法院公告查找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且下落不明满4年。

随着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为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一些类似植物人、脑瘫患者等可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技巧提示

有人可能不明白,植物人怎么离婚?其实植物人作为民事法律上所属的无行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离婚,但这个时候,植物人的配偶不能作为该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因为离婚双方在利益上存在冲突和矛盾。

家庭

31.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郭某女以照片和短信作为证据,证实丈夫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并起诉离婚。但某市某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郭某女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郭某女诉称:在两人共同生活的3年中,丈夫何某男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2006年8月30日,郭某女以丈夫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庭审中,郭某女用照片所照伤痕和何某给其发的恐吓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丈夫何某男则称,其夫妻婚后感情较好,未实施暴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倍关心理解妻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何某男虽承认郭某女提供的一张照片的真实性,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何对郭殴打的事实。此外,何某男承认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但内容均为何某男向郭某女道歉并请求其原谅的内容,并非对郭某女威胁、恐吓。故郭某女以何某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二人在今后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依法分析

家庭暴力过去一直是人们关心但又无法解决的问题,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次将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写进该法条文,也就是说首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并且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或通过公诉追究实施暴力者的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婚姻法》虽然有5条涉及家庭暴力,但对何为家庭暴力却没有明确界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作了权威性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构成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于伤害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伤害行为容易认定,对于一般的伤害行为却难以把握。笔者认为,根据家庭暴力的结果给对方的身心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类:(1)轻度暴力,指对受害配偶经常施以拳打脚踢、棍棒相加等行为,虽未构成伤害罪,但对人体造成痛苦和伤害痕迹或使人精神恍惚,产生心理压力。轻度暴力在时间上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偶尔一次施以暴力行为,不属家庭暴力。一般应有3次以上。(2)中度暴力,指对受害配偶施以较为严重的殴打或其他方式的暴力行为,已造成轻伤结果,构成刑事犯罪。(3)重度暴力,指对受害配偶施以严重的殴打或其他方式的暴力行为,使其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或至残,甚至死亡,触犯了刑法。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各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技巧提示

家庭暴力一旦认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但关键是受害者要留意收集证据。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对方一旦使用暴力,要敢于敞开大门,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知道,这不但可以有效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升级,还能获取重要的人证。也可以向自己一方、或者对方亲朋好友及时求助,让他们到现场或者事后向他们讲述自己的不幸遭遇。

2.要有报警意识,一旦受到暴力攻击,要及时报警,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录或者询问笔录,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

3.如果身体受到暴力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伤残鉴定等,以便日后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时使用。

3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帮助调查取证?

刘某与王某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诉讼,刘某要求法院更改孩子抚养权,并提出男方平时常常加班,根本无法照顾好孩子。另外王某家人阻挠刘某带走孩子(有110报警和邻居证明),刘某自己举证想找人签字,但邻居都不愿意,给刘某举证造成困难,刘某想知道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帮助举证吗?

依法分析

我国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诉讼证据制度。《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据此,当事人只要向法院提供证人名单和住址即可。

技巧提示

以下是《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参考样本: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王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王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王某管理。现王某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王某,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王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33.面对家庭暴力,如何寻找证人?

江女与何男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江女与前夫所生之子随他们夫妇共同生活,他们未生育子女。何男婚后不久即因生活琐事打骂妻子江女,并言称“老婆不打不服”。江女有过一次婚史,很想将这次婚姻维持下去,因此一直默默忍受。何男却认为妻子软弱可欺,对她的打骂不断升级。1997年9月何男因对江女所做家务不满而打骂她,并紧紧掐住其脖子。第二天江女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1999年江女因不堪忍受何男的打骂,带着孩子离家到朋友家吃住近两个月。2005年6月何男猜疑江女拿了他500元钱而打骂江女,江女不得以撇下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2006年3月何男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江女与何男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愿意离婚,本院准予;江女就何男系离婚过错方一节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江女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在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调查取证,收集到以下证据材料:

1.居住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证明江女曾受伤,江女自称是伺男施暴所为;

2.江女单位的同事和领导证明江女经常受伤,江女称是伺男施暴所为;(共三份)

3.江女的朋友证明江女称不堪忍受何男打骂,故带孩子躲避在她家两个月;

4.何男的邻居、同时又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李某证明江女经常伤痕累累,江女称是何男所为,并证明何男第一次婚妪就有殴打前妻的行为;

5.江女之子即何男继子证明其母经常被继父打骂。

依法分析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二)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证人作证前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在不强制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应有的重视。

《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涉及证人的规定共有6条(第53—58条),其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就有3条(分别是第54、55、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定》的上述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也因有关规定的粗略、不完善,不但在实践中出现多种理解,而且使证人出庭作证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出现了随意、省略甚至是失控现象。

技巧提示

由于证人证言容易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有可能存在不真实或有意作伪证、假证等情况,所以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如单位、住处等)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外界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二,审查证人及其亲属与案件当事人(受害人和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四,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如视觉、听觉等)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34.家庭暴力中的伤残鉴定如何进行?

原告董某是四级肢体残疾人,10年前与周某结婚,婚后生下一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女孩。周某及其父母经常对董某母女俩进行打骂,多年的暴力摧残使董某遍体鳞伤。

董某忍受不了暴力和恐惧的折磨,于2006年9月3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对因家庭暴力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由于证据不足,未认定董某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诉讼请求。

那么,当事入应当如何进行伤残鉴定呢?

依法分析

伤残鉴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身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被鉴定人应当持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携带与损伤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病情证明、出院证等),放射学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被鉴定人本人应到场。

关于损伤程度分级,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参照的标准为: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3月29日起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4月2日起试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伤残等级评定参照标准为:

1.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就本案所涉及的家庭暴力伤害而言,司法鉴定机构专项鉴定内容一般包括:(1)确定损伤是否存在(损伤判断)及性质(自伤还是他伤);(2)及时准确地记录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精神状态,出具鉴定意见;(3)判定损伤程度,为离婚、虐待及伤害案件诉讼提供依据;(4)应法庭要求,为虐待、伤害案件出庭作证。

技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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